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政务网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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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市人社局关于印发《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   引  号 :
4493032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 文 字 号 :
津人社办发〔2019〕69号
主    题 :
综合政务\其他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市人社局关于印发《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

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

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现将《市人社局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9514

(此件主动公开)
市人社局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

审核制度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津政办发〔201916号)要求,进一步加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市第十一次党代会和市委十一届二次、三次会议部署要求,立足人社行政执法保障民生、服务群众的实际,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以下统称三项制度),健全执法制度、完善执法程序、创新执法方式、加强执法监督,全面提高执法效能。

二、工作目标

坚持依法规范、执法为民、务实高效的基本原则,规范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征收和行政许可等行为,完善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机制,做到执法行为过程信息全程记载、执法全过程可回溯管理、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全覆盖,全面实现执法信息公开透明、执法全过程留痕、执法决定合法有效,全面提升行政执法能力和水平。

三、主要任务

(一)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1.强化事前公开

1)做好权责清单、政务服务事项等的事前公开,将人社执法主体、职责、权限、依据、程序和救济渠道等信息在局官网公示,并实行信息动态管理。(责任部门:政策研究室、法规处、政务服务处、劳动监察处、人事教育处、劳动保障监察总队。各部门按职责分工落实,下同。)

2)开展双随机检查事前公示,制定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计划,并在局官网全面准确及时主动公开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和自由裁量基准等信息。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做好双随机联合检查。(责任部门:政策研究室、劳动监察处、劳动保障监察总队)

3)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编制执法服务指南,绘制执法流程图,明确执法事项名称、受理机构、受理条件、办理时限等内容,并在局官网公开。同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释、机构职能变动等情况进行动态调整。(责任部门:政策研究室、法规处、政务服务处、劳动监察处、人事教育处、劳动保障监察总队)

2.规范事中公示

1)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要主动亮明身份,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在执法活动中,要按规定出具执法文书,主动告知当事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人社部规定统一着执法服装、佩戴执法标识的,执法人员在执法时应当按规定着装、佩戴标识。(责任部门:政务服务处、劳动监察处、劳动保障监察总队、市社保中心)

2)办事大厅、政务服务窗口要设置岗位信息公示牌,明示工作人员岗位职责,申请材料示范文本、办理进度查询、咨询服务、投诉举报等信息。(责任部门:政务服务处)

3.加强事后公开

1)行政执法决定应当在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局官网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其中,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应当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公开的内容应当包括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论等信息。执法决定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不宜公开的,应当作适当处理后公开。(责任部门:办公室、政策研究室、劳动关系处、人才开发处、政务服务处、劳动监察处、劳动保障监察总队)

2)建立健全已公开发布执法决定信息的撤销和更新机制,对已公开的行政执法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应当及时从相应的信息公示平台和局官网上撤下原行政执法决定信息。除通过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开的行政执法决定信息外,采取其他途径向社会公开的行政执法决定信息不能直接作为各类主体信用等级的评价依据。(责任部门:办公室、政策研究室、政务服务处、劳动监察处、劳动保障监察总队)

3)严格执行行政执法统计年报制度,每年115日前,执法机构应将上年度行政执法工作情况形成书面报告,报送局法规处汇总,经局党组会审议后向市政府报送。上年度行政执法总体情况和有关数据应当通过局官网公开。(责任部门:办公室、政策研究室、法规处、政务服务处、劳动监察处、劳动保障监察总队、市社保中心)

(二)全面推行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1.完善文字记录

1)规范执法文书格式,对标人社部制定的文书文本,结合执法行为种类、性质、流程等特点,修订完善我局行政执法文书式样、编制使用说明,并及时将文书格式报市司法局备案。(责任部门:法规处、政务服务处、劳动监察处、劳动保障监察总队、市社保中心)

2)根据职权种类、法定程序、执法逻辑等要素,正确适用执法文书,规范文字记录,确保记录内容合法规范、客观公正、及时准确。(责任部门:政务服务处、劳动监察处、劳动保障监察总队、市社保中心)

2.规范音像记录

1)做好音像记录与文字记录的衔接工作,对文字记录能够有效记录执法行为的,可不进行音像记录。对直接涉及重大财产权益、罚没财物处置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办案场所,要做到全程录音录像记录。对现场执法、调查取证、举行听证、留置送达和公告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执法过程,要根据实际情况对相关环节进行音像记录。(责任部门:政务服务处、劳动监察处、劳动保障监察总队、市社保中心)

2)建立健全音像记录管理制度,明确设备配备、使用规范、记录要素、存储应用、监督管理等要求。采集后的音像记录要注明案件编号、采集时间、采集地点、采集人、证明对象等基本信息。根据执法行为的不同类型、阶段和环节等特点,编制人社系统统一的音像记录事项清单和执法行为用语指引,指导执法人员规范、文明、有效开展音像记录。(责任部门:政务服务处、劳动监察处、劳动保障监察总队、市社保中心)

3.严格记录归档

1)健全执法案卷管理制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档案管理规定归档存储执法全过程记录资料。运用技术手段对同一执法对象的文字记录、音像记录进行集中储存。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记录资料,归档时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责任部门:政务服务处、劳动监察处、劳动保障监察总队、市社保中心)

2)推进数据化记录归档管理,建立健全基于网络、电子认证、电子签章的行政执法全过程数据化记录工作机制,按照国家电子文件归档管理相关规范标准,逐步形成业务流程清晰、数据链条完整、数据安全有保障的数字化记录信息归档管理制度。(责任部门:政务服务处、劳动监察处、信息化处、劳动保障监察总队、市社保中心、信息中心)

4.发挥记录作用

1)运用案卷评查、执法监督平台抽查检查等方式加大对行政执法工作评议考核的力度,对执法薄弱环节提出改进执法建议。加强执法统计分析,发挥对舆情应对、行政决策和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积极作用。(责任部门:政策研究室、法规处、政务服务处、劳动监察处、劳动保障监察总队、市社保中心)

2)建立健全记录信息调阅监督制度,做到可实时调阅,切实加强监督,确保行政执法文字记录、音像记录规范、合法、有效。(责任部门:政务服务处、劳动监察处、劳动保障监察总队、市社保中心)

(三)全面推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1.明确审核机构

1)行政执法机构应当设立法制部门或配备相应的法制审核人员,对拟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进行法制审核。以局名义作出的重大、疑难、复杂的行政执法决定,经执法机构法制审核后,报局法规处进行法制审核。原则上从事法制审核人员不少于执法人员总数的5%,要把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法律专业背景的人员调整充实到法制审核岗位,提高法制审核队伍业务素质。(责任部门:法规处、政务服务处、劳动监察处、人事教育处、劳动保障监察总队)

2)充分发挥局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在法制审核工作中的作用,建立健全系统内公职律师统筹调用机制,实现法律专业人才资源共享。(责任部门:法规处、政务服务处、劳动监察处、人事教育处、劳动保障监察总队)

2.明确审核范围

1)凡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以及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都要进行法制审核。特别是一般程序行政处罚决定和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许可事项都要进行法制审核,审核程序可在内部审批表中体现。(责任部门:法规处、政务服务处、劳动监察处、劳动保障监察总队)

2)结合执法类别、执法层级、所属领域、涉案金额等因素编制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事项清单,同时要加强对区级人社部门清单编制工作的指导。(责任部门:法规处、政务服务处、劳动监察处、劳动保障监察总队)

3.明确审核内容

1)要将执法主体、执法人员执法资格、执法程序、案件事实、证据、适用法律法规依据、裁量基准运用、执法权限、执法文书等方面是否合法规范,以及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等方面作为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重点内容。(责任部门:法规处、政务服务处、劳动监察处、劳动保障监察总队)

2)依据《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试行)》(津人社办发〔2018289号)规定的程序、方式、时限等要求,严格审核流程。建立健全法制审核意见与执法承办机构意见不一致的协调机制。(责任部门:法规处、政务服务处、劳动监察处、劳动保障监察总队)

4.明确审核责任

1)法制审核是作出重大执法决定的必经程序,应当在完成对个案的调查审查工作、形成拟作出行政决定的意见后启动。未经法制审核的,不得作出执法决定。(责任部门:法规处、政务服务处、劳动监察处、劳动保障监察总队)

2)行政执法承办机构应当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以及执法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程序的合法性负责;法制审核机构对重大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意见负责。因相关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枉法等,导致行政执法决定错误的,要依纪依法追究责任。(责任部门:法规处、政务服务处、劳动监察处、劳动保障监察总队)

(四)强化行政执法信息化应用

1.积极对接现有市级执法信息工作平台,即时准确、全面有效地上传执法数据,做好执法信息的维护与更新。同时要对数据抽样结果的反馈意见和系统平台自动提示的预警信息进行及时修正。(责任部门:法规处、劳动监察处、信息化处、劳动保障监察总队、市社保中心、信息中心)

2.结合执法的关键环节和重点要素,加强对执法数据的统计分析,通过提前预警、监测、研判,准确发现执法薄弱环节,及时预见违法行为动向,妥善解决履职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责任部门:法规处、劳动监察处、劳动保障监察总队、市社保中心)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局主要负责同志对全面推行三项制度负领导责任,各有关处室(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为本处室(部门)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抓好工作部署,有力推进各项工作措施落到实处。法规处要发挥好统筹协调工作,加强联动形成合力,确保任务有效落实。

(二)健全制度体系。建立健全三项制度体系,加强和完善行政执法案例指导、行政执法裁量基准、行政执法案卷管理和评查、行政执法投诉举报以及行政执法考核监督等制度建设,加强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工作,形成统筹行政执法各个环节的工作机制。

(三)开展培训宣传。采用专家授课、案例研讨、庭审观摩等多种形式开展规范行政执法专题学习培训,提高依法执法能力。依托局官网以及报刊、广播、新媒体等方式,积极宣传推行三项制度的重大意义、主要做法、典型经验和实施效果。

(四)夯实基础性工作。加强执法经费保障和管理,确保履职所需的执法装备、经费及时到位。根据执法实际需要将执法装备需求列入财政预算,制定人社系统执法装备配备标准、装备配备规划、设施建设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

(五)推进信息化建设。探索开发行政执法裁量智能辅助信息功能,约束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确保执法尺度统一。扩大行政执法记录仪和音视频采集设备的使用领域,增强采集行政执法信息的真实性、全面性和及时性。

(六)强化督促检查。三项制度落实情况纳入局绩效考核,建立督查情况通报制度,及时通报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并督促整改,对整改不力造成不良后果的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相关人员,依纪依法问责。

 

附件:行政执法决定事项目录


附件  

      行政执法决定事项目录

 

 

责任部门

行政处罚

1

对未经法定程序确定辅助性岗位的处罚

劳动监察处、

劳动保障监察总队

2

对违反有关劳务派遣规定行为的处罚

3

未经许可招用外国人的处罚

4

对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处罚

5

对违法开展职业中介活动的处罚

6

对擅自扩大许可业务范围、不接受检查或提供虚假材料、不办理手续的处罚

7

对未将境外中介服务协议书和劳动合同未备案的处罚

8

对职业中介机构违法扣押劳动者证件或收取押金的处罚

9

对在服务场所不明示许可证、监督电话的处罚

10

对不按规定建立服务台账的处罚

11

不按规定退还中介服务费的处罚

12

对擅自从事境外就业中介活动的处罚

13

对违反境外就业中介活动规定的处罚

14

对中外合资中介机构违法开展经营活动的处罚

15

对擅自从事人事代理的处罚

16

不按规定提供档案材料的处罚

17

职业中介机构从事禁止性经营活动的处罚

18

中介机构不配合检查的处罚

19

对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未备案的,设立分支机构、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未书面报告的,未按规定提交经营情况年度报告的处罚

行政处罚

20

对违法从事民办教育活动的处罚

劳动监察处、

劳动保障监察总队

21

对出资人取得不合理回报的处罚

22

对未将相关材料备案或备案材料不真实的处罚

23

对违反国家有关职业介绍、技能培训或者技能考核鉴定规定的处罚

24

对职业培训机构、技工学校违反《天津市控制吸烟条例》行为的处罚

25

对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处罚

26

对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处罚

27

对用人单位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处罚

28

对拒不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的处罚

29

对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处罚

30

对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处罚

31

对医师(工伤保险)违规行为的处罚

32

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的处罚

33

未按月告知职工缴费明细的处罚

34

对用人单位劳动管理规章制度违法的处罚

35

对违法扣押劳动者物品或收取财物的处罚

36

对违反建立职工名册有关规定的处罚

37

对用人单位违反招聘规定的处罚

38

对违反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处罚

39

对违反未成年工劳动保护规定的处罚

40

对违规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处罚

41

对不配合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的处罚

42

对违规提取或者挪用职工教育经费的处罚

43

对使用童工或不将童工送交监护人的处罚

44

对介绍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就业的处罚

行政处罚

45

对未保存或者伪造童工录用登记材料的处罚

劳动监察处、

劳动保障监察总队

46

对无照单位使用童工或者介绍童工就业的处罚

47

违反工资和福利待遇规定的处罚

48

未办理就业登记或者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未备案的处罚

49

未与劳动者订立或者续订劳动合同的处罚

50

以实习名义招用在校学生的处罚

51

招用应当取得但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人员的处罚

行政检查

1

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相关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劳动监察处、劳动保障监察总队、市社保中心

行政强制

1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加收滞纳金

市社保中心

2

划拨社会保险费

劳动监察处、劳动保障监察总队

行政许可

1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

劳动关系处、政务服务处

2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

人才开发处、政务服务处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9514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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