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单位:
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15号)有关要求,根据《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国家药品目录新增药品纳入我市基本医保支付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7〕117号),现就调整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非小细胞肺癌参保患者特定药品管理范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政策调整
自2017年10月17日起,按照《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做好非小细胞肺癌参保患者特定药品费用报销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17〕81号,以下简称“81号文件”)规定纳入非小细胞肺癌特定药品范围的两个特定药品(凯美纳、易瑞沙),纳入我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支付范围。
二、待遇衔接
(一)关于报销问题。享受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非小细胞肺癌特定药品报销待遇的参保患者,2017年10月17日前发生的非小细胞肺癌特定药品费,继续由市重疾险服务中心按照81号文件及有关规定执行。
对2017年10月17日后,本市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非小细胞肺癌参保患者所发生的药品费用报销,按照本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资金不再给予支付。
(二)关于衔接问题。2017年10月17日前,已经市重疾险服务中心审核登记(含复查评估)确认为享受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非小细胞肺癌特定药品报销待遇的参保患者,按照下列情形自行向有关机构或部门申请相应药品援助用药服务:
1.已享受非小细胞肺癌特定药品援助用药服务的,自行向有关机构或部门申请相应药品援助用药服务。
2.未享受非小细胞肺癌特定药品援助用药服务的,自2017年10月17日起按照本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规定购买、使用相应药品,累计用药达到援助用药服务标准后,自行向有关机构或部门申请相应药品援助用药服务。
三、其他
非小细胞肺癌特定药品纳入我市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后,81号文件所涉及保障对象、保障内容、经办管理等不再适用本市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管理。
本通知自2017年10月17日起执行。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2017年10月16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分公司。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7年10月1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