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深化医改工作要求,降低虚高药价,保障药品供应,为群众提供安全有效、质优价廉的医保药品,根据《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做好2016年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信息采集工作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16〕153号)、《市人力社保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药品信息采集与医保支付衔接工作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7〕68号,以下简称“68号文件”)、《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公示进一步做好药品信息采集与医保支付衔接专家评议结果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17〕165号,以下简称《专家评议结果》)、《市人力社保局关于执行首批进一步做好药品信息采集与医保支付衔接专家评审结果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17〕195号,以下简称《执行首批专家评审结果》)和《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公示药品信息采集与医保支付衔接第三场专家评审会评议结果及部分药品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17〕200号,以下简称《第三场专家评议结果》),经研究,现就执行第二批进一步做好药品信息采集与医保支付衔接专家评审结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执行范围及日期
(一)对《专家评议结果》附件1公示2016年采集药品专家评议结果为“纳入医保支付范围,按照企业申报天津供应价格确定医保支付标准”,在
(二)对《第三场专家评议结果》附件4公示第三场评审结果信息为“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在
(三)通过信息核对,确定在《执行首批专家评审结果》附件“新增纳入医保支付信息表”中,品种序号为“100000000028167”、“10000000020925”和“10000000020849”等三个药品,企业申报天津供应价格不符合“68号文件”有关要求,经研究,决定取消医保支付信息(见附件中取消医保支付药品信息表)。
二、有关事宜
(一)各相关药品企业应保障医保药品供应,维护价格稳定。如存在无故涨价或断供等情形,视情节轻重调整或取消医保支付信息,并记入企业诚信管理。
(二)各定点医药机构应及时调整本单位医保药品信息,并在执行日期前,完成医保支付系统升级维护工作。
政策咨询电话:15022593781、18522865982
系统咨询电话:(022)23399964转8020/8021/8022/8023
附件:2017年天津市社会保险药品分类与代码管理系统
信息维护明细表(第九期)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市市场和质
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市商
务委员会,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信息中心,市医疗保险监督检查所。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