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市公务员局、市外国专家局,市局所属有关单位:
《天津市人力社保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办法》已经2016年12月26日市人力社保局第44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6年12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人力社保行政处罚
案件集体讨论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人力社保行政处罚案件办理程序,提升人力社保行政部门依法行政水平,充分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案件集体讨论按照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罚适当、程序合法的原则进行。
第三条 对案情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应当依法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主要包括:
(一)责令停产停业;
(二)吊销人力资源服务、职业技能鉴定、劳务派遣经营等许可证;
(三)罚款、没收违法所得金额50万元以上;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案件。
第四条 执法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前,提请集体讨论并提交案件情况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二)处罚理由和法律依据;
(三)处罚所经的法定程序;
(四)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五)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及听证结论;
(六)执法机构讨论意见;
(七)法律审核意见;
(八)其他需要报告的问题。
第五条 案件集体讨论以局长办公会议或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参加的案件集体讨论会议形式进行。法制机构和有关机构的负责人及案件承办人列席。
与会人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六条 案件集体讨论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执法机构负责人作案件情况报告;
(二)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
(三)形成行政处罚决定意见;
(四)与会人员查阅讨论记录并签字。
第七条 集体讨论会议纪要及结论性意见应归入执法案卷。
第八条 案件集体讨论记录属于内部会议资料,非因法定事由不得查阅、复制。
第九条 参与案件集体讨论的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案件信息。
第十条 执法机构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的案件,需要集体讨论的,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7年1月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