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政务网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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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关于促进外来务工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索   引  号 :
4491364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 文 字 号 :
津人社局发〔2016〕81号
主    题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就业培训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委、局(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门,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全民参保计划的通知》(津政办发〔201660号),促进外来务工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积极参保缴费,加快实现社会保险全覆盖,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本市从事灵活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可在个人缴费窗口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二、在本市用人单位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尚未在我市参保的,经用人单位和外来务工人员协商一致,可按照最低缴费基数3年过渡的办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具体办法是:2016年最低缴费基数按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确定,2017年最低缴费基数按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5%确定,2018年最低缴费基数按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确定,2019年最低缴费基数按照全市统一标准执行。

三、201410月及以前在本市中断缴纳职工养老保险费,截至20169月持续未恢复缴费的本市户籍灵活就业人员(不含申请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灵活就业人员),可在个人缴费窗口按照最低缴费基数3年过渡的办法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具体办法是:2016年最低缴费基数按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确定,2017年最低缴费基数按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5%确定,2018年最低缴费基数按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确定,2019年最低缴费基数按照全市统一标准执行。

本通知自2016101日起执行,有效期三年。

 

 

 

市人力社保局        市财政局

                          2016822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6823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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