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印发法律顾问
工作规则的通知
津人社局发〔2015〕45号
局各处室,市公务员局,市外国专家局,局属各单位:
现将《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律顾问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5年7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律顾问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法律顾问工作,按照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加快推进“法治人社”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津人社局发〔2015〕43号)要求,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市人力社保局聘任的法律顾问的管理工作。各区县人力社保局可参照本规则制定相应办法。
第三条 局法规处负责法律顾问的日常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起草本局聘请法律顾问方案和合同文本,并办理法律顾问聘任及委托事宜;
(二)组织法律顾问团会议研究本局相关法律事务,收集法律意见;
(三)对法律顾问年度服务情况进行评价,提供续聘和解聘意见;
(四)与法律顾问工作相关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本局从专家学者和律师中聘任法律顾问,组成法律顾问团,为本局提供综合性法律服务。法律顾问聘期一般为一年,届满前一个月,由局法规办理续聘事宜。
首席法律顾问由局法规处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参加本局涉及法律事务的重要会议,签署法律顾问团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五条 所聘任的法律顾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依法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律师执业资格;
(三)在所从事的专业领域成就显著,具有一定的专业技术水平和行业影响力;
(四)热心服务于社会公共事务并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
第六条 法律顾问接受本局委托,为本局提供下列服务:
(一)为重大行政决策提供专项论证、法律意见,进行法律风险评估;
(二)协助审核重大合同和系统示范合同、协议、文书和表格等文本,并提供法律意见;
(三)对本局负责起草和实施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重大规范性文件提供专家论证,并提供法律意见;
(四)对重大、疑难、新型行政执法案件出具专家咨询论证意见;
(五)参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规章和重大规范性文件具体适用的解释、专家论证并提供法律意见;
(六)协助开展普法工作,举行依法行政和法治讲座;
(七)指导本局法律事务团的应诉工作,遇有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经顾问团会议充分会商后提出书面法律意见。
(八)接受本局委托,作为本局及所属行政执法机构的委托代理人出庭应诉。
(九)完成本局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七条 法律顾问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权调查取证,查阅相关资料;
(二)有权独立发表意见;
(三)按约定获得报酬;
(四)开展法律顾问活动必需的其他工作条件和便利。
第八条 法律顾问应当遵守下列纪律:
(一)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维护本局的合法权益,维护本局的形象和声誉;
(二)按时参加本局召开的有关会议,并完成交办的法律工作事务;
(三)保守国家秘密和本局工作秘密,并在合同有效期届满后两年内保密;
(四)不得接受其他当事人的委托,办理与本局有利害冲突的法律事务;
(五)不得超越本局授权行事,不得以本局法律顾问身份从事非本局交办的事务,不得利用工作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九条 法律顾问在承办本局法律事务中,与本局交办的法律事务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应当主动回避。
第十条 本局聘用法律顾问所需经费,以及为本局提供服务的差旅费、食宿费、与取证等工作相关的合理费用,由本局按规定予以保障。
第十二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三年。
抄送: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