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将事业单位和养老服务
机构职工纳入“双证”培养计划
有关问题的通知
津人社办发〔2016〕44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办局(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门,有关单位:
为加快落实《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百万技能人才培训福利计划的意见》(津政发〔2014〕31号),在事业单位和养老服务机构中推行学历教育与技能培训有机结合的教育培训模式,提升职工整体素质,提高服务社会的能力和水平,经研究,决定将事业单位和养老服务机构职工纳入“双证”培养计划,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依规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本市事业单位和养老服务机构职工,可参照《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在企业中开展职工“双证”培养计划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15〕128号),参加职工“双证”培训计划,并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二、事业单位和养老服务机构职工参加“双证”培养计划报名,由所在单位组织,按隶属关系由区县人力社保部门和委办局(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门汇总推荐。
三、承担职工“双证”培训计划的院校应充分发挥现代远程开放教育体系和网络教学资源优势,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采取灵活便捷的培训方式,做好员工学习支持服务,有效推进职工“双证”培养计划的实施。
四、各部门、各单位应高度重视,从全面提高职工素质和构建和谐社会的大局出发,积极发动、认真组织职工参加“双证”培养计划。
2016年3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