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政务网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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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市人力社保局市市场监管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医保星级药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索   引  号 :
4492843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 文 字 号 :
津人社局发〔2018〕61号
主    题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社会保障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市人力社保局市市场监管委关于印发天津市

医保星级药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各有关零售药店:

现将《天津市医保星级药店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市人力社保局             市市场监管委

                             20181031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医保星级药店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医疗卫生体制改革,保障患者多渠道购药和享受优质服务,切实满足人民群众合理用药需求,依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医疗机构药品供应保障的实施意见》(津政办发〔20184号)、《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实施维护参保人员基本用药权益有关措施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82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医保星级药店,是指符合市人力社保部门确定的医保星级药店评定标准,具有良好的市场信誉和为民服务意识,实行严格的医保监管举措,通过评定后加挂医保星级药店专用标牌的医保定点零售药店。

第三条  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全市医保星级药店的管理政策和评定标准,并指导和监督具体实施工作。

市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组织对医保星级药店的监督管理,并协助做好医保星级药店评定等工作。

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负责医保星级药店的评定和日常协议管理工作,具体细则由经办机构另行制定。

医疗保险监督检查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负责医保星级药店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申请条件与评定流程

第四条  申请医保星级药店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本市医保定点零售药店;

(二)市场监管部门评定的A级放心药店;

(三)符合我市医保星级药店评定标准;

(四)两年内未受到人力社保、市场监管等部门行政处罚以及经办机构暂停联网结算及以上的协议处理;

(五)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门明确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评定医保星级药店应当坚持标准公开透明,程序规范有序,材料齐全可查,结果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  经办机构依照本办法制定年度评定工作安排并通过市人力社保局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告。符合条件的定点零售药店可自愿向经办机构提出医保星级药店评定申请。

第七条  经办机构接到定点零售药店申请后,应当一次性告知医保星级药店评定标准和评估工作流程。定点零售药店按照相关标准和要求准备申请材料和经营场地改造。

第八条  定点零售药店按照要求将相关申请材料准备齐全,并完成场地改造后,应当书面告知经办机构,由经办机构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组织评估专家对定点零售药店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资料评估和实地勘查评估。

第九条  评估结论分为符合和不符合评定条件两种情况:

(一)评估机构认为符合医保星级药店评定条件的,应在市人力社保局门户网站上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评定为医保星级药店,并在市人力社保局门户网站及相关媒体上予以公布。

(二)评估机构认为不符合医保星级药店评定标准的,由经办机构将结论及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十条  医保星级药店资质有效期限与定点零售药店医疗服务协议有效期一致,每年考核工作随医保服务协议管理考核一并进行。考核合格的,继续保留医保星级药店资质,考核不合格的应当取消资质并在市人力社保局门户网站及相关媒体上予以公布。

第十一条  医保星级药店如发生经营地点改变或医保专区使用面积减少等评定条件变化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并申请信息变更,必要时由评估机构按照医保星级药店评定标准重新评定。

 

第三章  星级管理规定

第十二条  医保星级药店应当严格贯彻执行国家和我市关于药品使用和管理的相关政策,确保药品质量,配备能够满足医保患者基本需求的药品品种,为患者提供优质服务。

第十三条  医保星级药店销售医保药品时,应当明码标价,不得将同一种药品设定医保价格和非医保价格。

第十四条  医保星级药店不得在医保专区内销售与医保无关的药品和物品,不得针对医保药品举办各种名义的促销活动。

第十五条  医保星级药店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参保患者合理的刷社保卡购买医保药品的需求。

第十六条  医保星级药店应当保护患者隐私和个人信息资料安全,如有泄露,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四章  激励政策

第十七条  首次新增的医保星级药店,经办机构在年度医保预算分配时,一次性额外给予50万元医保额度支持。

医保星级药店因违法违规等原因被取消医保星级药店资格后再次评定为医保星级药店时,不再按前款规定给予额度支持。

第十八条  医保星级药店优先承接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开具的电子外购处方,其承接的处方外配销售药品费用不占用本药店的医保额度,按月据实结算。

第十九条  医保星级药店具有为门诊特定疾病患者服务资格,应当严格执行门诊特定疾病患者用药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  连续两年考核合格的医保星级药店,经办机构不再预留质量保证金。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医保星级药店因违反本办法关于星级管理的有关规定,或因违反医保支付相关规定多次被经办机构拒付、单次拒付金额较高或费用数据异常时,由经办机构对相关责任人进行约谈,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取消其医保星级药店资质;违反服务协议的,按照服务协议约定条款处理;涉嫌骗取医保基金的,移送医保监督检查机构。

第二十二条  医保星级药店因违反医保或药品监管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或受到经办机构暂停联网结算及以上协议处理的,取消其医保星级药店资质和激励政策,且三年内不得重新申请。

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门、经办机构与市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医保定点零售药店行政处理处罚信息共享机制。

第二十三条  医疗保险监督检查机构对医保星级药店主要通过智能化监管方式进行日常监管。遇有参保患者举报投诉的应及时调查核实并依法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医保星级药店评定标准由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门根据医保星级药店评定工作需要适时调整。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8111起执行,20201031废止。

 

附件:天津市医保星级药店评定标准

 

 


附件

天津市医保星级药店评定标准

评定项目

评定内容

经营场所

1

医保专区使用面积达到80平米以上,具有明显的医保服务区域标识,专门用于经营医保药品。

2

医保专区内设立患者健康教育区、便民服务区、患者休息区等区域。

3

在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执业药师注册证等资质证照。

4

营业场所应宽敞、整洁、货架柜台齐备,设置药师处、收费处、取药处等提示文字,销售柜组标识张贴清楚、完好,商品明码标价。

5

区分不同药品存储空间,具备符合要求的常温、阴凉和冷藏存放的设备及调节温湿度设备。

服务内容

1

患者健康教育区定期组织开展健康讲座活动,开展慢病管理,为慢病患者建立健康档案。

2

便民服务区设立医保宣传栏,为患者提供医保药品目录查询、用药指导、医保政策解答等服务。

3

患者休息区应设置座椅、饮用水、宣传材料、顾客意见簿、缺药登记本、花镜、笔纸等便民设施。

4

专区内明示服务公约、公布监督电话、对顾客意见认真处理,有落实、有结果、有答复,并详细记录。

5

医保专区在900—2000期间须正常营业,鼓励24小时营业。

人员配置

1

人员岗位职责明确,有相应的管理制度、考勤制度等。

2

药店质量负责人应为执业药师,并有1年以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验,在职在岗履行其职责。

3

执业药师人数不少于3名(需在本店或集团连锁药店注册半年及以上、注册证在有效期内、在本店专职上班),营业时间内在医保专区服务的执业药师不少于1名。

4

工作人员配置标准化工装和胸卡,胸卡标明工作人员姓名、技术职称等内容。

5

执业药师每年参加继续教育,不断提高依法执业能力和业务水平,保障患者用药安全。

6

工作人员应熟悉和掌握医保政策,规范管理医保药品。

药品管理

1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有健全的药品管理制度,药品采购渠道合法合规,在药品采购、运输、储存、销售等环节采取有效的质量控制措施,确保药品质量。

2

所售药品实行分类管理,处方药必须凭处方销售(含电子处方),市场监管部门规定的特殊管制药品由药学技术人员专人专柜保管和调剂,应核实购药人身份并做好登记。

3

实行实库管理,购进药品有合法票据,药品进、销、存账目清楚,数量准确,账物相符,能够提供12个月以上(含)台账。

4

实际经营医保药品品种西药和中成药数量800种以上,并根据患者实际需要情况实行动态调整。

5

医保药品销售价格不得高于医保最高支付标准。

6

医保药品销售不得采取积分、有奖销售、附赠药品或礼品销售等方式。

财务管理

1

严格执行《会计法》、财务会计制度、国家发票管理办法,保证会计资料的合法、真实、及时、准确、完整。

2

医保基金结算往来账务清晰、不合理支出的拒付费用不得转嫁消费者。

3

医疗保险专用章实行专人保管,不得放在柜台由购药者自行拿取使用。

诚信监管

1

使用信息管理系统,药品购进、验收、养护、销售等环节实行计算机管理并备份,执业药师标准化信息管理,并与医保支付系统全面对接。

2

按照医保监督检查部门要求在刷卡、取药等重点位置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并与互联网+视频监控系统对接。

3

安装药品电子监管码扫码销售系统,并与互联网+药品追溯系统对接,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实行扫码销售。

4

安装人脸识别设备,并逐步实现与社保部门人脸识别系统对接。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81031印发


 

 

 

问:什么是医保星级药店?

答:医保星级药店,是指符合市人力社保部门确定的医保星级药店评定标准,具有良好的市场信誉和为民服务意识,实行严格的医保监管举措,通过评定后加挂医保星级药店专用标牌的医保定点零售药店。

问:申请成为医保星级药店的基本条件有哪些?

答:医保星级药店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是本市医保定点零售药店;二是市场监管部门评定的A级放心药店;三是符合我市医保星级药店评定标准;四是两年内未受到人力社保、市场监管等部门行政处罚以及医保经办机构暂停联网结算及以上的协议处理;五是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门明确要求的其他条件。

问:申请成为医保星级药店的基本程序有哪些?

答:经办机构接到定点零售药店申请后,应当一次性告知医保星级药店评定标准和评估工作流程。定点零售药店按照相关标准和要求准备申请材料和经营场地改造。定点零售药店按照要求将相关申请材料准备齐全,并完成场地改造后,应当书面告知经办机构,由经办机构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组织评估专家对定点零售药店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资料评估和实地勘查评估。评估机构认为符合医保星级药店评定条件的,应在市人力社保局门户网站上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在市人力社保局门户网站及相关媒体上予以公布。评估机构认为不符合医保星级药店评定标准的,由经办机构将结论及理由告知申请人。

问:对医保星级药店有哪些激励政策?

答:《办法》规定了对医保星级药店给予一次性50万元医保额度支持、承接本市医疗机构开具的电子外购处方、为全市门特病患者提供用药服务、连续两年考核合格经办机构不再预留质量保证金等多项支持政策。

问:对医保星级药店有哪些管理要求?

答:《办法》规定了医保星级药店必须遵守国家药品管理相关规定,严格履行医保协议,配备能够满足医保患者基本需求的药品品种,为患者提供优质服务。提出了不得将同一种药品设定医保价格和非医保价格、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参保患者合理的刷社保卡购买医保药品的需求等保障参保患者购药权益的要求。

问:《办法》的何时开始实施?

答:《办法》自111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医保星级药店评定标准由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门根据医保星级药店评定工作需要适时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