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开展企业职工退休
审核审批检查工作的通知
津人社办发〔2015〕89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5年养老保险基金检查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5〕60号)部署和要求,结合我市养老保险工作实际,现就开展我市企业职工退休审核审批检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
各区县人力社保局,市社保中心相关业务部门和区县分中心,必要时可延伸检查至参保单位、参保和待遇享受人员等。
二、检查内容
重点检查2014年度企业职工退休审核审批工作和新增企业退休人员待遇发放情况。必要时,可延伸到其他年度。
(一)制度建设执行情况。主要包括:是否建立有效的退休审核审批工作制度并严格执行,内控制度是否严密等。
(二)退休审核审批情况。主要包括:正常退休是否符合相关条件并履行相应程序;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是否符合要求的岗位和年限;非因公致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是否提供符合要求的劳动能力鉴定材料;其他提前退休是否符合相关文件依据要求;是否存在审核审批不严、违规审核审批等问题。
(三)待遇核定和发放情况。主要包括:待遇核定依据是否合法合规;核定的待遇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并履行相应的程序;待遇核定结果是否准确,有无篡改养老保险待遇计算结果等问题;待遇核定与待遇发放衔接工作是否规范等。
(四)档案管理情况。主要包括:退休审核审批相关材料留存和归档情况,是否存在未按规定归档、擅自销毁档案等问题。
三、检查方式和时间安排
(一)自查阶段(5—6月份)。各区县人力社保局、市社保中心及区县分中心等部门和单位,按照本通知确定的检查内容开展自查,自查情况于6月底前以书面形式报市局基金监督处。
(二)抽查阶段(7—8月份)。由市人力社保局有关处室组成检查组,对部分区县人力社保局和社保分中心等单位和部门进行抽查,必要时可延伸检查参保单位、社会保险服务机构、参保人员及待遇享受人员。
(三)总结报告阶段(9月份)。由市人力社保局对自查和抽查工作情况进行汇总,并于9月底前报人社部。
四、工作要求
(一)精心组织实施。开展企业职工退休审核审批检查,是规范养老保险经办管理、促进养老保险制度健康运行的重要措施。开展检查工作有利于及时发现和堵塞漏洞,夯实管理基础。相关单位和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自查和配合检查工作,确保检查质量。
(二)严格整改处理。对发现违规办理企业职工退休的问题,要依法依规处理、及时督促整改,并追回已支付的基金;同时要对照检查发现的问题,认真分析原因,进一步完善政策和管理制度,从源头防范业务经办和基金管理风险。
(三)认真总结经验。通过检查和总结,相关单位和部门要针对企业职工退休审核审批工作中存在的风险点和薄弱环节,进一步完善政策、制度和流程,规范管理和经办服务行为,更好地维护基金安全和职工合法权益。
附件:企业职工退休审核审批检查(自查)统计表
2015年5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