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政务网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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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天津市2016年征地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待遇的通知
索   引  号 :
4491393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 文 字 号 :
津人社局发〔2016〕98号
主    题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社会保障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有关单位:

根据市政府《天津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试行办法》(津政发〔2004112号)规定,经市政府同意,决定自201611日起,调整20151231日前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的征地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待遇。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征地参保人员按照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的时间,分别调整养老保险待遇,具体标准为:

(一)20131231日前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的,每人每月增加60元;

(二)2014111231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的,每人每月增加40元;

(三)2015111231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的,每人每月增加20元。

二、调整征地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待遇所需资金,由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支出。

三、已办理领取生活保障金手续的征地养老人员,其生活保障金的调整标准由各区政府结合本地实际自行确定,所需资金从各区财政管理的征地养老人员养老保障基金支出,并确保按时足额发放。

 

 

 

市人力社保局              市财政局

                          20161012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61013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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