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政务网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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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印发2018年度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宣传提纲的通知
索   引  号 :
4492134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 文 字 号 :
津人社办发〔2017〕267号
主    题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社会保障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2018年度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宣传提纲》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区实际,通过有线电视、报纸、网站、政务微博和印制海报、宣传单或折页等多种方式,认真做好2018年度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宣传工作。

 

 

   20171015

(联系人:张志强;联系电话:83218348

(此件主动公开)


 

2018年度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宣传提纲

 

目前,我市已形成“参一保四”的居民医保体系,即:凡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在不增加个人缴费负担的前提下,可同时享有“基本医疗、意外伤害、居民生育和居民大病”四项保险待遇。不仅提前实现了国家医改规划目标,而且极大地减轻了参保人员医疗费用负担。

一、参保范围

(一)学生儿童。包括在本市各级各类学校、托幼机构就读的全日制非在职学生、儿童;具有本市户籍或持有《天津市居住证》、公安部门出具的《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凭证》、《天津市居住证受理回执》等有效证明的未入学入托的儿童(含新生婴儿);本市户籍在外地就读的学生、儿童。

(二)城乡未就业居民。包括具有本市户籍的城镇未就业居民、农村居民和持有《天津市居住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等公安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的未就业人员。

(三)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且在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或领取失业金期满三个月内(含)的人员。

二、筹资标准

(一)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人员类别分为四个参保缴费档次。

 

人员类别

参保档次

筹资标准

其中:

个人缴费

政府补助

成年居民

高档

1600

770

830

中档

1270

440

830

低档

1010

180

830

学生儿童

学生儿童档

990

160

830

1.低保和低收入家庭救助人员中的重度残疾人员、单亲家庭成员、失独家庭成员、农村五保供养人员和城市“三无”人员,以及优抚对象、离休老干部配偶或遗孀,按照成年居民高档缴费标准由政府全额补助。

2.低保和低收入家庭救助人员按照成年居民中档缴费标准由政府全额补助。

3.重度残疾和低收入家庭60岁以上老年人,按照成年居民低档缴费标准由政府全额补助。

4.重度残疾、低保、低收入家庭救助、优抚对象和低收入家庭中的未成年人,以及享受国家助学贷款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按照学生儿童档筹资标准由财政全额补助。

(二)居民生育保险、居民大病保险和意外伤害附加保险个人不缴费,按照规定标准分别从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府补助资金或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划拨筹集。

三、登记缴费

(一)参保缴费期

每年91日至1231下一年度参保缴费期,逾期不再受理。

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可随时到所在地乡镇(街道)劳服中心办理当年度参保缴费手续(当年度“新生儿”是指上年9月至当年8月期间出生的新生婴儿);因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在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后或领取失业金期满三个月内,可到居住地区社保分中心办理参保登记。

(二)登记渠道

1.市社保中心。负责由民政、残联、老干部等部门主管的重度残疾、低保、低收入家庭救助、优抚对象、离休干部配偶或遗孀等特殊身份人员的参保登记工作。

2.社保分中心。负责学校学生、托幼机构儿童和入住在老年福利院、儿童福利院、社会福利院、其他福利机构人员,以及与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后或领取失业金期满三个月内人员的参保工作。

3.乡镇(街道)劳服中心。负责居民家庭、行政村、取得《天津市居住证》等有效证明的未就业人员和退学、辍学等学生儿童的参保工作。

(三)缴费方式

1.银行临柜缴费。参保人可持《社会保险综合业务处理单》至办理临柜缴费银行的任一网点办理缴费。

2.网上缴费(含手机银行APP)。参保人可登陆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招商银行、浦发银行的网上银行或手机银行APP,进入社保缴费界面,输入缴费通知单编号与缴费主体代码,查询、核对缴费相关信息无误后,按网站提示要求完成缴费。

3.自助服务终端缴费。参保人可持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浦发银行借记卡至对应银行自助服务终端,进入社保缴费界面,输入缴费通知单编号与缴费主体代码,查询、核对缴费相关信息无误后,按自助服务终端提示要求完成缴费。

(四)信息变更

无社会保险缴费记录的人员,姓名、公民身份号码等信息发生变更的,可持本人有效证件直接在乡镇(街道)劳服中心或区社保分中心办理变更手续;有社会保险缴费记录的人员,应持本人有效证件到参保登记的区社保分中心办理变更手续;在乡镇(街道)劳服中心办理参保登记的,应通过乡镇(街道)劳服中心向区社保分中心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变更手续;参保人员姓名和公民身份号码同时发生变更的,由所在区社保分中心向市社保中心报送相关资料办理变更手续。

(五)退费处理

已办理缴费结算,符合退保有关规定且尚未进入居民医保待遇享受期的,可凭本人申请到参保地区社保分中心办理退费手续;已经进入待遇享受期的,不做退费处理。

入学一年内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可在获得助学贷款年度内申请办理退费手续。对于因死亡造成退费的人员,申报时限为参保年度的1231以前,逾期不再受理。
四、待遇享受期

(一)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待遇享受期为缴费次年的111231。未参加当年度居民医保的新入学、入托学生儿童,在参保缴费期内以学校为单位办理下一年度参保缴费的,当年911231享受当年度居民医保待遇,次年11日至1231享受下一年度居民医保待遇。

新生婴儿自出生之日起90日内办理当年度参保缴费手续的,从出生之日起享受当年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自出生之日起90日后办理当年参保缴费手续的,从缴费次日起享受当年度居民医保待遇。在参保缴费期内出生,并在90日内办理次年度参保缴费手续的,自出生之日起至1231享受当年度居民医保待遇,次年11日至1231享受下一年度居民医保待遇;在90日后办理次年度参保缴费手续的,自缴费次日起至1231享受当年度居民医保待遇,次年11日至1231享受下一年度居民医保待遇。

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或领取失业金期满三个月内(含)接续参加居民医保的人员,待遇享受期自参保缴费次日起享受当年度居民医保待遇。

(二)居民生育保险和居民大病保险

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三)意外伤害附加保险

以学校为单位参保的学生儿童,意外伤害附加保险待遇享受期为参保当年9月份至次年8月份。其他参保人员待遇享受期为参保次年1月份至12月份。

参保学生儿童在毕业、退学等原因离校后,享受当年度居民医保待遇期间发生意外伤害的,可继续享受意外伤害附加保险待遇,并向原参保学校所属商业保险公司申请给付,所需资金由商业保险公司承担。

五、待遇标准

(一)住院

项目

学生儿童

成年居民

高档

中档

低档

报销
比例

一级

80%

80%

75%

70%

二级

75%

75%

70%

65%

三级

65%

65%

60%

55%

起付标准

500

最高支付限额

18万元

(二)门诊特定疾病

项目

学生儿童

成年居民

高档

中档

低档

报销
比例

一级

65%

65%

60%

55%

二级

60%

60%

55%

50%

三级

55%

55%

50%

45%

起付标准

500元(一个年度内分别发生住院和门诊特定病治疗,或者发生两种以上门诊特定疾病,合并执行一个起付标准)

最高支付限额

18万元(与住院合并计算)

(三)门(急)诊

 

项目

学生儿童

成年居民

高档

中档

低档

报销比例

50%

起付线

500

最高支付限额

3000

其它

限一级社区医疗机构(含定点零售药店)、本市已经进行取消药品加成和理顺医疗服务价格的公立二级医院和民营二级医院或异地二级公立医院。

1.参保人员当年发生的政策范围内门诊医疗费用未超过起付标准的,次年门诊起付标准在规定标准基础上降低100元;连续2年、3年未超过起付标准的,次年起付标准分别降低200元、300元。在享受降低门诊起付线年度内,参保人员报销门诊医疗费用的,从次年起恢复降低起付线前的门诊起付标准。

2.参保人员年度内未发生门诊医疗费用,或发生政策范围内门诊医疗费用未达到当年度最高支付标准的,发生的医疗费用与最高支付标准的差额部分,可结转到次年及以后年度本人住院医疗费报销最高支付标准,并逐年累加计算。

3.参保人员在本市二级定点医院门(急)诊就医打破区域限制,在一个参保年度内,可在全市范围内任意选择一家作为门(急)诊就医医院,在办理登记手续后发生的门(急)诊医疗费用,由居民医保基金按规定报销。办理登记手续的机构为:乡镇(街道)劳服中心、居民医保服务中心、社保分中心或定点医院。

4异地居住的本市户籍参保人员,在选定的四家异地就医诊疗医院中,选择一家二级定点医院作为异地门(急)诊就医诊疗医院。办理登记手续后发生的符合我市基本医保政策范围内的门(急)诊医疗费用,由居民医保基金按规定报销。

(四)生育

待遇名称

项目名称

付费方式

支付标准或比例

产前
检查费

不满12周终止妊娠

限额支付

240

12周至不满16周终止妊娠

360

16周至不满28周终止妊娠

480

28周以上终止妊娠或分娩

660

生育
医疗费

自然分娩

定额支付

2280

人工干预分娩

剖腹产不伴其它手术

剖腹产伴子宫肌瘤切除术、卵巢囊肿切除术

分娩期出现生育并发症

项目付费

60%

分娩期内合并严重内、外科疾病

按居民医保住院比例

参保居民在生育住院期间,因特殊情况需要转诊转院分娩的,在转出医院发生与生育相关的医疗费

60%

计划生育手术费

引产

定额支付

600元(一级医院)

780元(二级医院)

960元(三级医院)

人工流产

180

高危人工流产

360

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

120

更换宫内节育器

200

女性绝育术

600

男性绝育术

360

绝育术后复通手术

项目付费

60%

宫内节育器取出伴嵌顿、断裂、变形、异位或绝经期1年以上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

自然流产或药物流产

限额支付

150

(五)大病

在一个年度内,参保人员患病住院(含门诊特定疾病),在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2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医疗费用,纳入居民大病保险给付范围。

项目

报销比例

2-10万元(含)

10-20万元(含)

20-30万元(含)

住院(含门特)

50%

60%

70%

参保人员转外地住院或在外地发生的急症住院,纳入大病保险给付范围。

(六)意外

1.意外医疗。参保人员发生的6000元以下的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为70%6000元以上的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为80%,最高支付限额为35万元。

2.意外伤残。因意外导致身体残疾的,视具体情况给予一次性补助,具体标准为,经鉴定伤残等级为4级的,补助2万元;伤残等级为3级的,补助2.5万元;伤残等级为2级的,补助3万元;伤残等级为1级的,补助3.5万元。

3.意外身故。参保人员意外伤害死亡的,按照规定标准对其法定继承人一次性给付。

六、结算管理

(一)联网结算

1.参保人员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费用,实行联网刷卡结算,即时报销,个人只需承担应由本人负担的费用。对纳入城乡医疗救助范围的民政优抚、低保、特殊困难、重度残疾等困难群体人员,依次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的顺序结算医疗费用,并通过信息化手段实现一站式结算报销。

2.已怀孕参保人员应于怀孕后12周内,由本人持居民身份证到现居住地或户籍地基层定点服务机构办理妊娠联网登记。因特殊原因不能联网办理的,应及时到参保所属区社保分中心办理;如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需出示代办人的居民身份证。办理妊娠登记后,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实行联网刷卡,即时报销。

(二)垫付报销

1.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

参保人员因未即时联网结算产生的垫付医疗费用,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与居民大病保险一同申请报销。申请垫付医疗费用报销的受理时限截止到次年331日,逾期不再受理。

1)受理审核

以行政村和家庭为单位参保的人员凭相关材料到参保地所属乡镇(街道)劳服中心申报。以学校、托幼及福利机构为单位参保的人员由所在区学生医保服务中心或所在机构负责统一归集个人垫付的医疗费用单据及相关材料等,每月到所在地区社保分中心申报。因退学、辍学、学业期满未就业等原因离开学校或托幼机构的学生儿童,本市户籍的由所属乡镇(街道)劳服中心负责;非本市户籍的由所属区社保分中心负责,统一按照垫付报销流程办理报销手续。

2)费用支付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通过代理支付的银行每月将审核报销金额划转至个人社会保障卡账户。对暂未领取社会保障卡的参保人员,在首次办理垫付医疗费用申报手续时,应当到所在地乡镇(街道)劳服中心或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结算账户开立手续。

2.居民生育保险

参保人员申报垫付医疗费前未办理生育登记的,应在申报医疗费的同时补办登记手续。乡镇(街道)劳服中心或区学生医保服务中心负责受理补办材料,汇集后报送至社保经办机构,社保经办机构应在规定时间内补办登记手续。
1)受理审核

以家庭或行政村组织参保的人员,在所属社区工作站或乡镇(街道)劳服中心申报垫付医药费;以院校组织参保的学生,到所在区学生医保服务中心或学校申报垫付医药费,学生医保服务中心或学校负责统一归集单据及相关材料、到所在地社保分中心录入信息、报送申报材料等工作。

2)费用支付

社保经办机构按月将应支付金额划入居民(学生)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对暂未领取社会保障卡的,在办理垫付医疗费用申报手续时,应同时办理结算账户开立手续。

3.意外伤害附加保险
   
1)报案

对于意外伤害或意外伤残的情况,应在5日内通过拨打服务电话或到受理网点现场办理等方式报案;对于参保人员意外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或相关人员需在48小时内完成报案。学生儿童参保人员报案,可拨打服务电话4006596193,其他参保人员报案,可拨打服务电话4006596196

2)申报

参保人一次治疗结束或意外死亡后,参保人或法定继承人应当及时持相关材料到服务网点申报意外伤害给付参保人或法定继承人可以书面委托他人代为申报。

参保人发生意外伤害,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两年内未提出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本次意外伤害给付要求。参保人在规定时效内申请给付的,发生的后续治疗费用,纳入费用发生年度的意外伤害附加险给付范围。

3)理赔时限

参保人或法定继承人在申报给付后,经受托保险公司审核属于意外伤害给付范围的,一般应当自申报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资金赔付工作;对于需要查勘取证的复杂情形,应当在三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资金赔付工作。

经审核不属于意外险给付范围的,应当在审核完毕后三个工作日内,向参保人或法定继承人出具不予理赔通知书。

4)伤病同治

参保人同时治疗意外伤害和疾病的,意外伤害医疗费用由意外伤害附加险给付,疾病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支付。其中,经诊断由癫痫发作、精神病发作、病理性骨折或脑卒中四种突发疾病造成身体伤害的,所发生医疗费用全部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

经受托商业保险机构审核不属于意外伤害附加险支付范围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受理申报,对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按规定审核支付。

5)异地意外伤害报销

    参保人在异地发生的意外伤害医疗费用,按照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异地就医管理的有关规定,由意外伤害附加险资金给付。

七、肺结核病待遇

(一)登记。对于经本市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确诊的肺结核病参保患者,持本人身份证或户口本、社保卡,在肺结核定点医疗机构办理登记手续;异地居住参保患者在异地就医前,需持身份证或户口本、社保卡、居住地医院出具的相关证明,到参保地社保分中心办理结核病就医登记手续。一次登记有效期为一年。

(二)待遇水平。对于符合规定的参保患者,在享受基本门诊待遇的同时,可额外享受肺结核门诊报销待遇。在肺结核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不设起付线,按照门诊特定疾病的报销比例审核支付。年最高支付限额,普通肺结核患者1万元;耐药肺结核患者1.8万元,与基本医保住院和门诊特定疾病最高支付限额合并计算。

八、“儿童两病”待遇

(一)保障范围。连续参加本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满3年(含)以上,并经本市儿童两病定点医疗机构确诊的0-14周岁儿童孤独症谱系障碍患儿、0-6周岁脑性瘫痪患儿(以下简称两病患儿),在儿童两病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纳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

享受医疗救助、优抚补助等待遇的特殊人员以及年龄不满3周岁的本市户籍两病患儿,不受连续参保缴费年限限制。

(二)报销比例。两病患儿在儿童两病定点医疗机构因治疗儿童两病发生的政策范围内门诊医疗费用,按照55%的比例报销。

(三)最高支付限额。两病患儿在儿童两病定点医疗机构因治疗儿童两病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儿童孤独症谱系障碍年最高支付限额为3万元;脑性瘫痪年最高支付限额为4万元。最高支付限额与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和门诊特定疾病最高支付限额合并计算。

(四)起付线。两病患儿在儿童两病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治疗儿童两病的起付标准为500元,一个年度内发生住院和门诊特定疾病,或者发生两种以上门诊特定疾病,合并执行一个起付线。

(五)“四定”管理。儿童两病患儿门诊报销采取“定医院、定医师、定药品及诊疗项目”四定式服务管理形式。两病患儿应在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选择一家,作为本人定点就医医院。先期确定儿童医院(含第二儿童医院)作为儿童两病鉴定和收治定点医疗机构。儿童两病定点医疗机构要按照社保经办机构的要求,对有诊断资质的执业医师,进行登记备案管理,并且按照儿童两病的诊疗规范和临床路径进行施治。

(六)报销流程。符合规定的两病患儿,需由其父母持患儿本人户口本、社保卡及父母一方户口本或身份证,在本人定点医疗机构办理登记手续。同时录入信息系统,完成网上登记。两病患儿到儿童两病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检查治疗,实行刷卡就医,联网即时结算。因故未能即时联网结算的,实行延迟刷卡结算。

九、儿童先心病待遇

(一)救治范围。由静海区、宁河区和蓟州区扩大到全市。

(二)救治病种。包括儿童先心病的4个病种:儿童先天性房间隔缺损、儿童先天性室间隔缺损、儿童先天性动脉导管未闭、儿童先天性肺动脉瓣狭窄。

(三)救治医院。本市儿童医院(含第二儿童医院)、市胸科医院、泰达国际心血管病医院和第三中心医院。

(四)待遇水平。不设起付线,符合规定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由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报销70%。具体办法按照《关于做好我市儿童重大疾病医疗保障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卫社〔2010553号)规定执行。

十、异地就医管理

(一)就医分类

1.异地居住就医。指长期在异地工作、生活的参保人员,经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异地居住就医登记手续,在异地选定医疗机构就医的情形。包括异地安置人员、常驻异地工作人员、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和异地生活的学生儿童(随父母在异地生活或回原籍的学生儿童)。

2.临时外出就医。指参保人员短期出差、学习培训或度假期间,因急症在异地医疗机构就医的情形。

3.转外就医。指参保人员因诊疗需要,经本市转诊转院责任医院办理转外就医手续,转往异地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情形。

(二)就医手续

1.异地居住就医。就医前,在居住地选择一至四家定点服务机构(至少一家二级以上医疗机构),持相关证明材料,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异地居住就医登记手续。因病情需在居住地省内转诊转院的,由其选定的最高级别医疗机构出具转诊转院意见,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异地居住就医有关政策报销。

患有门诊特定疾病的,按规定到具有鉴定资格的本市医疗机构鉴诊并办理门特登记手续;也可经其选定的最高级别医疗机构鉴诊,凭诊断证明和相关检查结果,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

2.临时外出就医。因急症在异地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急诊或抢救医疗费用,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给予报销。如果因病情需要在当地省内转诊转院的,由第一家接诊医疗机构出具转诊转院意见,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临时外出就医有关政策报销。

3.转外就医。因病情需要转往异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应到本市转诊转院责任医院鉴诊并办理转外就医手续转往指定的北京市17家定点医院的,由医保信息系统自动审核确认。

转外就医限一家医疗机构,参保人员因病情需在当地转省内其他定点医疗机构的,由第一家转入医疗机构出具转诊转院意见。到与转入医疗机构开展医疗联合体或分级诊疗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由转入医疗机构出具相关证明。

参保人员转外就医以及异地居住就医人员在居住地转诊转院后,需到转入医疗机构门诊或住院复查治疗的,自办理转诊转院手续之日起一年内无需再次办理。

(三)支付标准

1.异地居住就医和临时外出就医。报销比例按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2.转外就医。按规定办理转外就医手续并通过审核确认后,在转入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个人自负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在与转入医疗机构开展医疗联合体或分级诊疗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个人自负比例按照转入医疗机构执行。未办理转外就医手续或未通过审批,自行到异地二级或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个人自负比例提高10个百分点;自行到其他医疗机构就医的,医保基金不予报销。

(四)报销结算

1.垫付报销。参保人员符合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规定发生的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由本人先行垫付,治疗结束后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报销。

学生儿童随父母异地生活(或回原籍)期间的垫付医疗费用,申报时需提供学校或村(居)委会出具的相关证明和医疗机构级别证明;其他参保人员申报转诊转院垫付医疗费用时,需提供医疗机构级别证明。

2.直接结算。对于通过国家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平台登记备案的参保人员,在异地就医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可实行一站式服务和一单制结算。

1)覆盖范围。参加本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包括随父母在异地生活或回原籍的学生儿童)和异地转诊人员,纳入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范围。

2)登记备案。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和异地转诊人员赴异地就医前,应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登记手续,异地长期居住人员直接备案到就医地市或省份。参保人员就医前应登录人社部社保网查询系统(http://si.12333.gov.cn)或拨打12333咨询电话,查询就医地市开通的跨省定点医疗机构,可根据病情、居住地等情况,选择就医定点医疗机构。异地转诊人员应按照本市规定,由本市转诊转院责任医院在跨省异地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确定转诊的定点医疗机构。

3)就医报销。本市参保人员在异地就医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执行就医地支付范围及有关规定(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起付标准、报销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等报销政策按照本市规定执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居民大病保险和城乡医疗救助等多种保障制度,实行“一站式”服务和“一单制”结算。

4)就医结算。本市参保人员在异地就医出院结算时,只需缴纳按规定应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其余部分由社保经办机构通过国家平台获取就医地经办机构传输的费用信息进行结算。

十一、家庭医生签约

参保人员与基层医疗机构家庭医生签约,从签约次月起,可享受以下几项优惠待遇:

(一)提高门诊医保待遇。在签约基层医疗机构发生的刷卡就医联网结算医疗费用,门诊报销比例,由50%提高到55%

(二)增加门诊报销额度。签约居民门诊最高支付限额,由3000元提高到3200元。

(三)支付签约服务费。社保经办机构根据有效签约人数,按照每人每年40元标准,向基层医疗机构按月支付签约服务费。

(四)支持医联体内检查共享。参保人员在签约基层医疗机构住院就医,因诊治需要,通过家庭医生转诊到与该机构建立医联体的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检查的医疗费用,纳入签约医疗机构住院医疗费用进行报销。

十二、社保卡申领

社会保障卡采取即时发卡形式申领。申领社保卡时,须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凭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护照等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就近到街道(乡镇)劳服中心提出申请,工作人员打印申请表,经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确定无误并签字确认后,交付工本费5/张。

选择即时发卡,可做到当天受理当天领取。申领人本人须持有效身份证件到所选择的服务银行即时制卡网点,现场领取并办理金融功能激活手续。

十三、补换社保卡及解卡

(一)补换。若社保卡丢失或损坏,参保人员要先到服务银行办理挂失手续,凭服务银行的《挂失通知单》,到乡镇(街道)劳服中心、选择的服务银行网点或通过‘天津人力社保APP’、人力社保网个人网厅,任意一种方式办理补换卡手续。使用即时发卡方式的,当天即可领取社保卡,第二天享受就医刷卡结算。

(二)解卡。在就医过程中,由于输入错误造成锁卡,参保人员要先到服务银行办理挂失手续,凭服务银行的《挂失通知单》,到街道(乡镇)劳服中心、指定的银行网点办理补换卡手续。

十四、办理社保卡的网点

天津市人力资源发展促进中心、235个街道(乡镇)劳服中心、12家支持即时发卡合作银行的385个指定网点。合作银行包括:中国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中信银行、招商银行、民生银行、浦发银行、渤海银行、农商银行等,详细网点名称及地址可登录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查询或致电12333、各服务银行客服电话查询。

十五、意外伤害附加保险服务网点

序号

网点

名称

   

电话

1

市服务大厅

和平区多伦道与荣安大街交口东北侧同方花园6-1-9底商

23220901

2

河东区新环路与华龙道交口城市之星A座三层中国人寿

4006596193

3

和平区

和平区湖北路20号中国人寿

58180292

4

和平区岳阳道114号人保财险

23392177

5

河西区

河西区围堤道55号房地产大厦9901

24750028

6

河西区新围堤道2号人保财险

28334220

7

河西区友谊路50号友谊大厦A5楼中国人寿

58852904

8

南开区

南开区南门外大街398号中国人寿

58956921

9

红桥区

红桥区芥园道42号米兰商务大厦6625

58505590

10

红桥区红旗路345号西站大队旁中国人寿

18322466503

11

东丽区

东丽区津塘路东丽广场旁新世嘉大厦八层809

84377936

12

东丽区先锋路12号中国人寿24931872

24961174

13

津南区

津南区咸水沽镇红旗路普红馨苑1号楼7号底商(津南环保局后身50)

82454188

14

津南区葛沽镇金水东街A6-32中国人寿

13102201480

15

津南区咸水沽镇体育场北路北侧中国人寿

28398318

16

津南区小站镇红旗路小站一中对过12号底商中国人寿

15620508158

17

西青区

西青区杨柳青宝华北街76号底商(杨柳青广场东南侧250)

27918675

18

西青区西青道290号中国人寿

58288082

19

西青区王稳庄镇王稳庆集市68-69号中国人寿

13672078668

20

西青区王兰庄天房美域宝带路50号底商二楼中国人寿

13821702811

21

西青区辛口镇上辛口住宅小区上辛园A2-15中国人寿

18622306344

22

西青区精武镇国兴家园底商B-10中中国人寿

13682194448

23

西青区张窝镇灏景园12号别墅中国人寿

13116048160

24

西青区中北镇新科道新科园侯台集团经贸中心3402.403.404

13821327498

25

北辰区

北辰区北辰道北辰大厦4-2503

86949669

26

北辰区果园北道人保财险

26391029

27

北辰区西堤头镇政府旁人保财险

86845959

28

北辰区双街镇顺畅路193

85105765

29

滨海新区

塘沽区营口道931号大泛华国际中心12C3

65163559

30

塘沽新华路820号中国人寿

25853419

31

滨海新区汉沽新开中路7号弘钰商务大厦三层A

67999229

32

汉沽新开北路86号中国人寿

25696824

33

大港区世纪大道88号新天地大厦一层105(世纪广场对面)

63296123

34

大港世纪大道85号中国人寿

59717807

35

大港小王庄镇商品街(南头)加油站旁中国人寿

13652186154

36

大港区光明大道交通银行北侧中国人寿

13011359310

37

开发区第三大街金融街西区w3c座三楼中国人寿

59820540

38

宝坻区

宝坻区渔阳道新都汇写字楼707 (建设银行旁边)

29989550

39

宝坻区广川路19号中国人寿

59952892

40

宝坻区牛家牌商业街中国人寿

15822356276

41

宝坻区津围路大口屯段西侧中国人寿

18920155425

42

宝坻区八门城政府与宝芦公路交口西行160路北中国人寿

13352021288

43

大钟庄商贸街18号中国人寿

15522405615

44

武清区

武清区泉发路6号中国人保4

82161042

45

武清区雍阳西道104号中国人寿

59621205

46

武清区石各庄镇医院向南200路东中国人寿

13512474323

47

武清区大孟庄镇十字路口北50路东中国人寿

15122694919

48

武清区河北屯镇派出所往西500中国人寿

13132060280

49

武清区东马圈镇东马圈村丽景花园对面中国人寿

13920111256

50

武清区

武清区南蔡村镇京津公路西侧莲胜花园对面中国人寿

13212032826

51

武清区崔黄口镇津围公路建联加油站南200二人转大舞台对过

13034302450

52

武清区河西务镇津京公路东侧首驿广场东北角中国人寿

13920830100

53

武清区大碱厂镇北口杨崔公路路东中国人寿

13920335767

54

武清区城关镇东西大街西门外路北中国人寿

13752092381

55

武清区梅厂镇津围公路路西石雨林饭店北中国人寿

15022138706

56

武清区高村镇十字路口向西路北邮局旁边中国人寿

13820226285

57

静海区

静海区静文路南侧建设银行西侧财富大厦六层608

28631989

58

静海区联盟北路3号中国人寿

28917273

59

静海区陈官屯镇电所西100中国人寿

13212126885

60

静海区王口镇义和街底商中国人寿

15222812394

61

静海区中旺镇商品街(最西头)镇政府西100处中国人寿

15620793036

62

静海区子牙镇政府东侧20中国人寿

13821218679

63

静海区唐官屯镇(104国道北侧)邮局往西100宏达饭庄院内中国人寿

15510877155

64

宁河区

宁河区芦台镇幸福商业广场E-1-305

69552918

65

宁河区芦台镇光明路与商业道交口茂川大厦4楼中国人寿

59319126

66

宁河区丰台镇东村东大街108号中国人寿

13752087285

67

宁河区七里海镇任凤庄村1120号中国人寿

15620496128

68

宁河区造甲城镇造甲村造甲中学西行300中国人寿

15620496128

69

蓟州区

蓟州区城关镇兴华大街22号中国人保办公楼后楼3

29160002

70

蓟州区渔阳镇迎宾路83号增1号中国人寿

59128100

71

蓟州区

蓟州区别山镇政府东100南中国人寿

13920147683

72

蓟州区上仓镇镇政府北30中国人寿

13602164655

73

蓟州区出头岭镇小汪庄村321号中国人寿

18622868350

74

蓟州区下营商贸街北路东中国人寿

13820999846

75

蓟州区邦均镇西潘庄村113号中国人寿

13102220844

76

蓟州区马伸桥天马东500路北中国人寿

15822896626

特别提示:具体政策可以拨打12333咨询,也可以登录天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www.tj.hrss.gov.cn或天津医保诚信网址(www.yibaocx.com查询。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71016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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