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力社保局关于简化城镇企业职工
基本养老保险补缴审核程序的通知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切实落实“放管服”工作要求,现就简化用人单位补缴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养老保险费”)审核程序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用人单位按照相关规定为职工补缴在本单位就业期间的养老保险费,可向单位参保所在区社保经办机构直接申报审核。其中:缴纳包括1997年12月31日以前养老保险费的(不含中断缴费),用人单位应提供职工本人档案,经区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和社保经办机构组成的会审组审核通过后,在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缴费手续。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此前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2018年8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8年8月2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