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保险
援企稳岗工作的通知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23号)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办法》(津政发〔2018〕32号)精神,进一步规范经办标准、简化办事流程,提高政策执行效率,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放宽政策条件
(一)关于稳岗返还。企业申报享受稳岗返还政策,条件由“企业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满2年”放宽至“企业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以上”。企业稳岗返还比例由“上年度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25%”提高到“上年度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
(二)关于技能提升补贴。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企业在职参保职工当年取得相关证书申领技能提升补贴的,条件由“取证时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36个月及以上”放宽至“申请补贴时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及以上”。
二、加强资金管理
各级人社部门负责各项援企稳岗政策的审核、公示、拨付工作,对申请享受援企稳岗政策人员及单位进行有效甄别,严防造假行为。有条件的可聘请第三方机构开展监督检查,并自觉接受审计等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监督。要建立风险管理制度,强化内部风险防控,加强资金和财务管理,优化资金拨付流程。对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各项补贴或稳岗返还的,依法追回;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补贴资金须实行专户管理,按季申请预拨、按月结算。同时,按照“谁拨付、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各区人社局在每季度初10日前,填写《援企稳岗资金需求表》报市人社局。市人社局在2个工作日内,将预拨资金划拨至区人社局。每年末,区人社局负责核实资金收支结余情况,并于12月25日前将结余资金按原渠道全部退回。
三、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市人社局作为失业保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拟订援企稳岗有关政策和标准,加强考核监督,规范操作流程,推动经办服务标准化、智能化、便利化,负责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指导,对资金使用和风险防控情况进行监管。
市劳服中心作为市级服务平台,负责对援企稳岗各项政策的组织推动和事中事后监管,应采取数据核查与实地抽查相结合等方式,对各区援企稳岗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并对稳岗返还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抽查,必要时可聘请第三方机构开展检查。同时,做好各项补贴及稳岗返还数据统计和分析等工作,做好“企业稳岗补贴实名制信息系统”信息汇总上报工作,并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各项补贴和稳岗返还情况报市人社局。
四、做好政策宣传服务
各区人社局要充分认识失业保险援企稳岗工作的重要性,通过网站、电视台、公众号、服务大厅张贴、办事窗口告知等方式,多渠道开展宣传,提高政策知晓度。要以规范、安全、便捷为原则,提高援企稳岗各项政策的经办服务质量和效率,一律不得设定集中申报期,确保政策惠及更多用人单位和职工。
五、有关事宜
本通知所称援企稳岗政策,包括继续教育培训补贴、学历提升补贴、职称提升补贴、技能提升补贴、续签长期劳动合同社会保险补贴、稳岗补贴、稳岗返还。以上政策执行期限按照人社部有关文件执行。
附件:1.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政策经办规程
2.援企稳岗资金需求表
市人社局 市财政局
2019年5月31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政策经办规程
一、严格审核管理
(一)减少申报要件
各区应通过“金保二期”系统对申报单位或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数、就业登记、人员减少、失业原因、劳动合同变更等情况进行审核,上述可在网上查询的审核要件,申报单位不再提供。企业申报享受稳岗返还政策,不再提供《从业人员及工资总额》(602表,原102表)。
(二)加强信息比对核查
各区人社部门应加强与区国资、市场监管等部门的信息共享,有效利用“天津市行政机关联合奖惩监管系统”和“信用中国”(http://www.creditchina.gov.cn)等平台,查询核对企业相关信息。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僵尸企业”以及淘汰关停、依法破产、注销清算等企业,一律不得享受援企稳岗政策。
(三)强化专业部门审核
申报技能提升补贴的,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需经培训管理部门审核,凡在人社部“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全国联网查询”平台查询到并符合申报条件的,可确认发放;申报学历提升补贴的,学历证书需通过“学信网”等相关网站验证,通过验证的可确认发放。
(四)统一审核计算标准
1.关于继续教育培训补贴。对符合《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财建〔2006〕317号)规定,教育经费中列支的与培训相关且符合财务规定的费用,单位外派培训的交通、餐饮、住宿、场地租赁等费用可以计算补贴额度,并提供培训通知、相关费用发票;单位内部组织的培训需提供年度计划、培训通知、培训内容、培训考勤、费用明细等相关材料,有发票的应当提供。
2.关于取得证书时间。学历证书按证书标注日期核定,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按“发证日期”核定,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按“授予时间”核定。证书上同时存在多个日期,可按最后一个日期核定;日期截止到月的,可按月末核定。
3.关于裁员率。按上年度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数与上年度参保职工平均人数比较确定,且低于我市上年度城镇登记失业率。
4.关于稳岗返还基数。失业保险欠缴的,补缴后可享受稳岗返还政策。单位补缴的上年度失业保险费,可作为返还基数,但补缴的历史欠费、滞纳金和利息不列入返还基数。参保企业(非劳务派遣单位)申报稳岗返还时,由其出资缴纳的劳务派遣人员失业保险费金额,可作为返还基数;劳务派遣单位申报稳岗返还时,返还基数不包含劳务派出人员。返还年度已享受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和家庭服务业社保补贴的人员,其单位和个人缴费不再作为返还基数。
二、简化工作流程
(一)申报受理
企业持相关材料向参保所在区人社局申请,区人社部门应在接到申请后现场进行审核,并即时告知受理意见。受理后各区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企业名称或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码(7-16位用*代替)、拟返还金额、裁员率或证书名称、等级等情况,同时将上述情况报市劳服中心。
(二)事中抽查
公示期内由市劳服中心按照不低于申报企业20%的比例进行抽查,公示期满前将抽查意见反馈相关区人社部门。
(三)资金拨付
公示期满无异议,且市劳服中心抽查未发现异常情况的,区人社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拨付资金,并按规定将相关信息及时录入“企业稳岗补贴实名制信息系统”。
三、其他相关事项
稳岗返还、稳岗补贴、继续教育培训补贴、续签长期劳动合同社会保险补贴、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五项社会保险阶段性稳岗返还等政策,企业在同一年度内只能享受其中一项。学历、职称和技能提升补贴,职工在同一年度内只能享受其中一项。技能提升补贴与技能培训补贴不可重复享受;同一职业(工种)享受高级别证书补贴的不再享受低级别证书补贴。
附件2
援企稳岗资金需求表
区人社局 单位: 元
支出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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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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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拨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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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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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失业保险经办部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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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 科长: 分管局长: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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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9年5月31日印发
政策问答
一、《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保险援企稳岗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中企业能够享受的援企稳岗政策包括哪些?
《通知》所称援企稳岗政策,包括继续教育培训补贴、学历提升补贴、职称提升补贴、技能提升补贴、续签长期劳动合同社会保险补贴、稳岗补贴、稳岗返还等。以上政策执行期限按照人社部有关文件执行。
二、《通知》出台后,企业申请稳岗返还的条件有什么变化?
企业申报享受稳岗返还政策,原条件为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满2年,可享受上年度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25%的稳岗返还。《通知》出台后,企业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以上,可返还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
三、《通知》出台后,职工申请技能提升补贴的条件有什么变化?
职工申请享受技能提升补贴,原条件为企业在职职工取证时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36个月及以上。《通知》出台后,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企业在职职工当年取得相关证书,申请补贴时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及以上,即可享受补贴。
四、《通知》出台后,申报要件有哪些变化?
各区人社局通过“金保二期”系统对申报单位或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数、就业登记、人员减少、失业原因、劳动合同变更等情况进行审核,上述可在网上查询的审核要件,申报单位不再提供。企业申报享受稳岗返还政策,不再提供《从业人员及工资总额》(602表,原102表)。
五、企业享受援企稳岗政策的程序是什么?
(一)申报受理。企业持相关材料向参保所在区人社局申请,区人社部门应在接到申请后现场进行审核,并即时告知受理意见。受理后各区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二)事中抽查。公示期内由市劳服中心按照不低于申报企业20%的比例进行抽查,公示期满前将抽查意见反馈相关区人社部门。
(三)资金拨付。公示期满无异议,且市劳服中心抽查未发现异常情况的,区人社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拨付资金。
六、企业申报继续教育培训补贴的范围和要求是什么?
对符合《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财建〔2006〕317号)规定,教育经费中列支的与培训相关且符合财务规定的费用,单位外派培训的交通、餐饮、住宿、场地租赁等费用可以计算补贴额度,并提供培训通知、相关费用发票;单位内部组织的培训需提供年度计划、培训通知、培训内容、培训考勤、费用明细等相关材料,有发票的应当提供。
七、学历和技能证书取得证书时间如何确定?
学历证书按证书标注日期核定,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按“发证日期”核定。证书上同时存在多个日期,可按最后一个日期核定;日期截止到月的,可按月末核定。
八、裁员率如何计算?
裁员率按上年度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数与上年度参保职工平均人数比较确定,且低于我市上年度城镇登记失业率。
九、补缴的失业保险费是否可作为稳岗返还基数?
失业保险欠缴的,补缴后可享受稳岗返还政策。单位补缴的上年度失业保险费,可作为返还基数,但补缴的历史欠费、滞纳金和利息不列入返还基数。
十、劳务派遣企业如何享受援企稳岗政策?
参保企业(非劳务派遣单位)申报稳岗返还时,由其出资缴纳的劳务派遣人员失业保险费金额,可作为返还基数;劳务派遣单位申报稳岗返还时,返还基数不包含劳务派出人员。返还年度已享受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和家庭服务业社保补贴的人员,其单位和个人缴费不再作为返还基数。
十一、援企稳岗政策是否可以同时享受?
按照国家文件要求,稳岗返还、稳岗补贴、继续教育培训补贴、续签长期劳动合同社会保险补贴、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五项社会保险阶段性稳岗返还等政策,企业在同一年度内只能享受其中一项。学历、职称和技能提升补贴,职工在同一年度内只能享受其中一项。技能提升补贴与技能培训补贴不可重复享受;同一职业(工种)享受高级别证书补贴的不再享受低级别证书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