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按照国家及我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部署要求,为进一步满足临床用药需求,减轻参保人员医疗负担,根据《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做好医保药品支付与招标采购衔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6〕45号)和《市人力社保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医保药品支付与招标采购衔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16〕217号,以下简称《通知》),我们在2017年1月9日至1月13日期间公示了医保支付与招标采购衔接专家评议药品范围,并根据公示反馈情况于1月16日组织专家评议,确定了新纳入医保支付中标药品和已纳入医保支付药品最高支付标准等信息。现予以公示,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示期限
2017年1月18日17时(星期三)至1月22日17时,公示4天。
二、企业申诉
(一)公示期间,单位和个人如对公示信息有异议,可向市人力社保部门提出申诉,并递交《通知》附件2及相关证明材料。
(二)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市人力社保部门将根据公示情况确定纳入医保支付药品和最高支付标准,并发文执行。
政策咨询电话:15022593781、83218342
技术支持电话:(022)23399964转8020/8021/8022/8023
申诉递交地址:河西区黑牛城道40号4号楼4层408室
附件:公示专家评议医保支付药品信息
2017年1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7年1月1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