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政务网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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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市人力社保局关于推进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工作的通知
索   引  号 :
4491387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 文 字 号 :
津人社办发〔2016〕155号
主    题 :
综合政务\信访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市公务员局、市外国专家局,市局所属各单位:

为依法处理人民群众各类信访诉求,有效引导群众理性表达诉求,依法维护自身权益,根据中央关于信访工作制度改革的总体部署,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信访事项法定途径优先分类处理工作的要求,现就推进我市人力社保系统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工作通知如下:

一、主要内容

对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反映情况、提出意见或其他各类信访诉求,现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已明确规定通过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等既有法定途径处理的,优先运用既有的法定途径处理,充分发挥既有途径在化解矛盾纠纷方面的应有作用,引导群众依法逐级走访,促进我市人力社保系统信访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水平不断提高。

二、基本原则

(一)依法分类原则。凡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有明确规定,具备明确的主体、时限和操作程序等法定要素,且处理结果具有法律效力的,均作为处理群众信访诉求的既有法定途径。依据相关制度要求,根据群众信访诉求的不同内容,分别纳入法定程序。

(二)既有法定途径优先原则。从源头上做好信访投诉请求,特别是初信初访的程序性分流处理工作,对符合上述条件的群众信访诉求,优先运用现有的法定途径依法处理,确保程序严谨,工作严密。

(三)依法处理与教育引导相结合原则。在依法处理群众信访诉求的同时,做好耐心细致的政策解释、教育疏导和思想劝解工作,及时、就地化解群众信访诉求处理过程中的矛盾。

三、分类处理办法

通过对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信访诉求的具体内容进行分析研究,按照《天津市人力社保系统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清单》(见附件),分别通过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等法定途径分类处理。

对于复杂疑难、无责任主体的历史遗留问题,或者需要协调多部门、多地区的案件,由局信访处会同有关处室、有关单位充分沟通、共同研究,做好甄别引导工作。

、相关要求

(一)完善工作制度。区人力社保局、市局系统各部门(单位)要以国家和我市规范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工作为契机,积极完善各自的工作制度,不断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处理信访矛盾和问题的能力,加强政策宣传和引导,逐步形成群众遇事找法、机关办事依法的良好局面。

(二)加强分工协作。区人力社保局、市局系统各部门(单位)要按照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的要求,强化法定职责和程序意识,落实加强各业务流程的衔接配合。信访部门要发挥牵头作用,加强与相关职能部门间的协调配合,准确把握、妥善做好群众信访诉求分流处理工作,切实提高信访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三)加强督促检查。区人力社保局、市局系统各部门(单位)要统一思想认识,切实发挥好在分类处理信访诉求工作中的职能作用。市人力社保局根据情况,适时采取督导检查、情况通报等方式,加强督促指导,推动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工作正常有序开展。

 

附件:天津市人力社保系统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清单

 

 

 

2016930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天津市人力社保系统依法分类处理

信访诉求清单

 

一、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途径

用人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通过调解仲裁途径处理。

(一)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等。

(二)主要处理事项:

1.确认劳动关系,解除人事关系争议;

2.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履行集体合同、聘任、聘用合同争议;

3.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争议;

4.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等发生的争议。

二、劳动保障监察途径

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属于劳动保障监察事项的,可以通过劳动保障监察途径处理。

(一)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等。

(二)主要处理事项: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遵守劳务派遣有关规定的情况;

2.用人单位遵守国家关于劳动者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3.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4.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

5.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

6.用人单位支付职工防暑降温费、冬季取暖补贴、集中供热补贴等福利待遇;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

三、行政复议途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一)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复议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6号)等。

(二)主要处理事项:

1.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依法予以关闭、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2
.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不服的;
    3
.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作出的行政许可、行政审批不服的;

4.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作出的行政确认不服的;

5.认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6.认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违法收费或者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7
.认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作出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四、申诉途径

机关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本单位做出的人事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诉。

(一)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

(二)主要处理事项:

1.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有关人事处理不服的申诉;

2.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处理;

3.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涉及本人的考核结果、处分决定等不服的。

五、信息公开途径

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各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一)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二)主要处理事项: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六、劳动能力鉴定途径

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用人单位或者个人,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可依法依规申请再次鉴定、复查鉴定、复鉴或鉴定复核。

(一)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职工因病或非因工伤残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津人社局发〔201442号)、《职工因病或非因工伤残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管理办法》(津人社局发〔2014105号)等。

(二)主要处理事项:

1.用人单位或者职工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初次工伤伤残等级鉴定结论不服的。

2.职工医疗期满申请劳动能力复工鉴定,其本人或用人单位对初次鉴定结论不服的,可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复鉴申请。

3.因病或非因工伤残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职工对当年鉴定结论存在异议,如存在病、伤残在鉴定后出现加重或新的并发症等情况,可向其所在单位或存档机构提出,并由用人单位或存档机构逐级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申请鉴定复核。

七、举报途径

揭发举报人力社保领域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

(一)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加强社会保险费依法征缴工作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668号)等。

(二)主要处理事项:

1.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对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等方面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检举控告;

2.对有关社会保险缴费的举报投诉;

3.对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行为进行举报;

4.对违反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行为进行举报

5.检举人力社保部门工作人员(党员干部)违规违纪、工作作风问题等。

八、信访途径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来信、来访、传真、电话、网上信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提出信访事项,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

(一)法律依据:《信访条例》、《天津市信访工作若干规定》等

(二)主要处理事项: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或者投诉请求。

九、司法途径

依法应当由司法机关处理的申诉和控告类信访问题,通过法院、检察院、公安等机关处理。

(一)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等。

(二)主要处理事项:

1.当事人不服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

2.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

3.因企业自主进行改制引发的争议;

4.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付赔偿金的。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6930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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