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政务网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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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做好谈判药品仿制药医保支付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索   引  号 :
4492709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 文 字 号 :
津人社办发〔2018〕245号
主    题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社会保障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做好谈判药品仿制药

医保支付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定点医疗保险服务机构,有关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将36种药品纳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乙类范围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54号,以下简称“54号文件)和国家关于谈判药品仿制药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现就54号文件中的36种药品(以下简称谈判药品)仿制药医保支付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谈判药品仿制药属于《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以下简称《药品目录》)乙类药品范围,限定支付范围、门诊特定疾病使用范围和医保支付管理等相关政策按照国家和我市相应谈判药品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仿制药支付标准暂按其实际市场销售价格执行,但不得超过相应谈判药品的支付标准。仿制药规格与谈判药品不一致的,支付标准参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药品差比价规则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2452号)计算。

三、社保经办机构应根据仿制药上市情况,依据企业申请,及时将仿制药纳入《药品目录》支付范围,并做好相关药品费用统计分析,不断加强基金使用管理。

四、各定点医药机构要及时配备谈判药品仿制药,保障参保人员合理用药需求。                                                                 

 

 

                           2018815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市场和质

      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信息中心、市医疗保

      险监督检查所。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8816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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