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政务网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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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市社保中心关于做好工伤预防培训工作的经办意见
索   引  号 :
00012568x/2019-00269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 文 字 号 :
津社保办发〔2019〕71号
主    题 :
综合政务\其他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各分中心:

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局《关于工伤预防培训费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19105)已下发,为做好此项工作,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参与区级评估

机构申报结束后,在区人社局组织下,分中心参加区级评估工作,确定专人参与资料核查和实地勘察,配合提出区级评估意见。

二、完成协议签订

市中心收到市工伤预防联席会议确定列入下一年度实施计划后,3个工作日内市中心将下一年度实施计划项目及相关材料转发至所属分中心。分中心依据申报单位提交的《工伤预防培训项目申请审核表》、《工伤预防培训计划书》、《工伤预防培训人员花名册》,6个工作日内拟定《工伤预防培训服务协议》文本(以下简称《协议》),《协议》范本见附件。分中心依据相关材料对《协议》范本中下划线部分进行补充,其余部分不做改动。拟定《协议》文本后,一式三份,加盖分中心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签章,交实施单位于6个工作日内加盖实施单位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签章后送回,完成协议签署。实施单位及分中心各留存一份,另一份由分中心在3个工作日内转交市中心,市中心汇总后2个工作日内报市人社局备查。对于完成签署协议的,分中心将协议有关内容录入工伤支付系统,协议文本高拍,留存《协议》纸质、电子档案。

三、配合检查验收

各分中心作为成员单位参与本区内工伤预防培训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和评审验收工作。在培训项目实施期间配合区人社局对实施单位培训过程的合规性、培训计划的执行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培训项目结束后,按照区人社局的要求,对培训项目的执行情况、质量及效果进行综合评审,完成验收。

四、做好资金拨付

验收完成后,实施单位应及时向分中心提交《工伤预防培训项目验收报告》,并对《协议》文本中的账户信息进行确认,账户信息若需修改,应及时提交加盖公章及法人签章的情况说明。分中心依据《工伤预防培训项目验收报告》中的验收结论,对评议验收合格的培训项目,应及时向实施单位拨付全款;对评议验收不合格的培训项目,严格按照验收结论的要求采取扣减部分合同款、扣减全部合同款等方式处理,20个工作日内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实施单位一次性支付工伤预防培训费。实施单位收到款项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向分中心开具合法有效的正式等额发票原件,分中心存档。

开展工伤预防培训是推动用人单位落实工伤预防责任、降低工伤事故和职业病发生率的重要手段。各分中心要积极参与评估、检查及验收工作,严格依法依规抓好协议签署和资金拨付。工作中遇有问题,应及时向市中心主管业务部门反馈。

附件:工伤预防培训服务协议范本

2019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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