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有关单位:
根据市政府《天津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试行办法》(津政发〔2004〕112号)规定,经市政府同意,决定自2016年1月1日起,调整2015年12月31日前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的征地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待遇。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征地参保人员按照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的时间,分别调整养老保险待遇,具体标准为:
(一)2013年12月31日前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的,每人每月增加60元;
(二)201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的,每人每月增加40元;
(三)201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的,每人每月增加20元。
二、调整征地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待遇所需资金,由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支出。
三、已办理领取生活保障金手续的征地养老人员,其生活保障金的调整标准由各区政府结合本地实际自行确定,所需资金从各区财政管理的征地养老人员养老保障基金支出,并确保按时足额发放。
市人力社保局 市财政局
2016年10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6年10月1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