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政务网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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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市人力社保局等八部门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完善多元处理机制实施意见的通知
索   引  号 :
4492233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 文 字 号 :
津人社局发〔2017〕129号
主    题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关系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市人力社保局等八部门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

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完善多元

处理机制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综治办、人民法院、司法局、财政局、总工会、工商业联合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各委局(集团公司)人力资源、工会部门:

    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完善多元处理机制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市人力社保局       市综治办       市高级人民法院

 

 

 

市司法局        市财政局          市总工会

 

 

 

     市工商联           市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

                                20171213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

完善多元处理机制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央综治办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财政部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完善多元处理机制的意见》(人社部发〔201726号)要求,不断完善我市劳动人事争议多元处理机制,推进全社会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健全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各项工作机制

    (一)完善劳动人事争议多方联动调解机制。在坚持由市高级人民法院、市总工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司法局建立的劳动人事争议纠纷四方联动调解机制基础上,将财政、企业代表组织纳入联动调解机制领导小组,形成多方联动调解的工作格局。继续以多种形式强化对基层各类调解组织的业务指导,定期进行信息通报、业务研讨、培训交流,实现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联动对接。对突发的、重大的、群体的劳动人事争议纠纷,各方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提前介入、互相配合、齐心协力把矛盾化解在基层。

    (二)建立诉调对接机制。探索在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以诉讼服务中心为依托,建立诉讼与非诉讼纠纷解决对接平台。有条件的法院可邀请调解组织在诉讼服务中心设立调解室,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员参与诉前委派调解、诉中委托调解和联合调解等活动。各级人民法院审理疑难复杂劳动人事争议案件时,可以邀请调解组织人员以及特邀调解员旁听。探索建立人民调解员、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员、司法调解员互请互聘制度。

    (三)优化裁审衔接机制。各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和同级人民法院要加强沟通联系,推动建立仲裁与法院业务定期会商及政策联合发布机制,进一步统一劳动人事仲裁和司法审判的裁量尺度。人民法院的规范性意见、典型案例,要及时向仲裁机构通报,协调统一对同一类型矛盾纠纷的处理尺度。建立信息沟通机制,双方定期互通互报案件立案、裁判结果等情况。探索建立人民法院在仲裁机构设立巡回法庭制度,力争在“十三五”末,在全市仲裁机构普遍设立劳动人事争议巡回法庭。

    (四)建立调裁衔接机制。仲裁机构要加强对辖区内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的业务指导,建立仲裁员包片负责制度。落实先行调解、委托调解、邀请调解和调解协议仲裁审查确认四项工作制度。仲裁委员会在处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时,应当坚持调解优先原则,除当事人拒绝调解的以外,引导当事人自愿进入市、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中心进行调解。对未经调解当事人直接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可以向当事人发出调解建议书,引导其到辖区内的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进行调解。经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应当告知双方当事人对调解协议可以依法申请仲裁审查确认,提升调解协议的效力。仲裁开庭之前,经双方当事人同意,仲裁庭可以将有可能通过调解方式化解的案件,委托给辖区内的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进行调解。当事人不同意调解或经调解未达成调解协议的,仲裁委员会应当依法及时裁决。仲裁庭审理争议案件时,可以邀请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参与调解。“十三五”末,劳动人事争议调解成功率要达到60%以上。

    (五)完善集体劳动争议应急调解协调机制。依托人力社保行政部门主导,工会、企业代表组织及行业主管部门共同参与的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在预防化解劳动争议方面的作用,共同研究解决集体性劳动争议问题,制定针对性调处对策和意见,形成快速反应和处置合力。要充分发挥基层调解组织作用,定期排查辖区内的劳动人事争议风险点,加强与辖区争议多发企业联系,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发现重大争议苗头,落实重大集体劳动争议信息逐级上报制度,启动各项处置措施。对于已经发生的争议,坚持先行调解,尽可能通过调解将争议化解在基层,对调解不成的,符合仲裁受理条件的,及时进入仲裁程序,依法裁决,妥善处理争议案件。

    二、积极推动专业性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

    (一)健全五级调解组织网络。市人力社保局、市总工会、市工商联三部门继续深化劳动人事争议预防调解“和谐筑网”行动,健全市、区、街道(乡镇)、行业(商会、协会)、企事业单位五级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网。加强区域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建设,探索在企业集中的开发区、经济产业园区及商圈、楼宇等建立调解组织;在街道(乡镇)设立调解窗口,做实街道(乡镇)劳动人事争议调解职能,有条件的街道(乡镇)可将劳动人事争议调解职能向社区延伸。指导推动行业性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建设,在争议多发的行业(商会、协会)建立调解组织,根据行业特点有效开展劳动人事争议预防和调解工作。在推动规模企业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基础上,带动小企业建立调解组织。

    (二)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规范。继续加强各类专业性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的规范化建设,统一了调解组织标识、名称、工作程序、调解工作职责、调解员行为规范及调解员证书, 全面落实“六规范五上墙”要求,提高调解组织的管理服务水平。加强制度建设,不断健全调解法规政策体系,建立健全调解登记、调解记录、督促履行调解协议、调裁衔接、调解员聘任、档案管理、统计报告、工作考评等制度,确保调解有序、工作顺畅。

    (三)加强与综治部门沟通协调。把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和仲裁工作纳入综治工作(平安建设)考评范围,细化考评指标,积极争取区政府和行业委局的重视和支持,推动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和仲裁工作上水平。加强统筹协调,可在街道(乡镇)综治中心设置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窗口, 由所在地街道(乡镇)劳动就业保障服务中心调解组织负责其日常工作。

    (四)畅通劳动争议调解与人民调解的衔接渠道。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与人民调解工作衔接,形成既紧密衔接又合理分工的分合并举的处理格局,合力提高劳动争议的化解能力。人民调解组织要依法加载劳动人事争议调解职能,将劳动人事争议纳入调解范围,发挥人民调解组织遍布城乡、网络健全的优势。人民调解员可以兼职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员工作,形成一支队伍,双重职能。

    (五)引导社会力量多元参与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探索多元化的调解服务模式,引导劳动人事争议当事人自愿选择多渠道化解争议。引导民非组织、人力资源机构、律师事务所等社会第三方力量开展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鼓励和支持专家学者、法官、律师、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员仲裁员、劳动关系协调员、社会工作者等参与劳动人争议调解工作。

    三、进一步加大仲裁维权力度

    (一)提升仲裁效能。畅通百姓维权通道,完善仲裁风险提示及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服务,公开仲裁处理程序和期限,合理划分仲裁管辖,落实维权责任。积极推行终局裁决制度,提高仲裁案件一裁终局率。加大疑难问题研讨力度,适时发布典型案例,逐步统一各仲裁机构适用法律法规、政策的标准,规范自由裁量权。建立快速处理机制,综合运用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加快案件审理,确保当期结案率达到90%

    (二)创新仲裁制度。发挥仲裁制度优势,创新仲裁办案方式和优化仲裁办案程序。探索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三方仲裁员组庭处理集体劳动争议制度,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和集体争议特别程序,制定仲裁文书送达、证据鉴定等相关规定,提升仲裁公信力。推进流动仲裁庭建设和在仲裁机构设立法律援助机制,为当事人提供便捷服务。

    四、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多元处理机制保障工作

    (一)加强经费保障。严格按照调解仲裁法关于仲裁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的规定,将调解仲裁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规范调解员、仲裁员办案补助发放办法和标准。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调剂事业编制等方式,充实调解员和仲裁办案辅助人员队伍,保障各区、街道(乡镇)调解组织配备专兼职调解员。

    (二)加强信息化建设。树立“互联网+”理念,利用现代化信息技术手段提高劳动人事争议服务效能。加快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办案系统使用力度,开展在线调解、在线仲裁,网上统一打印文书,实现案件办理过程和结果的流程管理、查询和监督。构建互联网与办案系统互通平台,通过开发调解仲裁APP,将案件受理、开庭排期、案件结案等环节及时推送给当事人和办案人员,向当事人公开全市调解仲裁机构、仲裁员和调解员信息,满足仲裁工作和社会的广泛需求。

    五、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多元处理工作的组织实施

    加强组织领导,全面推进我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多元处理工作。要建立健全党委、政府领导、综治协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共同参与的劳动人事争议多元处理工作机制,将其作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保障和改善民生工作的重要任务,列入议事日程,定期研究部署,认真组织实施。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发挥在劳动人事争议处理中的主导作用,承担牵头职责,制定完善规章制度,会同有关部门统筹推进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组织建设、制度建设和队伍建设。

    综治组织在党委、政府领导下,要加强组织协调、督导检查、考评推动,充分发挥综治工作(平安建设)考评的作用,将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作为综治(平安建设)考评的重要指标, 压实各区各有关部门预防化解劳动人事争议的责任。

    人民法院要发挥司法在劳动人事争议处理中的引领、推动和保障作用,加强诉讼与调解、仲裁的有机衔接,进一步统一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与司法审理尺度。

    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依法履职尽责,指导人民调解组织积极开展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加强对人民调解员的劳动法律法规政策和调解方法技巧培训。

    各级财政部门要对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多元处理工作所需经费给予必要的支持和保障,在预算中适当安排调解员、仲裁员办案补助经费,支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调剂事业编制等方式,充实调解员和仲裁办案辅助人员。

    工会组织要积极指导建会企事业单位建立调解组织,发挥桥梁纽带作用,畅通经营者与职工沟通渠道,推动建立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解决机制。

    工商联、企联要发挥企业代表组织作用,引导支持企业守法诚信经营、履行社会责任,指导商会(协会)、企业依法建立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开展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和培训,教育引导职工依法维权。

    各行业主管部门要落实好劳动人事争议多元化解责任,加强对本行业内企事业单位劳动人事争议预防调解工作的指导,督促企事业单位建立健全劳动人事争议预防调解机制,及时处置劳动人事群体争议,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71215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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