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政务网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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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市人力社保局关于提高我市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通知
索   引  号 :
4491267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 文 字 号 :
津人社局发〔2016〕55号
主    题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社会保障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修改和废止依据:
《市人社局关于宣布废止和失效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20〕88号)宣布废止

市人力社保局关于提高我市失业保险金

发放标准的通知


津人社局发〔2016〕55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失业人员保障水平,按照《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2016年20项民心工程>的通知》(津党发〔2016〕5号)精神,经市政府批准,自2016年7月1日起,提高我市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失业保险金标准

领取期限处于第一至第十二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由960元提高到1050元;领取期限处于第十三至第二十四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由920元提高到1010元。

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标准

(一)2016年6月1日后(含6月1日)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农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月计发标准由576元提高到630元。

(二)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实现自谋职业,申请领取剩余失业保险金的,按照工商营业执照发照时间一次性计发失业保险金。发照时间在2016年6月1日后(含6月1日)的,按新标准计发;发照时间在2016年6月1日前的,按原标准计发。

(三)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实现灵活就业,申请领取剩余失业保险金的,按照灵活就业登记时间一次性计发失业保险金。灵活就业登记时间在2016年6月1日后(含6月1日)的,按新标准计发;灵活就业登记时间在2016年6月1日前的,按原标准计发。

各区县要按照本《通知》精神,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切实将惠民政策落实到位。




2016年6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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