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力社保局市教委关于开展2017年天津市
中小学正高级教师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有关委办局(集团公司)、人民团体人力资源(职称)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推进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向纵深发展,按照《人社部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7年度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7〕67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现结合我市实际,现就2017年度我市中小学正高级教师职称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审政策
(一)评审条件。按照《天津市中小学教师职称水平评价标准》(津人社局发〔2016〕27号)执行。
(二)评价程序和方式。按照《天津市中小学教师职称水平评价办法》(津人社局发〔2016〕29号)执行。
(三)评审组织。由天津市中小学教师系列正高级教师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工作,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设在市教委。
(四)评审材料。参照中小学高级教师评审材料的要求,按市教委所列材料清单执行。
二、评审数额
按照《通知》确定的评审数额,2017年度我市中小学正高级教师指标数为41名。根据《通知》确定的核准指标数原则,确定全市推荐名额共100名左右(具体分配见附件)。
三、时间安排
(一)推荐(11月9日—12月1日)。各基层单位按照报评程序,公开推荐数额、公开评审政策、公开宣讲业绩,组织开展个人申报和单位推荐工作,推荐结果按相关规定进行公示。申报人员的任职年限计算到2017年底。
(二)呈报(12月4日—12月5日)。各区、各部门将申报材料报送中小学教师系列正高级教师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
(三)评审(12月底前完成)。组织召开中小学教师系列正高级教师评审会议,按照评审条件及有关规定,对申报人员进行综合评议。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评审工作。各区、各部门要把正高级教师评审工作作为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深入推进素质教育的重要措施,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根据我市文件精神制定本地区、本部门的推荐考核办法,提高推荐工作的质量和水平,真正把符合条件的人选择优推荐出来。
(二)发挥评审导向作用。要加大对一线教师特别是农村教师的倾斜力度,正高级教师中担任学校和教研机构行政领导职务的原则上不超过30%。各区、各部门在推荐中要充分考虑本地区、本部门教师结构和教育教学特点,统筹合理推荐各学段、各学科教师。要重点推荐在中小学校一线任教的优秀教师,推荐人选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比例不低于1/4,校长(园长)比例不超过1/3,涉农区须有1名以上(含1名)农村校教师。民办学校教师与公办学校教师一视同仁。
(三)严肃评审工作纪律。各区、各部门和各基层单位要加强评审政策的宣传工作,充分保障广大教师的知情权、参与权。要规范推荐、评审程序,严格执行公示制度,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参加评审的专家要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不得徇私舞弊、放宽条件或其它有碍公正评审的行为。
联 系 人:吕晓晶、王永春
联系电话:13352040872、15822829636、13612178012
联系地址:天津理工大学学术交流中心
附件:2017年天津市中小学教师系列正高级教师推荐名额
分配表
市人力社保局 市教委
2017年11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2017年天津市中小学教师系列
正高级教师推荐名额分配表
地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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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名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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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海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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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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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平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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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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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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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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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西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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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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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东区
|
5
|
南开区
|
6
|
红桥区
|
5
|
东丽区
|
4
|
西青区
|
4
|
津南区
|
4
|
北辰区
|
4
|
武清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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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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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坻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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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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静海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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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宁河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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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蓟州区
|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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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教委直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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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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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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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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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条件的各委办局所属中小学校(含幼儿园)不受推荐名额限制。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7年11月1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