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力社保局关于职业培训福利计划
补贴经办有关问题的通知
津人社局发〔2015〕6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单位:
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百万技能人才培训福利计划的意见》(津政发〔2014〕31号)和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天津市百万技能人才培训福利计划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津人社局发〔2015〕4号),现就职业培训福利计划补贴经办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培训补贴的对象
(一)本市企业职工;
(二)院校学生,包括:本市普通高校本科在校生、高职院校在校生、中职学校在校生;在外省市院校就读的本市生源学生;
(三)本市农村劳动力;
(四)失业人员;
(五)职业院校和培训机构专业教师。
二、职业技能培训机构
职业院校、职业培训机构、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技师工作站、技能大师工作室(以下统称“培训机构”),均可开展相应职业技能培训。
三、开班和补贴申报
各类人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原则上使用社会保障卡到培训机构报名登记。培训机构开展培训前,应向所在区县人力社保部门申报。其中,市和区县人力社保部门所属职业培训机构、高职院校直接向市职业培训指导中心申报。补贴申报与开班申报程序相同。
培训机构开班申报,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企业组织职工参加培训的,应出具职工花名册;
(二)学生参加培训的,应出具学生证;
(三)个人晋升职业等级的,应出具相应证明。
四、技能鉴定
职业技能培训开班后,培训机构应按规定向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市鉴定中心”)申报技能鉴定。市鉴定中心自接到申报后10个工作日内实施技能鉴定。其中,在培训结业前10个工作日以上提出职业技能鉴定申请的,可随班期在结业时进行职业技能鉴定。
五、培训津贴、生活补贴的申请
(一)企业申请培训津贴。企业应于参加培训的职工开班后一个月内,持《企业培训津贴申请表》向市人力社保部门(地址:河东区九经路25号)提出申请。
(二)个人申请培训津贴。企业职工在参加职业技能鉴定时,由个人提交《个人培训津贴申请表》。
(三)个人申请生活费补贴。院校学生、农村劳动力、失业人员在参加职业技能鉴定时,由个人提交《生活费补贴申请表》。
六、资金发放
(一)培训费补贴。培训机构按规定完成培训后,按鉴定合格人数由“天津市职业培训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直接生成补贴数额。经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审核和公示,将补贴资金拨付给培训机构。
(二)企业培训津贴。培训完成后,根据企业申请,按鉴定合格人数,经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审核和公示,将补贴资金拨付给企业。
(三)个人生活费补贴、培训津贴。培训完成后,根据鉴定合格人员的申请,经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审核和公示,将补贴资金拨付给个人。
七、其他
鉴定费补贴、师资培训补贴(津贴)和“双轨制”实习补贴办法另行制定。
本通知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2015年1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