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单位:
为推动全民参保计划的顺利实施,进一步扩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覆盖范围,努力实现“人人享有基本社会保障”目标,按照人社部统一部署,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在全市范围内集中开展“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宣传周”活动(以下简称“‘宣传周’活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宣传周”活动时间
2017年3月30日(星期四)至4月6日(星期四)。
二、宣传主题
话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三、宣传对象
具有本市户籍、年满16周岁(不包括在校学生)不满60周岁、不符合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未从业居民和农村居民。
四、宣传内容
市政府《天津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津政发〔2014〕19号)、《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关于贯彻落实〈天津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4〕89号)、《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关于实施城乡老年人生活补助过渡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4〕112号)等文件的主要政策,以及《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惠民惠在哪里、利民利在何处”》、《话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关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温馨提示”》等基本政策和相关知识(见附件1-3)。
五、宣传方式
采取现场宣传与媒体宣传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现场宣传主要通过深入开展“进社区、走乡村、赶集市、入农户”活动,采取设置宣传点,悬挂宣传条幅、张贴宣传海报、发放宣传折页、接受现场咨询等形式进行面对面宣传,让广大居民更直观地了解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媒体宣传主要采取在全市范围内充分利用报刊、杂志、网站、微博、微信、电视、电台、12333服务热线等多种渠道开展全方位、多媒体的立体宣传,扩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的知晓度,为城乡居民积极参保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六、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各区人力社保局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认真落实市局统一部署,加强组织领导,在人员、场地、宣传资料等方面给予必要保障,要提前制定好宣传方案,加强与相关部门的配合协调,确保宣传活动有序开展。
(二)突出重点,精心组织。各区人力社保局在组织“宣传周”活动时,要紧密结合本地的实际,特别是要紧抓老年人生活补助及一次性趸缴费“三年过渡”最后一年的有利契机,突出宣传重点,加大宣传力度,确保宣传活动收到实效。
(三)抓好落实,及时总结。宣传活动结束后,各区人力社保局要对宣传活动的组织安排、宣传形式、宣传效果等情况进行认真总结。请各区将“宣传周”活动的总结、图片、视频等相关资料于4月14日(星期五)前报市人力社保局居民养老保险处。
联 系 人:余建平
联系电话:83218325、23030871(传真)
联系邮箱:ldjnxc@163.com
内网邮箱:user310
附件:1.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惠民惠在哪里、利民利在何处”
2.话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3.关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温馨提示”
2017年3月16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惠民“惠”在哪里,利民“利”在何处
2009年,我市率先建立起统筹城乡一体化的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截至目前全市参保人数已达136万人。生活中人们常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是一项惠民利民制度,那么这项制度到底惠民“惠”在哪里?利民“利”在何处呢?
一、制度量身定做。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是为了满足城镇未从业人员和广大农民“老有所养”而专门制定的一项制度,它不仅让广大居民参得了保、缴得起费,而且能够保障他们晚年的基本生活,突出体现了制度的普惠性、灵活性和保障性。
二、缴费宽松灵活。为了降低广大居民的参保成本,减轻他们的缴费负担,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实行按年缴费,即每年只需缴纳一次养老保险费。为最大限度方便广大居民参保,每年12月20日以前的工作日可随时进行缴费。
三、标准个人自选。考虑到广大居民的缴费需求不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共设置了10个缴费档次,最低档每年缴费600元,最高档每年缴费3300元,各档次之间档差300元。广大居民可以结合自身实际,自主选择每年的缴费标准。
四、参保全程补贴。对于参加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无论是参保缴费阶段,还是领取待遇期间,政府从始至终都给予补贴,即“个人一朝参保、政府补贴终身”,这也是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最显著的特点。
五、待遇定期调整。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年满60周岁时,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为使广大居民能够分享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成果,不断提高他们的保障水平,政府将适时调整参保居民的基础养老金。
六、账户可以继承。每名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都有属于自己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政府补贴及利息全部计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不仅归参保居民个人所有,而且其配偶或子女可以依法继承。
附件2
话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作为政府的一项重要惠民利民制度,越来越受到广大居民的欢迎,目前全市参保人数已达136万人。为了满足广大居民对这项制度的了解,今天就向您说一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一、参保的范围对象
具有本市正式户籍、年满16周岁(不包括在校学生)不满60周岁、不符合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居民,可以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实行个人按年缴费。个人缴费共分为十个档次,最低档每年缴费600元,最高档每年缴费3300元,缴费各档之间档差300元。参保居民可以自行选择每年的缴费档次。在个人缴费的同时,政府按照个人缴费档次分别给予补贴,最低档每年补贴60元,最高档每年补贴150元,补贴各档之间档差10元。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全部计入本人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归参保居民个人所有。
三、领取养老待遇条件
参保居民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直至亡故为止。
四、养老待遇组成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基础养老金目前为261元,全部由政府补贴;个人账户养老金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个人账户储存额领完后由政府继续保障支付。
五、养老待遇调整
目前我市已建立城乡居民养老待遇调整机制,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政府将适时提高参保居民的基础养老金标准。
六、城乡居民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衔接
对于已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以后又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两项制度可以相互转换、有效衔接。
七、办理参保手续
符合参保条件的居民,携带本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原件和复印件,到户籍所在地的行政村或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办理参保手续,也可直接到户籍所在地的镇(乡街)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办理参保手续。参保后于当月20日前到指定银行进行缴费。
附件3
关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温馨提示”
2009年,我市率先建立起统筹城乡一体化的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按照国家规定,2015年我市对原有制度进行了完善,建立起统一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为确保新、老制度的平稳衔接,维护好广大居民的权益,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我市对相关参保缴费政策实行“三年”过渡期,一是过渡期内年满60周岁且未参保缴费的居民,仍可申领老年人生活补助;二是过渡期内年满45岁周岁不满60周岁且未参保缴费的居民,仍可一次性趸缴15年的养老保险费。以上两项政策将于2018年1月1日停止执行,在此市人力社保局提醒广大居民,请您关注我市参保政策,认真把握缴费时限,尽快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共享政府惠民利民政策。
抄送: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7年3月1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