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政务网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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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市人社局关于充分发挥市场作用促进人才顺畅有序流动的实施意见
索   引  号 :
4493443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 文 字 号 :
津人社局发〔2019〕37号
主    题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才资源开发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修改和废止依据:
《市人社局关于宣布废止和失效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24〕33号)宣布废止


市人社局关于充分发挥市场作用促进人才

顺畅有序流动的实施意见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充分发挥市场作用促进人才顺畅有序流动的意见》(人社部发〔20197号)精神,充分发挥市场在人才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促进人才顺畅有序流动,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健全人才流动市场机制

(一)健全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体系。全面贯彻落实《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健全市区两级人力资源市场体系,充分发挥市场在人才流动中的主渠道作用。打破城乡、地区、行业分割,消除身份、性别歧视,建立统一规范、公平有序的市场运行规则。进一步理顺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推动公共服务与经营性服务分离。深化人力资源市场“放管服”改革,促进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规范有序发展。围绕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我市支柱产业需求,大力发展专业性、行业性人才市场,加快推进国家级人才市场建设,持续优化全市人力资源市场布局。

(二)完善人才市场供求、价格和竞争机制。深化人才资源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建立产业发展、转型升级与人才供求匹配机制,保障人才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权利。健全合理体现人才价值的收入分配机制,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分配政策,落实《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实施意见》(津党厅201838号),推动符合条件的国有科技型企业按照国家有关政策通过股权和分红等方式对科研人员进行激励;高校和科研院所可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自主决定绩效考核和绩效分配办法,重点向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和作出突出成绩的科研人员倾斜。创新人才评价机制,完善职称评价标准,突出品德、能力、业绩导向,克服“唯论文、唯职称、唯学历、唯奖项”的倾向。申报职称时,企业应用型人才可凭专利、项目、案例成果形式替代论文,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军企业中的核心人才可凭董事长签署的《业绩证明函》替代论文。坚持公平公正、竞争择优,规范招人用人制度,取消、废止妨碍公平竞争、设置行政壁垒的各类政策规定。

(三)进一步落实用人主体自主权。充分尊重和保障各类用人主体在人才培养、引进、使用、评价和激励等方面的自主权。落实《市委组织部市人力社保局关于进一步完善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737号),进一步完善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制度,全面下放事业单位招聘权。事业单位可以设置特设岗位,用于引进事业发展急需的高层次人才,不受现有岗位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岗位等级。试点施行市属高校人员总量管理和动态调整制度。支持事业单位结合自身需求按照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合理设立流动岗位。全面实施初级职称由用人单位自主聘任,对博士或取得助理级职称2年以上的硕士,企业可直接自主聘任中级职称。落实《天津市市管企业职业经理人管理暂行办法》(津党组发〔201824号),进一步畅通国有企业经营管理者与职业经理人身份转换通道。

二、畅通人才流动渠道

(四)健全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人才流动机制。落实市委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干部交流工作相关文件要求,打破部门界限、地区归属、身份限制,拓宽选人视野和渠道,大力推进党政领导干部、国有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三支队伍”交流。完善公务员考录政策,贯彻落实《聘任制公务员管理规定(试行)》(厅字〔201740号),支持党政机关根据岗位需求和干部队伍建设需要,以聘任制方式引进专业人才。支持党政机关通过考录、调任等方式选拔国有企事业单位优秀人才。鼓励有创新实践经验的企业家和企业科技人才到高校和科研院所兼职。支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到企业挂职、兼职和离岗创业,离岗创业5年内,保留人事关系,工龄连续计算,档案工资正常晋升,并与原单位其他在岗人员在职称评聘、岗位等级晋升和社会保险等方面享有同等权利。建立工程技术领域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与专业技术职称比照认定制度,打通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通道。

(五)畅通人才跨所有制流动渠道。加强非公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人才队伍建设,将非公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人才开发纳入政府人才发展规划,一视同仁、平等对待。支持党政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通过考录、职位聘任等方式,录用或选聘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优秀人才进入党政机关工作。畅通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与事业单位人才交流渠道,鼓励事业单位依法依规通过多种方式,引进事业发展所需优秀人才。开辟非公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人才和自由职业者职称申报评价绿色通道,设立专门服务窗口,允许个人自主申报。

(六)健全人才柔性流动保障机制。坚持不求所有、但求所用的用人理念,支持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以科研项目为纽带,柔性引进高层次人才。鼓励海内外高层次人才携项目、专利等创新成果与我市企业合办高新技术企业,推动高科技成果在我市落地转化。支持举办高水平学术交流活动,资助国际会议、高端智库、专业论坛在津举办或永久落地。完善柔性引才政策措施,建立以业绩为导向的柔性引才激励办法,柔性引进人才与本地同类人才在创办科技型企业、科研立项、成果转化等方面享受同等待遇。完善柔性引进人才在住房安居、交通出行等方面的保障措施,提供在津生活便利服务。

(七)推进国际人才交流合作。积极拓宽海外人才引进渠道,充分发挥海外人才工作站、招才引智专员作用,创新网络招聘、海外招聘、以才荐才等形式,大力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实施重点海外引智项目,支持我市企事业单位引进高端外国专家,破解关键技术和管理难题。支持我市中青年人才参加因公出国培训项目,学习发达国家先进技术。为海外人才提供通关居留便利,允许外籍高端人才抵达口岸后申请R字签证,入境后凭相关材料申请25年有效期居留许可。允许从国内重点高等院校获得本科以上学历的外国优秀留学生或在国际知名高校毕业后2年内来津创新创业的外国毕业生,按照规定申请居留许可。在滨海新区实行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居留许可、永久居留证“三证联办”。支持留学回国人员创业园、离岸创新创业基地等海外人才创新创业孵化平台载体建设,为海外人才项目落地创造条件。持续完善留学回国人员创新创业支持和生活保障服务政策措施。支持人才国际交流,对受邀参加有影响的国际学术交流活动,并发表创新成果的高端人才,给予经费资助。

三、规范各类人才有序流动

(八)引导鼓励人才向符合我市产业发展导向的领域流动。围绕“一基地三区”定位,鼓励各类人才向新一代信息技术、人工智能、生物医药、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我市支柱产业流动。加强重点领域、重点产业人才资源储备、需求和分布情况分析,逐步建立较为完善的“引才图谱”动态发布机制。定期征集重点单位岗位需求,编制高端紧缺人才引进计划,面向海内外集中发布。聚焦战略性新兴产业,聚焦“项目+团队”,对接发现一批国内外优秀人才团队,支持团队携成果来津落地转化,促进人才、资金、项目“带土移植”。支持符合我市产业发展导向的优秀企业成建制迁入。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军企业集聚高端紧缺人才,只要董事长签字认可,政府照单全收办理引进手续。

(九)推进京津冀人才一体化发展。深入贯彻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健全三地人才工作部门联席议事机制,加强人才流动政策衔接和工作协调配合。举办“津洽会”人才智力引进版块、京津冀高端紧缺人才需求发布会、高校专场招聘等活动,搭建三地人才、项目对接交流平台。依托天津滨海中关村科技园、未来科技城京津合作示范区等重大承接载体,加快集聚各类高层次人才,促进三地人才合作和智力共享。实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职称证书、继续教育证书三地互认。完善京津冀人才流动社会保障体系,落实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疑难问题会商机制,简化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实施三地职工工伤认定鉴定就近办理。推动落实京津冀人力资源服务协同地方标准,加强三地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合作,促进区域人力资源服务协同发展。

(十)引导鼓励人才向基层一线流动。围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和打赢脱贫攻坚战需求,实施各类人才服务基层和基层人才培养项目,提升基层一线人才队伍整体水平。开展专家服务基层活动,组织专家到区级以下单位、农村等基层一线开展多种形式的服务活动,带动技术、智力、管理、信息、资金等要素向基层流动。根据《天津市贯彻落实〈关于做好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公务员考试录用工作的意见〉实施办法》(津人社局发〔201599号),适当降低艰苦边远地区招录基层公务员进入门槛,允许艰苦边远地区乡镇街道和派出机构、基层所队职位,单独设置职位招录本市(区)户籍人员,也可根据需要适当放宽专业、学历等条件。落实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乡镇工作补贴。加大职称评审向一线倾斜力度,对工程技术基层土建专业和卫生技术基层卫生专业职称评审,实行“定向评价、定向使用”。实施“三支一扶”计划等高校毕业生服务基层项目,引导青年人才向农村一线流动。

(十一)强化人才流动法制保障。修订完善《天津市人才流动条例》,健全人才流动法规制度体系,依法促进和保障人才合理、有序、充分流动。强化人才流动法规与教育、科技、文化等立法的衔接,加大对知识产权、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等保护力度。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监管,开展人力资源市场专项整治工作,依法依规查处人才流动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效能建设,完善多方联动调解、调裁衔接、裁审衔接等多元处理机制,及时稳妥处理劳动人事争议。

四、完善人才流动服务体系

(十二)提升人才流动公共服务水平。加快推进政府所属人才公共服务机构整合,强化顶层设计和统筹规划,建立一体化的人才流动服务体系。运用“互联网+”、大数据等技术,加强人才流动公共服务信息化建设,建立智慧就业服务平台,促进人才和岗位的智能推荐、精准对接;建立全市统一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服务系统,实现“一地存档,就近服务”。着力提升市区两级人才公共服务窗口载体功能,提高公共服务标准化水平。全面加强行风建设,持续开展“减证便民”行动,加快实现人才流动公共服务“马上办、网上办、就近办、一次办”。

(十三)加快推进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深入贯彻落实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行动计划,研究制定促进我市人力资源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措施。强化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平台建设,围绕“一园两核多点位”产业布局,推进“中国天津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建设;支持各区依托自身资源优势,加快建设各具特色的市级产业园。充分发挥产业园集聚发展和辐射带动作用,引进一批国内外知名机构,培育一批本土特色服务品牌,扩大全市人力资源服务产业规模,形成完整人力资源服务产业链。加大政府投入力度,支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丰富顾问咨询、高端人才寻访、考试评价等服务产品,探索基于“互联网+”和大数据的服务新业态,提升我市人力资源服务业核心竞争力。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形式,支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承担人才引进、评价等人才公共服务事项。

(十四)完善人才流动政策保障。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部署要求,实施好居住证积分落户制度,根据城市发展需要,适时调整完善天津市居住证积分指标及分值表。深入实施“海河英才”行动计划,不断优化经办流程,提升人才引进落户服务水平。加快推进机关和事业单位社会保障制度改革,落实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优化人才公共服务体系,依托引进人才“绿卡”、人才公寓认定支持办法等政策措施,在人才住房安居、医疗服务、社会保障、子女入学等方面提供“一揽子”服务保障,提升人才满意度和归属感。

五、强化组织保障

(十五)加强组织领导。在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在市委组织部的指导下,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协调推进人才流动各项工作,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制定实施促进人才顺畅有序流动的具体措施,全面推动人才顺畅有序流动。

(十六)扎实推进落实。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认真落实本实施意见精神,坚决清理妨碍人才顺畅有序流动的体制机制障碍,废除不利于人才流动的政策规定。针对重点任务、重点举措,明确目标任务、责任分工,加强督导检查、跟踪问效。

(十七)强化宣传引导。积极宣传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关于促进人才流动的重大方针、政策,广泛宣传各部门新举措新成效,发现典型、推广经验,树立人才流动正确导向,努力营造良好的人才流动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

                              20191227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91230日印发


   

一、出台《市人社局关于充分发挥市场作用促进人才顺畅有序流动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的意义是什么?

答:人才是第一资源,促进人才顺畅有序流动是激发人才创新创业创造活力的重要保障,是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重要任务。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充分发挥市场作用促进人才顺畅有序流动的意见》(人社部发〔2019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出台《实施意见》,有利于充分发挥市场在人才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促进人才顺畅有序流动,不断解放和增强人才活力,为推动实现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人才支撑和智力保障。

二、《实施意见》在健全人才流动市场机制方面提出了哪些具体意见?

答:为充分发挥市场在实现人才流动中的主渠道作用,《实施意见》在健全人才流动市场机制方面提出三条意见。一是健全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体系,二是完善人才市场供求、价格和竞争机制,三是进一步落实用人主体自主权。

三、《实施意见》明确了哪些畅通人才流动渠道的支持举措?

答:《实施意见》在畅通人才流动渠道方面提出四条支持举措,促进人才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一是健全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人才流动机制,二是畅通人才跨所有制流动渠道,三是健全人才柔性流动保障机制,四是推进国际人才交流合作。

四、《实施意见》提出了哪些政策措施规范各类人才有序流动?

答:《实施意见》提出四条具体措施规范各类人才有序流动。一是引导鼓励人才向符合我市产业发展导向的领域流动,二是推进京津冀人才一体化发展,三是引导鼓励人才向基层一线流动,四是强化人才流动法制保障。

五、《实施意见》在完善人才流动服务体系方面提出了哪些具体举措?

答:《实施意见》在完善人才流动服务体系方面提出三条举措,为人才流动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保障。一是提升人才流动公共服务水平,二是加快推进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三是完善人才流动政策保障。

六、如何保障《实施意见》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

答: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在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在市委组织部的指导下,由市人社局负责协调推进人才流动各项工作,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全面推动人才顺畅有序流动。二是扎实推进落实,各级人社部门围绕落实《实施意见》,对重点任务、重点举措,明确目标任务、责任分工,同时,做好督导检查、跟踪问效。三是强化宣传引导,积极宣传关于促进人才流动的重大方针、政策,广泛宣传各部门新举措新成效,发现典型、推广经验,树立人才流动正确导向,努力营造良好的人才流动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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