
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开展人力资源
服务机构年检工作的通知
津人社办发〔2015〕3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为加强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维护人力资源市场的正常秩序,根据人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0号)要求,决定开展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机构”)年检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范围
凡经市人力社保局批准,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的机构(含分支机构),均属本次年检范围。
二、年检内容
(一)证照(《许可证》与《工商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相符;
(二)注册资金不少于20万元;
(三)有5名以上具备大专以上学历,并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资格的专职工作人员;
(四)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五)业务范围符合有关规定;
(六)住所与证照一致;
(七)依法、诚信经营;
(八)按要求完成人力资源市场统计年报工作;
(九)无转包、转让、租赁《许可证》的行为;
(十)无违规收费现象;
(十一)不存在安全隐患。
三、年检材料
(一)《天津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年检报告书》;
(二)《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三)《工商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原件和复印件;
(四)《天津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年检报告书》所填报5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身份证、学历证和从业资格证复印件;
(五)经营场所房产证明或租借合同复印件(租借的还需提供出租出借方的房产证明及中间转租转借合同的复印件);
(六)机构2014年度工作总结(含诚信服务情况总结);
(七)机构已按要求完成人力资源市场统计年报工作的情况说明;
(八)人力社保部门按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上报的文字材料和复印件须加盖本机构公章。
四、程序时限
(一)市人力社保局负责市级机构和市属单位设立的机构年检工作,区县人力社保局负责其他机构年检工作。请各机构按此分工,于2月13日(星期五)前将年检材料分别报市人力社保局人才流动开发处(河东区八纬路103号,天津市人力资源发展促进中心1号楼3楼B区)或区县人力社保局。
(二)市人力社保局对全市机构进行现场抽查;区县人力社保局对所分工负责的机构全面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情况与机构所报材料共同作为年检依据。
(三)市与区县人力社保局接到年检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通过年检的决定。凡逾期未能提供有效、合格、完整年检材料的机构,不能通过年检;凡不能达到年检内容要求的机构,不能通过年检。
(四)请各区县人力社保局于2月27日(星期五)前,将所分工负责的机构年检总体情况(包括通过年检的机构名单、不能通过年检的机构名单及其不能通过的情况说明)和《许可证》正副本原件报市人力社保局人才流动开发处(地址同上)。
(五)市人力社保局对年检合格的机构统一在《许可证》正副本上加盖年检合格专用章;对年检不合格的机构要求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吊销《许可证》。年检情况将记入各机构诚信档案。
五、有关要求
请各单位高度重视此次年检工作,积极进行检查总结,及时报送有关材料,确保工作顺利完成。
联 系 人:马永权、赵春梅
联系电话:24236861
附件:天津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年检情况报告书
2015年1月6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