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津政发〔2016〕17号),进一步规范职工医保个人账户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按照统账结合模式参加职工医保的人员,在年龄达到45周岁、70周岁当年,其职工医保个人账户标准,自年满45周岁、70周岁之月起调整。
本通知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2016年12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6年12月1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