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政务网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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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政府补贴职业培训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索   引  号 :
4492662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 文 字 号 :
津人社局发〔2018〕44号
主    题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才资源开发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政府补贴职业

培训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单位:

现将《天津市政府补贴职业培训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8724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政府补贴职业培训违规行为

处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补贴职业培训,查处违规行为,确保职业培训质量和补贴资金安全,根据《天津市失业保险条例》《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164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补贴职业培训,是指职业院校、职业培训机构、公共实训机构、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技能大师工作室等培训机构(以下统称培训机构),按照天津市职业培训补贴办法开展的、由失业保险基金或就业补助资金按规定给予补贴的职业培训。

第三条  对培训机构开展政府补贴职业培训的培训质量评估、检查验收和举报投诉调查中发现的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对政府补贴职业培训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依法依规、客观公正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规范。

第五条  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门负责高职院校、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和人力社保系统所属培训机构开展政府补贴职业培训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区人力社保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职学校、技能大师工作室和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及其他培训机构开展政府补贴职业培训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区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应在作出处理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向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门报备。

第六条  对开展政府补贴职业培训中的违规行为,根据事实、情节和造成后果,按照管理权限,采取约谈机构负责人、下达整改函、通报批评、解除补贴培训协议等方式处理。

第七条  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社保行政部门约谈机构负责人:

(一)班期培训人数超过规定上限,其中技能培训超过50人、定向培训超过200人的;

(二)学员登记表、考勤签到表、学员培训协议书、教案等资料不完整或填写不规范的;

(三)未按要求核实、反馈职业培训补贴公示或退票信息的;

(四)课堂存在拨打电话、聊天等行为,疏于管理的;

(五)人力社保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违规行为。

培训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工作,整改验收合格后,方可继续开展政府补贴职业培训。整改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开展政府补贴培训,认定违规的班期不予补贴。

第八条  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社保行政部门下达整改函:

(一)办学条件达不到培训要求的;

(二)未按教学计划开展培训的;

(三)使用未申报教师或随意变更教师的;

(四)未按规定为学员配发培训教材的;

(五)未在注册场所或擅自变更培训场所的;

(六)对日常检查抽查、举报投诉查处拒不配合的;

(七)当年累计2次以上被约谈培训机构负责人的;

(八)人力社保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违规行为。

对认定违规的班期不予补贴,培训机构应在收到整改函后1个月内完成整改,6个月内不得申报新的政府补贴职业培训。整改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开展政府补贴职业培训。

第九条  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社保行政部门作出通报批评:

(一)违规合作办学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培训机构质量评估或评估不合格的;

(三)培训场所存在安全隐患的;

(四)当年累计不合格班期占全部培训班期比例超过20%的;

(五)当年累计2次以上被下达整改函的;

(六)人力社保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违规行为。

对认定违规的班期不予补贴,培训机构应在1个月内完成整改,1年内不得申报新的政府补贴职业培训。整改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开展政府补贴职业培训。

第十条  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社保行政部门解除政府补贴职业培训协议:

(一)参训人员冒名顶替的;

(二)提交虚假申报材料的;

(三)当年累计2次以上被通报批评的;

(四)人力社保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违规行为。

被解除政府补贴职业培训协议的培训机构应在1个月内完成整改,违规的班期不予补贴,2年内不得申报新的政府补贴职业培训项目。整改验收不合格的,取消申报政府补贴职业培训项目资格。

第十一条  不予职业培训补贴的班期,已经发放的补贴,责令培训机构退回。

第十二条  培训机构采取各种手段套取骗取补贴资金的,人力社保行政部门有关部门提出对相关责任人的问责建议。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三条  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未履职尽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循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追责问责、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社保局负责解释,自201881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8727印发


 

政策问答

 

一、政府补贴职业培训的范围是哪些?

答:本办法所称的政府补贴职业培训,是指职业院校、职业培训机构、公共实训机构、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技能大师工作室等培训机构(以下统称“培训机构”),按照“天津市职业培训补贴办法”开展的、由失业保险基金或就业补助资金按规定给予补贴的职业培训。

二、违规行为的处理方式有哪些?

答:对开展政府补贴职业培训中的违规行为,根据事实、情节和造成后果,采取约谈机构负责人、下达整改函、通报批评、解除补贴培训协议等方式进行处理。

三、哪些情形需要约谈机构负责人?

答: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社保行政部门约谈机构负责人:

(一)班期培训人数超过规定上限,其中技能培训超过50人、定向培训超过200人的;

(二)学员登记表、考勤签到表、学员培训协议书、教案等资料不完整或填写不规范的;

(三)未按要求核实、反馈职业培训补贴公示或退票信息的;

(四)课堂存在拨打电话、聊天等行为,疏于管理的;

(五)人力社保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违规行为。

培训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工作,整改验收合格后,方可继续开展政府补贴职业培训。整改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开展政府补贴培训,认定违规的班期不予补贴。

四、哪些情形需要下达整改函?

答: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社保行政部门下达整改函:

(一)办学条件达不到培训要求的;

(二)未按教学计划开展培训的;

(三)使用未注册教师或随意变更教师的;

(四)未按规定为学员配发培训教材的;

(五)未在注册场所或擅自变更培训场所的;

(六)对日常检查抽查、举报投诉查处拒不配合的;

(七)当年累计2次以上被约谈培训机构负责人的;

(八)人力社保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违规行为。

对认定违规的班期不予补贴,培训机构应在收到整改函后1个月内完成整改,6个月内不得申报新的政府补贴职业培训。整改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开展政府补贴职业培训。

五、哪些情形需要通报批评?

答: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社保行政部门作出通报批评:

(一)违规合作办学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培训机构质量评估或评估不合格的;

(三)培训场所存在安全隐患的;

(四)当年累计不合格班期占全部培训班期比例超过20%的;

(五)当年累计2次以上被下达整改函的;

(六)人力社保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违规行为。

对认定违规的班期不予补贴,培训机构应在1个月内完成整改,1年内不得申报新的政府补贴职业培训。整改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开展政府补贴职业培训。

六、哪些情形需要解除补贴培训协议?

答: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社保行政部门解除政府补贴职业培训协议:

(一)参训人员冒名顶替的;

(二)提交虚假申报材料的;

(三)当年累计2次以上被通报批评的;

(四)人力社保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违规行为。

被解除政府补贴职业培训协议的培训机构应在1个月内完成整改,违规的班期不予补贴,2年内不得申报新的政府补贴职业培训项目。整改验收不合格的,取消申报政府补贴职业培训项目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