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委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财政局,有关单位:
现将《关于建立天津市机关事业单位防治“吃空饷”问题长效机制的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市委组织部 市人力社保局
市编办 市财政局
2017年4月6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建立天津市机关事业单位防治“吃空饷”问题长效机制的措施
为进一步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吃空饷”问题治理力度,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央组织部中央编办财政部关于建立机关事业单位防治“吃空饷”问题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人社部规〔2016〕6号)要求,现就建立我市机关事业单位防治“吃空饷”问题长效机制提出如下措施:
一、强化人员编制管理
严格落实机关事业单位编制使用核准制度,各级机关事业单位须经机构编制部门核准后,方可使用编制,严禁超编配备人员。强化部门间联动机制,各级组织、人力社保部门依据同级机构编制部门编制使用核准情况办理考录(招聘)、人员调动、工资和社会保险审批等手续。各级财政部门依据同级机构编制、组织、人力社保部门核准的相关资料按规定核拨经费。全面实施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建立市、区两级联网机构编制管理信息系统,实现机构编制审批、设置和配备人员与财政供养人员相对应。落实数据信息报送制度,各级机关事业单位每月须向同级机构编制部门报送实名制数据,同时向同级人力社保部门报送事业单位用人备案数据。
二、加强单位内部管理
各级机关(参公管理单位)要严格依据公务员法及有关规定加强人事管理。各事业单位应当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及时制定、修改和完善本单位的人事管理制度,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工作人员意见后实施。严肃工作人员日常考勤纪律,严格工作人员请(休)假报批备案手续。加强考核工作,深化日常考核、年度考核,考核结果、考勤情况要定期在单位内部公示。
三、严格工资待遇发放管理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期间,按国家有关政策执行相应的工资福利待遇,符合病退、退职条件的,应及时办理相关手续,执行相应的待遇。工作人员受党纪政纪处分、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的,要按规定对其工资待遇进行调整,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每年报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四、规范人员借调和离岗管理
禁止各种形式的非组织借调行为,对因完成专项工作或重点任务确需借调工作人员的,须经借出、借入单位领导班子成员集体研究决定,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审批程序,借调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一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岗进修培训、挂职锻炼,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加强日常管理。对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经批准离岗创业的科研人员,须按照《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印发鼓励科研人员双向流动实施办法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6〕130号)要求,做好聘用合同变更、档案工资晋升、社会保险缴纳、职称参评和年度考核等工作。
五、规范人员变动管理
出现工作人员交流、解除或终止人事关系、死亡、失踪等情形,用人单位应严格按照市委组织部《关于严格执行干部工作调动后及时转移工资行政关系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党组通〔2013〕54号),市委组织部、市人力社保局《干部退休办理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津党组发〔2014〕8号)、《市人力社保局关于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16〕232号)等有关政策规定,及时为工作人员办理工资核销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或终止手续。
六、严格财政供养人员经费核定
各级财政部门应根据编制文件及时更新财政基础信息库信息,核对各单位编制数等情况,严格人员经费核定,在职人数超过编制数的按编制数核定,没有超过编制数的按实有人数核定。预算单位新增财政供养人员,须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供相关人事证明。在每年预算编制前,市财政部门联合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部门,将财政供养在职人员信息与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养老保险缴费信息进行对比,核实单位报送的信息。
七、健全信息共享和联合防治工作机制
各级组织、人力社保、机构编制和财政部门要建立机构编制、岗位设置、人员聘用、工资管理、社保缴费、财政预算等工作的信息共享机制,加强部门间的情况沟通和数据核对。对“吃空饷”问题,各级组织、人力社保、机构编制和财政部门要形成常态化联合治理工作机制,适时开展专项检查。坚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坚决纠正违规行为。设置全市统一的举报咨询电话(12333)和举报邮箱(tjfzckx@163.com),联合对举报问题开展核查,对实名举报的要向举报人反馈结果。
八、建立防治“吃空饷”责任追究机制
各级机关事业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作为第一责任人要切实担负起领导责任。各区组织、人力社保、机构编制、财政和各主管部门要依照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发生“吃空饷”问题单位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员进行严肃处理,对违纪违规的要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对涉嫌违法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同时,核减相应编制,并收回空余编制;追缴相关人员违规所得财政资金,并核减相关单位预算。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7年4月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