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单位:
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贪污社会保险基金属于刑法贪污罪中较重情节规定的通知》(人社厅发〔2017〕107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防止贪污社会保险基金行为,维护社会保险基金安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基金安全。社会保险基金是参保人员的养命钱、救命钱。贪污社会保险基金,不仅危害基金安全和参保人员利益,还严重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和威信,必将受到党纪国法的严惩。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干部职工要高度重视社会保险基金安全问题,坚决预防和遏制危害社会保险基金安全问题的发生。
二、深入学习,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认真组织学习《通知》,让干部职工深刻领会贪污社会保险基金属于刑法贪污罪中较重情节的实质,深刻认识社会保险基金安全的重要性和贪污社会保险基金的严重后果。要结合学习《通知》精神,开展干部职工廉政风险警示教育,筑牢干部职工廉洁从政、依法经办管理社会保险基金的思想防线。
三、加强防范,完善基金风险防控机制。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加强风险防范能力建设,不断完善内控机制,将风险防范意识融入日常管理工作和业务经办之中。充分发挥岗位间制约作用和信息系统自动监控作用,加强对重要岗位、重要环节的监控,从源头防范违规违法行为的发生。
四、强化监督,严惩社保基金违法犯罪行为。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对社会保险基金经办管理重要岗位和重要环节的监督检查,积极配合监察、审计机关和上级部门的监督工作。发现涉嫌贪污社会保险基金犯罪行为的,按照国务院《行政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要求,由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移送检察机关,并配合司法机关查处贪污社会保险基金犯罪行为,维护社会保险基金安全。
请各区人力社保局、市社保中心将学习贯彻《通知》情况和以及建立和落实社会保险基金风险防控机制情况,于11月20日前报送市人力社保局基金监督处。
2017年10月21日
(联系人:于涛;联系电话:83218361)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7年10月2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