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政务网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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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市人力社保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药品信息采集与医保支付衔接工作的通知
索   引  号 :
4491917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 文 字 号 :
津人社局发〔2017〕68号
主    题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社会保障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有关单位:

根据《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做好2016年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信息采集工作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16153号)、《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公示基本医保药品信息采集情况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17103号)和《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公示基本医保药品信息采集问题处理结果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17139号),现就进一步做好药品信息采集与医保支付衔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贯彻落实全市深化医改工作要求和卫生健康大会精神,以维护人民健康为中心,以满足临床需求为导向,以保障基金安全为根本,深入推进三医联动改革,健全医药价格调节机制,进一步满足临床用药需求,保障医保药品供应,切实降低虚高药价,为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医保药品。

    二、工作内容

坚持依法行政、公平公正的原则,对2016930119期间,申请参加信息采集,且公示期内无申诉质疑情况或对相关问题已有明确处理结果的药品(见附件2),组织医药专家进行综合评议,根据纳入医保支付的条件,确定纳入医保支付的药品范围。并根据医保支付标准确定规则,确定新纳入药品的医保支付标准。

    三、评审规则

(一)纳入医保支付的条件

纳入医保支付的药品应符合国家及我市药品管理相关规定,经专家评议认定,药品剂型、规格适于临床使用,且属于临床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使用方便、市场能够保障供应的品种。并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符合《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2年版)》(津人社局发〔201195号,以下简称《医保目录》)及其《凡例》规定;

2.生产企业申报的药品天津供应价格,不高于现行医保支付范围内同类药品(或同一归类剂型下临床常用药品,下同)的医保支付水平(见附件3),且不高于全国最低价。现行医保支付范围内无同类药品可比较的,由专家评议认定。

(二)确定医保支付标准的规则

经专家评议认定符合条件纳入医保支付的药品,按照企业申报的天津供应价格确定医保支付标准。

    四、工作要求

    (一)坚持公平公正公开。药品信息采集与医保支付衔接工作实行综合评议机制,全程接受监督,信息采集数据、专家评议范围和结果,主动向社会公开。

(二)实行互联网+”药品管理。为简化办事程序,减少资料要件,本次衔接工作全程通过网络平台实现。生产企业需通过天津市社会保险药品分类与代码管理系统,准确录入相关药品信息。

(三)健全药品供应保障机制。企业应保障药品供应,维护价格稳定,如存在无故涨价或断供等情形,视情节轻重调整或取消医保支付信息,记入企业诚信管理。

 

    政策咨询电话:1502259378118522865982

    技术支持电话:(022233999648020/8021/8022/8023

    系统登陆网址:http://60.30.83.92:8181/wsba

 

附件:1.药品分组规则及名词解释

      2.列入专家评议的药品信息

      3.经公示核准的现行医保支付药品范围

                                

 

 

                               2017624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药品分组规则及名词解释

 

    一、分组规则

    药品按照通用名称、剂型、规格、包装、厂牌的顺序,实行逐级管理。西药包括化学药品、生物制品、血液制品和医保支付诊断用药等;中成药包括中成药和民族药。

    (一)同类西药(同通用名称、同剂型、同规格),取最小单位天津供应价格,列入同组比较;无同一规格的,取上一相近小规格,按照差比价规则换算后,列入同组比较;无同一剂型的,取同一归类剂型下,经专家评议认定的基础剂型、常用规格药品(同通用名称、同归类剂型),按照差比价规则换算后,列入同组比较。

    (二)同类中成药(同药品名称、同剂型),取天津供应价格换算日均费用,列入同组比较;无同一剂型的,取同一归类剂型下,经专家评议认定的基础剂型、常用规格药品(同药品名称、同归类剂型),按照差比价规则换算后,列入同组比较。

(三)50ml以上注射液,按照玻璃瓶、塑料瓶和软袋分组比较,其他包装材料,经专家评议确认后,列入上述三组比较;其他不同包装材料,以及含辅助器具和不含辅助器具的同类药品,不单独分组比较。

(四)不同企业生产的同类药品(或同一归类剂型药品),按照差比价规则换算后,列入同组比较;无法比较的,由专家评议确定。

    (五)属于政府定价或定点生产药品,企业承诺天津供应价格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属于急(抢)救药品,企业承诺天津供应价格应不高于全国最低价。为满足临床需求,维护患者权益,上述药品不列入比较组。

    二、名词解释

    (一)同类药品:西药首指同通用名称、同剂型、同规格,次指同通用名称、同剂型,再次指同通用名称、同归类剂型;中成药首指同药品名称、同剂型,次指同药品名称、同归类剂型。

(二)最小单位天津供应价格:指企业申报天津供应价格除以药品最小包装量,确定的最小单位价格(如片剂取每片、注射剂取每支等)。

(三)同一归类剂型:西药归类剂型包括口服常释剂型、缓释控释剂型、口服液体剂、丸剂、颗粒剂、口服散剂、外用散剂、软膏剂、贴剂、外用液体剂、硬膏剂、凝胶剂、涂剂、栓剂、滴眼剂、滴耳剂、滴鼻剂、吸入剂;中成药归类剂型包括片剂、丸剂、胶囊剂、注射剂。同一归类剂型,根据《凡例》有关规定执行。

    (四)上一相近小规格:在现行医保支付范围内没有同规格药品可以比较的情况下,取规格相近的小规格药品进行比较。

(五)差比价规则: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药品差比价规则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2452号)有关规定执行。

 

 

 

 

 

 

 

 

 

 

 

 

 

 

 

 

 

 

 

 

 

 

 

 

 

 

 

 

 

 

 

 

 

抄送: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发展和改革

      委员会,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

      员会,市商务委员会,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市财政局。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7626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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