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政务网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简体| 繁体 无障碍 长者模式

名    称 :
市人力社保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职业技能培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索   引  号 :
4492348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 文 字 号 :
津人社办发〔2018〕50号
主    题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才资源开发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修改和废止依据:
《市人社局关于宣布废止和失效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22〕86号)宣布废止


市人力社保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职业技能培训

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局(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门,有关单位:

为推动职业技能培训政策有效实施,确保政策统一性,根据《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职业培训补贴办法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584号)及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明确职业技能培训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企业组织职工参加培训提交辅证材料的问题

企业组织职工参加培训,在开班申请时除应提交职工所从事职业的证明外,还应提交劳动合同复印件、就业登记凭证、参训前两个月中任一个月的社会保险缴费凭证中的一种材料,作为证明劳动关系的辅证材料。

二、关于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培训提交辅证材料的问题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培训,应提交培训前两个月中任一个月的社会保险缴费证明作为证明灵活就业身份的辅证材料。

三、关于培训过程中企业名称变更提交相关材料的问题

应按照开班报告管理权限,向市或区人力社保部门提交市场监管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和更名后的企业开户银行许可证复印件。

四、关于企业职工培训职业范围的问题

企业职工原则上应参加企业生产经营范围内职业的培训。

五、关于培训出勤率的问题

培训班期日出勤率低于80%的,该班期不给予培训补贴;学员在培训期间出勤率低于80%,个人不得享受相应培训补贴。

六、关于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确定的问题

参加政府补贴培训的人员申报技能鉴定,由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按照“培考分离”的原则确定鉴定机构并组织实施。

                            2018223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8224印发

| 政策解读
| 相关政策
| 相关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