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局机关各处室,市公务员局、市外国专家局,局属各单位: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系统财务管理办法》已经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系统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系统财务管理工作,规范财务行为,严肃财经纪律,提高资金运行效率和使用效益,根据《天津市部门预算管理暂行办法》(津财预〔2006〕66号)、财政部《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财务规则》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机关及所属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 财务管理基本原则。坚持“集中管理、依法理财、勤俭节约、真实可靠、完整统一、收支平衡”的原则。
第四条 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科学编制部门预算,严格管理预算执行。合理配置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节约经费开支,降低运行成本。开展财务分析,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搞好部门决算,充分反映预算执行效果。加强财务监督检查,为市人力社保局中心工作的顺利实施提供保障。
第五条 财务管理范围包括部门预算和部门决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结余管理、往来款项管理、资产管理、银行账户管理、财务报告与分析、重大财务事项管理、会计基础工作管理、财务监督检查等。
第六条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实行“集中管理、分级负责、分级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局财务处为各单位财务工作的主管部门,主要负责研究制定各项财务管理制度,组织落实各项财务工作任务,对各单位财务工作进行规划指导和监督检查。各单位的财务活动在单位负责人领导下,由各单位财务部门独立核算。
第二章 部门预算和决算管理
第七条 部门预算包括收入预算、基本支出预算、项目支出预算、政府采购预算四个方面。部门预算按年度编制,实行“二上二下”编制程序。部门预算一经批复,原则上不得调整变更。因我市和财政部门重大政策调整或机构、人员发生重大变化,对预算有较大影响确需调整预算的,按规定程序审批并办理调整变更手续。
各单位编制的预算数据要真实准确,符合科学化、精细化的管理要求。预算编制标准、方法及结果要公开、公正、透明,主动接受监督。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预算,合理安排各项资金,不得超预算安排支出。
第八条 年度终了后,各单位要全面清理核实资产、负债、收入、支出情况。编制部门决算和统计报表,数据要真实、准确、合理,按规定时间上报局财务处。局财务处审核汇总后报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批复部门决算后,局财务处在15日内批复各单位部门决算。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九条 收入是指各单位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等。
第十条 各项收入必须纳入各单位财务部门统一核算管理,各项收入要及时入账,不得设置账外账,不得公款私存,不得私设“小金库”。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十一条 支出是指各单位为开展业务活动而发生的资金耗费,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各项支出管理制度,合理设置审批权限,完善审批手续、规范审批程序。加强对各项支出的监督管理,堵塞漏洞、节约开支。
第五章 结余管理
第十二条 结余是指年度终了后各单位收入和支出相抵后的余额,包括基本支出结余和项目支出结余。
第十三条 基本支出结余可结转下年用于弥补收不抵支差额。项目支出结余要按照市财政局《天津市市级财政预算结余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六章 往来款项管理
第十四条 往来款项是指各单位在业务活动中与其他单位或个人发生的暂(预)收、预(垫)付、应缴款项,主要包括暂存款、暂付款、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等。
第十五条 各单位要加强对往来款项的管理,各往来款项必须逐笔入账,每年清理一次,按规定进行“收入”或“支出”账务处理。
第七章 政府采购管理
第十六条 凡是各单位采购使用的货物、服务以及工程建设项目,均实行政府采购,不得采用任何形式和方式代替政府采购。严禁各单位采取化整为零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或采购,单项采购金额在20万元以上的货物、服务以及工程建设项目,相关部门进行事前事中事后监督检查。
第八章 资产管理
第十七条 资产是指各单位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流动资产和固定资产。各单位要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由财务部门统一建账、核算。要加强对资产的管理,严格控制现金流量,原则上取消现金核算。对银行存款余额要随时监控,日清月结,及时对账。每月要编制银行存款未达账项调节表。
第九章 银行账户管理
第十八条 银行账户主要包括基本经费账户、公积金账户、单位公务卡账户、国库集中支付零余额账户、工资统发账户等。
(一)各单位由财务部门统一申请开设和管理银行账户。
(二)各单位要按照市财政局下发《天津市市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暂行办法》(津财库〔2005〕12号)文件,加强对零余额账户、公务卡账户的日常管理,严格执行银行账户结算有关规定。
(三)各单位因工作需要开设或撤销银行账户,必须上报局财务处审核,经市财政局批准后方可开设或撤消。
(四)除局财务处统一要求外,机关各处室及各单位所属科室等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部门,不得单独开设银行账户。
第十章 财务报告与分析
第十九条 财务报告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支出明细表、基本数字表等。
第二十条 各单位要根据《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及有关要求,定期(月、季、年)编制财务报告。财务月报表于每月5日前上报局财务处,局财务处审核汇总后于每月8日前报送市财政局。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在做好财务报告的同时,对预算执行情况、支出对比情况、项目支出进度、财务状况进行科学、全面地分析。
第十一章 重大财务事项管理
第二十二条 重大财务事项包括:大型基建和维修改造、购置资产、拆借资金、对外投资合作、开立银行账户等。
第二十三条 坚持重大财务收支事项报告审批制度。各单位对可能引起本单位资产、资金发生重大变化的财务事项,必须随时向局财务处提交书面报告,经批复后方可办理。各单位不得相互或对外拆借资金。确因工作需要,对外借入和借出资金及对外投资、必须事先向局财务处提交书面报告,局财务处根据具体情况,向局领导汇报,经批复后方可办理。
第十二章 会计基础工作管理
第二十四条 会计基础工作是会计工作的基本环节,包括建立会计人员岗位职责、使用会计科目、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会计报表、管理会计档案、办理会计交接等方面。各单位要按照财政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要求,建立健全本单位会计制度、对财务核算要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确保会计工作依法有序地进行。
第二十五条 财务部门负责保管财务印鉴,使用印鉴要符合规程,财务印鉴由两个以上财会人员保管。
第二十六条 要严格按照财政部《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及时收集、汇总、整理财务工作形成的资料,定期归档、移交。
第二十七条 财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财会人员因工作变动或离职,必须履行工作交接手续,并报局财务处备案。
第二十八条 各单位财务部门对本单位违反财经纪律和财务规定的行为有权提出意见并向局财务处反映。
第十三章 财务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局财务处负责各单位财务管理全过程监督检查。监督检查采取日常和定期相结合,抽查和互查相结合的方式。
第三十条 局财务处将监督检查结果向有关局领导汇报,并作为年终财务管理考核评比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各单位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财务管理细则,并报局财务处备案。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执行。《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印发局系统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3〕89号)同时废止。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