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政务网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简体| 繁体 无障碍 长者模式

名    称 :
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印发大力支持民营经济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索   引  号 :
4492033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 文 字 号 :
津人社局发〔2017〕92号
主    题 :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综合统计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修改和废止依据:
《市人社局关于宣布废止和失效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22〕86号)宣布废止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办局(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门,有关单位:

现将《关于大力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7815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大力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加大对民营经济发展的支持力度,推动全市民营经济转型升级、提质增效、创新发展,根据《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意见》(津党发〔201722号)和市民营经济发展工作会议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创新人才引进机制。完善岗位征集机制,围绕重点领域、重大工程,面向我市民营经济单位,征集高层次和紧缺人才岗位需求,纳入我市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引进计划。优化人才对接机制,举办津洽会人才智力引进活动,清华、北大等重点高校校园招聘活动,组织民营经济用人单位对接引进急需紧缺人才和智力。

二、推动人才创新创业服务平台建设。在滨海新区等人才密集区域加快建立引进人才综合服务窗口,方便民营经济用人单位就近办理引进人才工作关系接转、落户等服务事项,进一步提升人才创新创业服务水平。依托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才中心网站开发京津冀人才招聘网,开辟京津冀三省市人才对接主页,集中宣传人才政策信息,发布人才需求信息,为我市民营经济用人单位和人才搭建网上对接和服务平台。

三、激发创新创业活力。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9号)和《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的实施意见》(津党发〔201619号),破除人才流动的体制机制障碍,促进我市科研人员在事业单位和企业之间双向流动,激发创新创业活力。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在履行好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到企业和其他科研机构、高校、社会组织等兼职并取得合法报酬。

四、加强职业技能培训。通过政府购买培训服务的形式,鼓励和引导职业院校、培训机构面向民营企业职工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对参加《职业市场需求程度及培训成本目录》内职业和等级技能培训并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支持民营企业积极参加天津市技能大师遴选,并依托技能大师组建大师工作室,符合条件的将给予30万元资金支持。

五、鼓励参加创业培训。对参加培训取得合格证书的,按照每人500元的标准给予培训费补贴,对参加培训后半年内成功创业的,按照成功创业人数再给予1000/人的补贴。

六、提供创业贷款支持。自主创业者可申请最高3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按规定给予贷款贴息;对已成功创业且带动就业5人以上、经营稳定的创业者,可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贷款再扶持。有条件的区应建立大学生创业贷款信用担保机制。

七、给予房租补贴。对普通高等院校毕业前2年的在校生和毕业5年内的毕业生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且租赁房屋生产经营的,按照每月1800元的标准给予房租补助,最长不超过24个月。

八、实施创业导师授业计划。按照自愿申请、择优选取的原则在全市遴选大学生创业导师。鼓励创业导师与有创业意愿和条件的大学生通过双向选择,按照最高13的比例,签订不低于6个月的创业导师授业协议,通过创业导师的传帮带,使大学生了解创业经验、学习管理方法、掌握专业技术,提高创业成功率。协议履行完毕后,按照每人2000元的标准给予创业导师授业补贴;对半年内成功创业的,每成功创业一人再给予创业导师3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九、完善社会资本办医配套措施。凡符合《市人力社保局市卫生计生委市市场监管委关于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657号)、《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做好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医药机构新增定点评估工作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621号)、《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做好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新增康复定点评估工作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697号)等相关政策规定的社会办医机构,在定点协议管理、新增定点评估等方面,享受与公立医院同等待遇。

十、健全三级创新创业服务体系。加大对民营企业创新创业服务力度,建立和完善市、区、街(乡镇)三级创新创业服务体系,提供创业培训、项目推介、企业服务、专家咨询、融资服务等一条龙服务,不断提升服务民营经济发展的质量水平。

十一、积极开展促进就业100强评选。按照有关规定,配合市工商联等部门,认真开展民营企业健康成长工程评选活动,评选天津市上一年度促进就业人数前100名的民营企业。

十二、努力营造良好氛围。按照有关规定,开展文明民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创建活动,宣传先进典型,营造全社会重视、关心和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良好氛围。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7815印发

| 政策解读
| 相关政策
| 相关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