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政务网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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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印发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的通知
索   引  号 :
4491026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 文 字 号 :
津人社局发〔2015〕45号
主    题 :
综合政务\其他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印发法律顾问

工作规则的通知

津人社局发〔201545

局各处室,市公务员局,市外国专家局,局属各单位:

现将《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律顾问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5714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律顾问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法律顾问工作,按照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加快推进“法治人社”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津人社局发〔201543号)要求,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市人力社保局聘任的法律顾问的管理工作各区县人力社保局可参照本规则制定相应办法。

第三条  局法规处负责法律顾问的日常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起草本局聘请法律顾问方案和合同文本,并办理法律顾问聘任及委托事宜

(二)组织法律顾问团会议研究本局相关法律事务,收集法律意见;

(三)对法律顾问年度服务情况进行评价,提供续聘和解聘意见;

(四)与法律顾问工作相关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本局从专家学者和律师中聘任法律顾问,组成法律顾问团,为本局提供综合性法律服务。法律顾问聘期一般为一年,届满前一个月,由局法规办理续聘事宜。

首席法律顾问由局法规处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参加本局涉及法律事务的重要会议,签署法律顾问团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五条 所聘任的法律顾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依法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律师执业资格;

(三)在所从事的专业领域成就显著,具有一定的专业技术水平和行业影响力;

(四)热心服务于社会公共事务并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

第六条 法律顾问接受本局委托,为本局提供下列服务:

(一)为重大行政决策提供专项论证、法律意见,进行法律风险评估;

(二)协助审核重大合同和系统示范合同、协议、文书和表格等文本,并提供法律意见;

(三)对本局负责起草和实施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重大规范性文件提供专家论证,并提供法律意见;

(四)对重大、疑难、新型行政执法案件出具专家咨询论证意见;

(五)参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规章和重大规范性文件具体适用的解释、专家论证并提供法律意见;

(六)协助开展普法工作,举行依法行政和法治讲座;

(七)指导本局法律事务团的应诉工作,遇有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经顾问团会议充分会商后提出书面法律意见。

(八)接受本局委托,作为本局及所属行政执法机构的委托代理人出庭应诉。

(九)完成本局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七条 法律顾问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权调查取证,查阅相关资料;

(二)有权独立发表意见;

(三)按约定获得报酬;

(四)开展法律顾问活动必需的其他工作条件和便利。

第八条 法律顾问应当遵守下列纪律:

(一)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维护本局的合法权益,维护本局的形象和声誉;

(二)按时参加本局召开的有关会议,并完成交办的法律工作事务;

(三)保守国家秘密和本局工作秘密,并在合同有效期届满后两年内保密;

(四)不得接受其他当事人的委托,办理与本局有利害冲突的法律事务;

(五)不得超越本局授权行事,不得以本局法律顾问身份从事非本局交办的事务,不得利用工作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九条 法律顾问在承办本局法律事务中,与本局交办的法律事务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应当主动回避。  

第十条 本局聘用法律顾问所需经费,以及为本局提供服务的差旅费、食宿费、与取证等工作相关的合理费用,由本局按规定予以保障。

第十二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三年。

抄送: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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