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有关单位:
为加强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建设,提升职业技能鉴定能力,更好地完成百万技能人才培训福利计划的目标任务,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百万技能人才培训福利计划的意见》(津政发〔2014〕31号)和《市人力社保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技能鉴定管理工作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4〕35号)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鼓励现有市属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扩大鉴定职业范围
市属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根据自身场地、设施设备、专业技术人员等鉴定条件和培训福利计划的需要,重新梳理鉴定项目和鉴定规模,具备条件的可新增鉴定职业,经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门核准后,即可开展相应职业技能鉴定。承担培训福利计划技能鉴定任务的,享受培训福利计划相关补贴政策。
申请新增鉴定职业的需提交如下材料:
(一)《新增职业技能鉴定项目申请表》(附件1);
(二)《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复印件。
申请时间:材料准备齐全可随时申请。
二、支持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承担培训福利计划鉴定任务
对于行业特有职业(工种)技能鉴定机构,有承担培训福利计划鉴定任务意愿的,向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备案后,即可承担相应职业技能鉴定任务。相关职业考评员纳入市人力社保部门统一管理和选派;鉴定过程由市人力社保部门全程督导;成绩合格的,由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门核发职业资格证书,享受培训福利计划相关补贴政策。
承担培训福利计划鉴定任务备案的需提交如下材料:
(一)《行业鉴定机构职业技能鉴定项目备案表》(附件2);
(二)《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复印件;
(三)《鉴定机构主要考核鉴定设备和检测仪器清单》(附件3);
(四)《鉴定机构管理人员和考评员名册》(附件4);
(五)《职业技能鉴定能力调查表》(附件5)。
备案时间:2015年3月15日—4月30日。
三、具备条件的单位可申请建立新的技能鉴定机构
具备条件的企业、职业院校、职业培训机构、科研院所等,经主管部门同意,可向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门提出建立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申请。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门根据实际需要,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严格条件、择优设点的原则,组织有关专家对申请单位条件进行审查,符合建立鉴定机构条件的,颁发《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明确鉴定的职业范围和等级。其鉴定职业列入《职业市场需求程度及培训成本目录》的,可按规定享受鉴定费补贴。申请材料和要求按现行规定执行。
四、加强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和督导员队伍建设
为满足百万技能人才培训福利计划的需要,支持和鼓励各有关单位申报考评员和督导员,特别是行业特有职业(工种)、本市开发的新职业、职业培训包开发职业及专项职业能力,有关单位应积极向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申报考评员,向市职业培训指导中心申报督导员,以满足培训福利计划技能鉴定工作的需要。
申报考评员或督导员需提交如下材料:
(一)《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申请表》(附件6)或《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员申报表》(附件7);
(二)申报的考评员或督导员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申报的考评员或督导员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或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联系人:市人力社保局职业能力建设处 于学凤、吴凯
联系电话:83218152、83218257
电子邮箱:89048904@163.com
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吕本顺
联系电话:28228485
电子邮箱:kongon@163.com
市职业培训指导中心 段静
联系电话:23676156
电子邮箱:szxzhk@126.com
附件:1.新增职业技能鉴定项目申请表
2.行业鉴定机构职业技能鉴定项目备案表
3.鉴定机构主要考核鉴定设备和检测仪器清单
4.鉴定机构管理人员和考评员名册
5.职业技能鉴定能力调查表
6.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申请表
7.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员申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