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有关单位:
为落实《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津政发〔2016〕17号),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要求,进一步提高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保障水平,经市政府批准,决定提高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比例。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参保人员在二、三级医院住院治疗,发生的符合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报销比例在现行标准的基础上,分别提高5个百分点,在一级医院的报销比例不变。调整后的报销标准如下:
学生儿童在二级医院报销比例为75%,在三级医院为65%。
成年居民按照参保缴费的档次,依高、中、低档顺序,在二级医院报销比例分别为75%、70%、65%;在三级医院分别为65%、60%、55%。
本通知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报销比例表
市人力社保局 市财政局
2016年11月3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报销比例表
住院报销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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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儿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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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年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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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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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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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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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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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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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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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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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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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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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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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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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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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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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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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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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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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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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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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6年11月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