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办局(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门,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升广大技能人才的综合素质和职业技能水平,推动区域性职业技能竞赛的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天津市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津人社局发〔2013〕61号,以下简称《竞赛管理办法》)、《天津市职业技能竞赛经费补贴办法》(津人社局发〔2013〕41号,以下简称《经费补贴办法》),决定将在市人力社保局备案并纳入天津市职业技能竞赛安排方案中的区域性职业技能竞赛纳入我市职业技能竞赛经费补贴范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纳入补贴的区域性职业技能竞赛范围
(一)我市与其他各省市共同举办的职业技能大赛;
(二)我市与国家各部委及行业集团(行会)共同举办的职业技能大赛;
(三)我市选手参加的世界技能大赛;
(四)我市选手参加的国家间职业技能大赛;
(五)我市选手参加的香港、澳门、台湾的职业技能大赛;
(六)我市选手参加的其他国际性职业技能大赛。
二、补贴标准
依据《经费补贴办法》有关要求,上述区域性职业技能竞赛天津市选拔赛经费补贴的标准为每个职业竞赛10万元;参加区域性比赛及集训费用据实补贴。
三、有关要求
竞赛主办单位要严格按照《竞赛管理办法》和《经费补贴办法》的要求,于竞赛启动前一个月,向市人力社保局办理竞赛备案手续,并提交竞赛经费补贴申请;于竞赛活动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市人力社保局提交竞赛情况报告。竞赛经费补贴申请及相关情况报告要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对弄虚作假、骗取补贴的,一经发现,追回所发放的补贴资金,并对当事人追究相关责任。市职业技能竞赛领导小组将按照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每年组织竞赛补贴项目绩效评价,评价结果将作为下年度竞赛计划、承办和补助的依据。
市人力社保局 市财政局
2016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