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关于开展事业单位 违规发放津贴补贴专项督查工作的通知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有关单位人力资源、财务部门:
按照市政府部署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事业单位收入分配秩序,落实市政府督查室《关于对<市政府党组征求意见建议及任务分工>贯彻落实情况开展持续跟踪督查的通知》(津政督〔2018〕5号)关于“针对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较多的情形,加强对事业单位的管理”的要求,决定对各区、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津贴补贴发放情况进行专项督查。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督查范围
全市各级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已列入转企范围的事业单位不列入督查范围)。
二、督查内容
(一)事业单位2016年、2017年工作人员收入情况。
(二)是否存在违规发放津补贴和奖金等问题:
1.是否存在超过核定水平发放绩效工资的情况;
2.是否存在违反规定自行新设项目或继续发放已经明令取
消的津贴补贴的情况;
3.是否存在超过规定标准、范围发放津贴补贴的情况;
4.是否存在违反规定发放加班费、值班费和未休年休假补贴的情况;
5.是否存在超标准缴存住房公积金、补充公积金、按月住房补贴的情况;
6.是否存在以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商业预付卡、实物等形式发放津贴补贴的情况;
7.是否存在借重大活动筹备或者节日庆祝之机,变相向职工普遍发放现金、有价证券或者与活动无关的实物的情况;
8.是否存在违反规定向关联单位(企业)转移好处,再由关联单位(企业)以各种名目给事业单位职工发放津贴补贴的情况;
9.是否存在其他违规情况。
(三)是否存在挪用、坐支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违规发放津贴补贴的情况;是否存在滞留、挪用财政资金,违规调整预算支出方向发放津贴补贴的情况。
三、工作安排
(一)全面自查整改阶段(3月至8月)
全市各事业单位要认真核实2016年、2017年工作人员收入情况,对照督查内容全面开展自查。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进行整改,并将自查和整改结果形成报告,按照管理权限上报所在区人力社保、财政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
各区人力社保、财政部门,各部门要认真组织好本区、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自查整改工作,对发现问题的要及时跟踪督导,确保整改落实到位。同时,汇总本区、本部门自查和整改情况,形成自查整改报告。市属教育、卫生系统于8月15日前,市属其他单位于8月1日前,各区于8月30日前将自查整改报告报送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
自查整改报告中应包括:组织实施情况、对照督查内容发现的问题、整改落实情况、主要做法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二)实地重点督查阶段(9月至11月)
市、区两级人力社保局、财政局将根据各区、各部门自查整改和舆情监控情况,分别组成联合督查组,对市、区属事业单位自查整改情况进行实地重点督查,每区督查单位不少于10家。
(三)总结评估阶段(12月)
在全面自查整改和实地督查的基础上对全市各区、各部门情况进行总结评估,12月底前形成专项工作报告。
四、有关问题
(一)对发现问题拒不整改或拖延整改的事业单位,将把违规发放津贴补贴的相关线索移交有关部门,按照《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监察部第31号令)、《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第652号令)、《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18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27号令)等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二)各事业单位要严格按照事业单位收入分配的相关文件规定,开展自查整改工作。对机制不健全、管理不严格、责任追究不到位等问题要制定整改台账,明确责任人,设定完成时限,确保整改到位。
(三)各区人力社保部门、各区财政部门、各级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落实督查责任,通过层层核查,做到情况清、数据准、清查彻底、责任追究到位。要坚持问题导向,加强和改进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和财务账户管理,严肃分配纪律,确保督查工作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
市人力社保局 市财政局
2018年3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8年3月2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