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局机关各处室,市公务员局、市外国专家局: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机关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已经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机关
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局机关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使用效率,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天津市预算单位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和《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机关财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局机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局机关各处室、市公务员局、市外专局相关政府采购管理工作。
第二章 采购方式
第三条 凡机关采购使用的货物、服务以及工程建设项目,均实行政府采购,不得采用任何形式和方式代替政府采购。
第四条 采购方式主要有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定点采购、单一来源等,机关办公用品、印刷、汽车维修、汽车租赁等实行定点采购,其余货物、服务、工程采购方式按照政府采购招标限额标准执行。
第五条 政府采购招标限额标准,以每年度市财政局公布的政府采购招标限额标准为准。
第三章 采购程序
第六条 编制计划。由采购处室(单位)提出购买计划,按照《市人力社保局机关财务管理办法》第十条“支出审批权限”的规定审批后,由局财务处向市财政局报送政府采购计划,无计划不采购。报送工程项目采购计划需提供专业工程预算机构编制的工程量造价单。
第七条 委托采购。计划报批后,局财务处通过市财政局批准的政府采购平台进行采购。严禁采取化整为零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或采购,单项采购金额在20万元以上的货物、服务以及工程建设项目,相关部门进行事前事中事后监督检查。
第八条 签订合同。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采购处室(单位)应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以市人力社保局名义与中标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第九条 合同变更。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处室(单位)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按照《市人力社保局机关财务管理办法》第十条“支出审批权限”的规定审批后,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
第十条 合同执行验收。局财务处会同采购处室(单位)根据采购文件和政府采购合同的约定对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服务组织验收。合同中应明确验收方式,包括自行验收、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验收及邀请有关部门进行验收。
第四章 建立政府采购档案
第十一条 局财务处负责建立政府采购档案,档案内容包括:
(一)立项报告(局长办公会纪要、可行性研究报告、采购内容预算等)
(二)政府采购委托书
(三)中标通知书
(四)合同书
(五)项目验收报告(需求部门出具、政采中心确认)
(六)其他有关资料
档案保存期限为15年。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局财务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印发局机关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5〕56号)同时废止。
附件:市人力社保局机关政府采购计划表
附件 市人力社保局机关政府采购计划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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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处室(单位): 填报时间: 年 月 金额单位: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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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采购目录类别 |
采购项目名称 |
计量单位 |
采购数量 |
采购预算金额 |
资金来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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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价格依据 |
采购方式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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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人: 联系电话: 处室领导签字: |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