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政务网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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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双随机一公开”工作细则(试行)的通知
索   引  号 :
4492094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 文 字 号 :
津人社局发〔2017〕114号
主    题 :
综合政务\其他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市公务员局、市外国专家局,市局所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风险分类和市场监管双随机抽查联合检查两个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201799号),全面推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双随机一公开”工作,现将《天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双随机一公开工作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7927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

“双随机一公开”工作细则

(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创新事中事后监管方式,在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机制,依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风险分类和市场监管双随机抽查联合检查两个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201799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人社部规20162号)等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机制,是指各级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在依法开展行政执法时,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及时公开执法检查结果及查处结果的抽查机制。

    第三条  “双随机一公开的实施原则是:统筹安排、综合实施,谁检查、谁反馈,公开、公正、透明。

  统筹安排、综合实施,是指各级人力社保行政部门统筹安排本部门的检查事项,组成综合执法检查小组,综合实施检查。

  谁检查、谁反馈,是指各级人力社保行政部门负责向检查对象反馈各自实施的检查结果,由具体实施检查的各综合执法检查小组或者各执法机构反馈。

  公开、公正、透明,是指抽查清单、抽查计划、抽取结果、实施过程、检查结果等抽查工作全过程应当依法依规、公开透明。

第四条  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门负责统筹全系统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的双随机一公开由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具体牵头实施;各级社会保险缴费执法工作的双随机一公开由市社会保险稽查中心负责具体牵头实施;市医疗保险监督检查机构负责医疗保险监督检查双随机一公开的具体实施。

市人力社保局执法监督机构负责对双随机一公开工作的指导,全面监督行政执法检查活动的实施情况。

第五条  各级人力社保行政部门根据本部门权责清单,梳理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依据、抽查内容、抽查主体、抽查对象等内容,并通过局门户网站、办事窗口等渠道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条  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市社会保险稽查中心、市医保监督机构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立改废释、层级执法权限调整以及权责清单调整等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制作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后,报市人力社保局执法监督处,并向社会公开。

凡是法律法规和规章没有规定的,一律不得擅自开展检查。

第七条  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建立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的执法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市社会保险稽查中心负责建立各级社会保险缴费执法的执法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市医保监督机构负责建立医疗保险监督检查的执法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并实行动态管理,及时报送市人力社保局执法监督机构。

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信息应包括姓名、部门、职务、执法证件号码(或居民身份号码)和联系电话。

第八条  各级人力社保行政部门所属执法机构应当于每年11月底前将下一年度随机抽查计划报送各自负责具体牵头实施部门,形成下一年度随机抽查计划,报市局执法监督机构,并向社会公开。

第九条  各级人力社保行政部门的随机抽查计划,应当包括检查对象范围、执法检查人员要求、抽查比例和频次、实施抽查时间、执法检查流程等内容。既要保证必要的抽查覆盖面和监管力度,又要防止过度检查。对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较高的监管对象,可优化随机抽查频次。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执法检查有特别规定的,上级机关交办的,或者因投诉举报等监管工作需要,需依法对有违法嫌疑的监管对象开展针对性检查的,可不开展随机抽查。

随机抽查要与日常巡查、依法备案审查、风险评估与监测预警等日常监管方式和针对性检查衔接,切实提升行政监管效能。

第十条  各级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开展随机抽查,应当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

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可以从本部门的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抽取,也可以部分从其他区人力社保行政部门的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抽取。随机选派的执法检查人员如与检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依法回避。在同一年度内对同一企业的抽查次数原则上不超过2次。

第十一条  对涉及多个部门的抽查事项,应当建立跨部门联合抽查机制,会同相关部门共同制定并实施联合抽查计划。对同一市场主体的多个抽查项目,原则上应一次性完成,提高执法效能,降低市场主体成本。

第十二条  对投诉举报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况的市场主体和违法违规情况易发多发的重点监管地区,要加大随机抽查力度。同时要根据人力社保工作实际,根据国家统一部署、重大事件、敏感时间节点等不同情况分别确定抽查比例和频次,确保监管有效,服务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

第十三条  各级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对随机抽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依法进行深入核查,依法做出是否予以行政处罚、移送其它行政机关、移送司法机关等处理决定。处理结果在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联合监管系统公示,并作为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的依据。

第十四条  各级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应当在每次随机抽查结束后,形成随机抽查总结报告,提出检查结论和处理意见,并采取书面反馈或当面反馈的方式及时向检查对象反馈检查结果。检查结果需要进行公示的,应当先公示后反馈,公示期不少于七天;对公示有异议的,应当进行复查复核,确保检查结果公平公正

第十五条  各级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开展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遵守各项工作纪律,做到依法行政、廉洁执法。对在执法检查活动中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两年。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7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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