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政务网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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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关于开展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申报认定工作的补充通知
索   引  号 :
00012568x/2015-00279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 文 字 号 :
津人社局发〔2015〕60号
主    题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社会保障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修改和废止依据:
津人社局发〔2020〕7号宣布废止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单位:    

《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开展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申报认定工作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1525号)已于今年2月份印发施行,为进一步做好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申报工作,根据《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创业政策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547号)规定,现将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关于天津市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申报条件    

(一)孵化基地建筑面积由“    以上”,调整为“不少于        

(二)孵化基地吸纳企业户数和带动就业人数由“吸纳大学生初创企业30户以上,带动就业100人以上”,调整为“吸纳大学生创业企业10户(每户至少招用2人)”;    

(三)孵化基地管理服务团队至少在3人以上       

二、关于孵化基地内大学生创业企业申报条件    

(一)大学生创业企业须在孵化基地进行工商注册或备案;    

(二)大学生创业企业法人为毕业前2年的在校生或毕业后5年的高校毕业生;    

(三)大学生创业企业每户至少招用2人,招用人员须进行就业登记。    

三、关于申报时间    

各区县人力社保部门和市创业中心要加快受理审核速度。对初审合格的申报材料,于       2015        8        20    日前   报市人力社保部门复核。    

孵化基地具体申报认定流程,仍按照《关于开展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申报认定工作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1525号)文件内容进行,凡与本通知内容不符之处,均以本通知为准。    

              

              

              

       2015        8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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