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政务网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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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职业培训补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 :
4493157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 文 字 号 :
津人社局发〔2019〕26号
主    题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就业培训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职业培训

补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有关单位:

现将《天津市职业培训补贴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市人社局                  市财政局

                               201982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职业培训补贴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面向城乡全体劳动者的终身职业培训制度,健全政府购买培训服务引导激励机制,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国办发〔201924号)、《天津市失业保险条例》、《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海河工匠”建设的通知》(津政办发〔201924号)、《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164号)及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职业培训补贴是指劳动者根据就业需要或技能提升要求,自主选择具备资质条件的培训机构参加职业培训,或企业组织的职业培训,按规定给予的各项补贴。本办法规定的职业培训包括职业技能培训、定向就业培训、公共实训中心专项职业能力培训、创业培训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培训机构,是指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院校、公共实训机构、职业培训学校,以及符合条件的企业培训中心(以下统称“培训机构”)。对享受培训补贴的培训机构,实行签约管理。

第四条  法定劳动年龄内的下列人员(以下统称“各类人员”)参加职业培训、鉴定(含技能等级认定,下同),可按规定享受相应职业培训补贴:

(一)企业职工;

(二)职业院校、普通高校全日制毕业学年学生;

(三)农村劳动力;

(四)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五)灵活就业人员;

(六)其他符合条件的人员。

 

第二章  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第五条  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包括培训费补贴、鉴定费补贴和生活费补贴。市人社局建立职业培训补贴目录制度,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确定调查机构,对市场需求职业、等级和培训成本进行调查,依据调查结果和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支柱产业发展需要,制定《市场紧缺职业需求程度及补贴标准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市人社局会同市财政局定期向社会公布《目录》,并根据产业结构调整和技能人才供需状况适时动态调整。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按《目录》范围和标准执行。

(一)培训费补贴。各类人员(不含职业院校学生)参加《目录》内职业和等级技能培训,取得证书(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职业培训包合格证书、培训结业证书)的,给予职业技能培训费补贴。其中,参加技师、高级技师培训的,给予补贴标准100%的补贴;参加高级工及以下等级培训的,按照非常紧缺、紧缺、一般紧缺程度,分别给予补贴标准100%90%80%的补贴。

参加中级及以上职业技能培训,需具有前一等级的职业资格、技能等级、职业培训包合格证书或符合该等级鉴定申报条件。职业技能培训费补贴按照80120课时两档计算,不足80课时的,不予培训补贴;超过120课时的,按120课时计算给予补贴。

(二)鉴定费补贴。各类人员参加《目录》内职业技能培训后鉴定成绩合格的,给予100%的职业技能鉴定费补贴。

(三)生活费补贴。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农村未继续升学初高中毕业生和城市低保家庭学员参加《目录》内职业技能培训,在享受职业技能培训费补贴同时,还可在一年内申请一次性1000元生活费补贴。

第六条  职业技能培训费补贴拨付企业或实施培训的培训机构,其中,企业职工的职业技能培训费补贴拨付职工所在企业,院校学生、失业人员、农村劳动力等其他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费补贴拨付实施培训的培训机构;职业技能鉴定费补贴拨付申报鉴定的单位。

第七条  对认定为公共实训基地的企业培训中心,承担社会公共实训服务,按照《目录》开展培训,补贴标准最高上浮25%企业与职业院校通过企校合作开展内训,按照《目录》补贴标准给予企业职业技能培训费补贴。

第八条  各类人员(不含学生)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每人每年最多可享受三次培训补贴,但同一职业同一等级不可重复享受。普通高校全日制毕业学年学生可享受一次培训补贴。

 

第三章  定向培训、公共实训、创业培训补贴

第九条  未就业人员参加定向就业培训考核合格、6个月内在本市实现就业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企业新入职职工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在合同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参加定向就业培训考核合格的,按每人500元标准享受一次定向就业培训补贴。定向就业培训由公共实训机构和评估优秀的职业培训学校承担。

第十条  公共实训中心开展《专项职业能力目录》内项目培训,按照相关规定享受培训费和鉴定费补贴。

第十一条  对参加创业培训并取得结业证书的,按照每人500元的标准,给予创业培训机构培训费补贴。对参加培训后半年内成功创业的,按照每人1000元的标准,再给予创业培训机构创业成功补贴。对已成功创业人员参加改善和扩大企业培训并取得培训结业证书的,按照每人1500元的标准,给予创业培训机构培训费补贴。

 

第四章  培训补贴管理

第十二条  将职业培训补贴政策权限下放各区。在确保落实国家和本市政策规定的基础上,各区可结合实际进一步完善政策体系,创新管理机制,优化审批流程,提升政策效益。

第十三条  市人社局主要承担以下职责:

(一)对各区开展职业培训工作进行业务指导。会同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制定和完善全市职业培训补贴政策。

(二)公共实训基地建设运行、市级职业培训资源开发管理,以及相关资金的审核、发放。

(三)职业技能培训、专项职业能力培训、定向就业培训、创业培训实施情况的监督抽查;

(四)职业培训补贴资金使用情况监督检查;

(五)职业培训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和维护。

第十四条  区人社局主要承担以下职责:

(一)坐落在本地区的培训机构开展职业培训补贴项目的经办服务、补贴审核、资金发放;

(二)职业技能培训、专项职业能力培训、定向就业培训的日常管理和检查;

(三)结合实际制定本区域职业培训补贴政策。

第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积极配合人社部门完善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做好开展职业培训相关工作经费保障,开展绩效评价促进提高补贴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章  补贴资金拨付

第十六条  各区人社局对培训机构拨付职业培训补贴流程:

(一)申请。培训机构在培训开始前,向区人社局提出开班和职业培训补贴申请。

(二)审核。区人社局按月审核职业培训补贴,并进行公示。

(三)资金拨付。公示无异议后,区人社局按规定拨付职业培训补贴。

第十七条  按照人员类型划分,企业职工、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村劳动力、灵活就业人员职业培训补贴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列支,职业院校、普通高校全日制毕业学年学生职业培训补贴资金、就业困难等人员生活费补贴从就业专项资金列支。各区要严格培训补贴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严禁违规发放补贴资金,对骗取补贴资金的由发放部门负责追回,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十八条  完善市对区职业培训补贴分配机制。市对区实行因素法分配,市人社局会同市财政局对各区建立考核机制,根据各区承担的培训任务量、培训完成绩效情况、管理规范情况确定资金分配权重,按照年度预算安排情况分配资金。考核机制指标构成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

第十九条  市人社局于每年1120日前提出下一年度资金分配建议,市财政局根据市人社局提出的资金分配计划,结合年度预算安排情况确定资金分配方案。从失业保险基金列支的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由市人社局拨付至各区人社局培训补贴资金账户。从就业专项资金列支的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由市财政局转移支付各区财政局。

为做好下放职业培训补贴管理衔接工作,2019年下半年培训补贴资金,由市人社局直接拨付至各区人社局培训补贴资金账户。

 

第六章  职业能力建设

第二十条  支持提升市级职业技能公共实训机构服务能力,对设施设备购置、维护保养、日常运行给予一定补贴。对符合条件的其他公共实训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设施设备购置费支持。

第二十一条  鼓励职业院校、职业培训学校等各类主体开发职业培训包、数字化教学等职业培训资源,市人社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我市职业培训发展需要确定支持范围和标准。各区可根据实际需要支持“职业培训资源”开发工作,具体范围和标准由各区确定。

第二十二条  支持提升职业培训管理水平,包括培训机构和培训项目日常检查、绩效评价、职业培训工作宣传推动、工作人员业务培训、项目评审等。

第二十三条  职业培训能力建设经费可从职业培训补贴资金中列支。

 

第七章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981日起施行,2022730日废止,由市人社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原《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职业培训补贴办法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584号)同时废止。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985日印发

 

一、职业培训补贴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培训补贴适用范围包括哪些?

答:《天津市职业培训补贴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职业培训补贴,包括职业技能培训、定向就业培训、公共实训中心专项职业能力培训、创业培训等。

二、能够开展补贴培训的培训机构有哪些?

答: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院校、公共实训机构、职业培训学校,以及符合条件的企业培训中心(以下统称培训机构)。对享受培训补贴的培训机构,实行签约管理。

三、什么是培训机构签约管理?

答:拟开展职业技能培训享受培训补贴的培训机构,在首次开展培训前,需与区职业培训补贴主管部门签订“承担培训任务协议书”,明确培训项目和双方权责,将相关信息录入管理系统,实行网络管理。

四、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的职业范围是什么?

答: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的职业范围为《市场紧缺职业需求程度及补贴标准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内所列职业。市人社局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确定调查机构,对市场需求职业、等级和培训成本进行调查,依据调查结果和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支柱产业发展需要制定《目录》。市人社局会同市财政局定期向社会公布《目录》,并根据产业结构调整和技能人才供需状况适时动态调整。

五、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的人员范围是什么?

答:法定劳动年龄内的下列人员(以下统称各类人员)参加职业培训、鉴定(含技能等级认定,下同),可按规定享受相应职业培训补贴:

(一)企业职工;

(二)职业院校、普通高校全日制毕业学年学生;

(三)农村劳动力;

(四)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五)灵活就业人员;

(六)其他符合条件的人员。

六、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的内容和补贴标准是什么?

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包括培训费补贴、鉴定费补贴和生活费补贴。职业技能培训费补贴拨付企业或实施培训的培训机构,其中,企业职工的职业技能培训费补贴拨付职工所在企业,院校学生、失业人员、农村劳动力等其他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费补贴拨付实施培训的培训机构;职业技能鉴定费补贴拨付申报鉴定的单位。生活费补贴拨付个人。

(一)培训费补贴。各类人员(不含职业院校学生)参加《目录》内职业和等级技能培训,取得证书(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职业培训包合格证书、培训结业证书)的,给予职业技能培训费补贴。其中,参加技师、高级技师培训的,给予补贴标准100%的补贴;参加高级工及以下等级培训的,按照非常紧缺、紧缺、一般紧缺程度,分别给予补贴标准100%90%80%的补贴。

(二)鉴定费补贴。各类人员参加《目录》内职业技能培训后鉴定成绩合格的,给予100%的职业技能鉴定费补贴。

(三)生活费补贴。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农村未继续升学初高中毕业生和城市低保家庭学员参加《目录》内职业技能培训,在享受职业技能培训费补贴同时,还可在一年内申请一次性1000元生活费补贴。

七、生活费补贴范围是什么?

答: 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农村未继续升学初高中毕业生和城市低保家庭学员参加《目录》内职业技能培训,在享受职业技能培训费补贴同时,还可在一年内申请一次性1000元生活费补贴。

八、技能培训补贴次数有限制吗?

答:各类人员(不含学生)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每人每年最多可享受三次培训补贴,但同一职业同一等级不可重复享受。普通高校全日制毕业学年学生可享受一次培训补贴。

九、什么是定向培训补贴,有没有次数限制?

答:未就业人员参加定向就业培训考核合格、6个月内在本市实现就业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企业新入职职工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在合同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参加定向就业培训考核合格的,按每人500元标准享受一次定向就业培训补贴。

十、职业培训如何申报?

答:培训机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向辖区人社部门申报,区人社部门负责坐落在本地区的培训机构开展职业培训补贴项目的经办服务、补贴审核、资金发放和培训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

十一、补贴资金拨付流程是什么?

答: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拨付流程如下:

(一)申请。培训机构在培训开始前,向区人社局提出开班和职业培训补贴申请。

(二)审核。区人社局按月审核职业培训补贴,并进行公示。

(三)资金拨付。公示无异议后,区人社局按规定拨付职业培训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