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政务网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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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市人社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开展技工院校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索   引  号 :
4493413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 文 字 号 :
津人社办函〔2019〕800号
主    题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就业培训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修改和废止依据:
《市人社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24〕16号)宣布废止。

市人社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开展技工院校职业

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技工院校,有关单位:

现将《天津市开展技工院校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积极组织申报。

20191216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开展技工院校职业技能等级认定

试点工作方案

为全面提升技工教育人才培养质量,积极促进技工院校学生就业创业,发挥技工院校在技能储备人才培养、评价方面的主体作用,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改革完善技能人才评价制度的意见》(人社部发〔201990号)、《关于做好技工院校学生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工作的通知》(人社职司便函〔201952号)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海河工匠”建设的通知》(津政办发〔20192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技工院校实际情况,决定在技工院校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工作,并制定如下方案:

一、组织机构

在市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市人社局职业能力建设处负责本次试点工作的政策制定、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天津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天津市职业技能培训研究室,以下简称“市鉴定中心”)负责具体工作实施、技术支持和过程检查。

二、试点范围及评价内容、方式

(一)试点院校范围

已设有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的技工院校(以下简称“试点院校”)。试点期间,试点院校可根据学生实际意愿,面向院校相关专业在校生,在备案范围内组织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活动。

(二)试点职业(工种)范围

1.试点院校开展认定的职业(工种)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2015年版)》中收录的技能类职业(工种)和新职业。准入类职业资格不纳入试点范围。

2.试点院校认定的职业(工种)应与院校主干专业设置相适应,并在其鉴定所站原许可范围内。

(三)评价内容

试点院校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应严格执行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科学设定评价内容,考虑学生日常学习表现,综合评价学生的能力。

(四)评价方式

试点院校可依托其举办的鉴定所站,采取“理论考试+实操考核”的方式开展认定。理论考试成绩可通过本专业(科目)结课考试成绩替代。

三、实施程序

(一)试点院校确定(自201912月起)

1.申报。本着自愿申报、择优遴选的原则,符合条件的技工院校于20191217日(星期二)前向市鉴定中心提交备案申请材料(详见附件)。

2.审核。市鉴定中心对申报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提出相关院校可开展认定的职业(工种)和等级建议,报市人社局。

3.备案。市人社局审定后,由市鉴定中心报人社部鉴定中心复核备案。

4.公布。通过人社部鉴定中心复核备案的技工院校,列入我市职业技能评价机构目录。

(二)自主认定

1.实施评价。完成备案的试点院校根据工作方案,在规定范围内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每批次认定开展前10个工作日向市鉴定中心报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实施计划,市鉴定中心对认定过程进行监督。

2.成绩公示。认定结果在相关院校予以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

3.结果备案。公示无异议的,试点院校于10个工作日内,将认定结果及拟颁发证书信息报市鉴定中心。

4.证书发放。对规范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且成绩公示无异议的,市鉴定中心将证书信息上传人社部鉴定中心全国联网查询系统。试点院校按规定印制证书(或电子证书),用印后发放。

(三)阶段总结(20208月)

市鉴定中心对试点院校试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分析总结,形成评估报告,以书面形式报送市人社局。对评估合格的院校,同意继续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对评估不合格的院校,终止备案,取消试点资格。

四、支持措施

(一)市人社局根据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编码规则,按备案顺序向试点院校予以证书号段赋码。

(二)市鉴定中心可向试点院校提供命题、题库建设等方面的技术支持和相关人员的培训服务。

五、工作要求

(一)试点院校应建立工作台账,按规定做好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核发和统计工作,主动接受人社部门的事中事后监管。对违规认定的,市人社局将终止试点资格。

(二)试点院校应建立问题回溯和责任追究机制,在规定的职业(工种)范围内,独立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活动,并按照“谁评价、谁发证、谁负责”原则承担主体责任。

(三)试点院校应积极推动院校专业设置与职业(工种)对接、课程内容与职业标准对接、教学过程与工作过程对接,结合教学过程和结果考核进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

(四)试点院校开展评价活动可参考同职业类别、等级职业技能鉴定考试收费标准,结合实际评价工作需要,制定合理的收费标准,收取认定所需的相关费用。评价活动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收费标准应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联系人:市人社局职业能力建设处 刘丽洁

联系电话:83218261

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吕本顺

联系电话:83635027

电子邮箱:tjjndjrd@163.com

附件:1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备案申请表

2.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备案申请材料要求


附件1

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备案申请表

一、申请单位基本信息

名称

地址

注册登记机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联系人

职务

座机

手机

电子邮箱

规章制度文件(另附)

二、申请开展评价的职业(工种)

序号

职业(工种)名称

职业编码

工种名称

等级

认定依据(职业标准情况)

1

2

3

4

5

6

7

8

……


三、院校主干专业范围及具备的组织优势、专业优势等

四、场地设备等情况(权属证明材料另附)

(一)场地情况

(二)设施设备情况(权属证明材料另附)

序号

名称

品牌

规格/型号

数量

所有权归属

1

2

3

4

……


(三)计算机考务管理及视频监控设备配置情况

五、人员情况(技术技能水平证明复印件另附)

(一)专职工作人员情况

序号

姓名

身份证号

职务/职称

学历

主要工作职责

1

2

3

……

(二)专家情况

序号

姓名

身份证号

所在单位

职务/职称/技能等级

学历

专业方向

1

2

3

……

(三)考评人员情况

序号

姓名

身份证号

所在单位

职务/职称/技能等级

学历

考评职业领域

1

2

……


附件2

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备案

申请材料要求

申报试点工作的技工院校向市鉴定中心提出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工作备案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备案表》;

二、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三、《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内容应包含:

(一)申请试点单位基本情况:包括学校简介、专业设置、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工作开展情况等;

(二)试点工作机构情况(领导小组或工作组);

(三)工作范围(认定人员范围与认定职业范围);

(四)主要工作内容;

(五)质量管控措施;

(六)时间安排;

(七)相关建议等。

四、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基础材料

(一)申请开展评价职业(工种)的国家职业技能标准;

(二)认定职业的培训教程及试题样本;

(三)考评员、督导员等专业人员名录及技术技能水平证明;

(四)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相关工作的规章制度汇编;

(五)信息化管理方案;

(六)场地设施设备等资产有效证明文件;

(七)证书样式(含印章)样本及打印系统说明材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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