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市人力社保局关于事业单位按规定及时
变更岗位设置方案的通知
津人社办发〔2016〕138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办局(集团公司)、人民团体人力资源部门:
2014年7月份以来,我市各级人力社保部门和事业单位严格执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基本完成了首次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工作,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规范化程度不断提高。但随着事业单位改革不断深化,还有个别事业单位在编制事项调整后,没有及时变更岗位设置方案,对本单位后续人事管理工作造成了不必要的影响。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请各级各类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按照《天津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津党办发〔2008〕2号)要求,在机构编制部门调整文件下发后30日内,及时对岗位设置方案进行变更,并按管理权限和程序完成核准备案工作。
2016年8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