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政务网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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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天津市人事局、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体育局关于印发天津市自主择业退役运动员经济补偿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 :
4493578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 文 字 号 :
津人工〔2006〕6号
主    题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社会保障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天津市人事局、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体育局

关于印发天津市自主择业退役运动员

经济补偿办法的通知

津人工〔20066

各有关单位:

现将《天津市自主择业退役运动员经济补偿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六年五月十七日

天津市自主择业退役运动员经济补偿办法

 

根据人事部、财政部、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印发〈自主择业退役运动员经济补偿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318号),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人事制度改革的深化,进一步加强优秀运动队建设,现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运动员退役后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提出如下办法: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时期体育工作的意见》(中发〔20028号),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和体育事业发展的需要,转变退役运动员就业观念,鼓励退役运动员自主择业、创业,进一步拓宽退役运动员就业渠道,解决运动员后顾之忧,促进我市体育事业可持续发展。

二、鼓励退役运动员自主择业

(一)鼓励运动员通过市场自主择业,运动员退役后实行自主择业的,给予经济补偿。

(二)有关单位要积极鼓励和大力支持退役运动员进入高等院校学习、进入人才市场自谋职业或创办经营实体等。对他们所做的选择要积极给予协助并全力做好服务工作。  

(三)市体育局按照本办法,结合本市职工社会平均工资水平,发给基础安置费,并根据运动员在役期间所取得的成绩和从事训练的年限,给予一次性的经济补偿。

三、享受经济补偿费人员的范围

办理正式招收、调入、派遣手续,并享受体育基础津贴和成绩津贴的运动员,经单位批准退役,至今人事关系仍在市体育局的正常退役运动员。

下列人员不享受经济补偿费:

(一)因个人原因非正常退役的运动员;

(二)经组织安排到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的运动员;

(三)因私或因公出境(国)未按规定时间返回的运动员;

(四)按自动离职处理、受过开除或刑事处分的运动员;

(五)实行职业化的运动员;

(六)以往不服从分配的运动员。

四、经济补偿费的标准

经济补偿费由基础安置费、运龄补偿费和成绩奖励三项之和组成。

(一)基础安置费。即对退役运动员与运动队解除工作关系的一种补偿,主要用于解决退役运动员的基本安家费以及再就业所需的基本职业学习培训费。发放基础安置费标准为单位批准退役之日本市上一年度的职工社会平均工资额(如在上一年度天津市职工社会平均工资标准公布之前办理手续的,暂按再上一年度的标准发放,待上一年度天津市职工社会平均工资标准公布后,按照规定予以补齐)。

(二)运龄补偿费。即对退役运动员在训期间挑战生理极限而带来的身体伤害的一种补偿。运龄补偿费与本人实际运动年限和退役前体育基础津贴水平挂钩,每一年运龄发给本人4个月的基础津贴。

(三)成绩奖励。即对退役运动员在训期间取得奥运会、世锦赛、世界杯赛、亚运会、亚锦赛、亚洲杯赛、全运会、全国比赛等录取名次以上成绩给予一定奖励。全国比赛录取名次是指奥运项目前八名,非奥运项目前六名。(具体标准见附件1

集体或团体项目非主力运动员及非奥运会项目的运动员,按成绩奖励标准的60%发放,成绩奖励标准最低不少于5000元。领取成绩奖励时,只能按一个最高成绩的标准确定,不得累计计算。

五、运动员训练年限的计算

(一)运动员训练年限(计算到月),从市体育局批准试训之日起(未经试训的运动员从办理招收或派遣手续之日起),至单位批准退役之日止计算。

运龄计算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训练年限如不满3个月的不计算运龄;满3个月不满6个月的,按半年计算;超过6个月的,按一年计算。

(三)停止训练的时间,不计算训练年限。

六、经济补偿费申报程序

(一)各单位要严格审核运动员的比赛成绩和训练年限,认真填写《退役运动员经济补偿费申报表》(附件2),上报市体育局。

(二)市体育局人事保卫处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后,报主管局长批准。

(三)《退役运动员经济补偿费申报表》经市体育局批准后,退役运动员需将本人的行政、工资等一切关系转出市体育局,方可按标准发放经济补偿费,由主管部门统一汇入个人农行借记卡中。  

七、其他规定

(一)运动员退役时,单位应填写《退役运动员审批表》(附件3),由单位主管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运动员退役的时间,按单位批准之日确定)。

(二)《退役运动员审批表》在单位盖章后,上报市体育局一份。

(三)运动员被批准退役之日的90天内,需将本人行政、工资等一切关系的转出手续办理完毕,从第四个月起,停发一切待遇。

(四)未按规定时间办理完毕转出手续的,每超过一个月,扣发经济补偿费的10%。一年之内未转出的,按自动离职处理,不再发放任何费用。

(五)按本办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不享受经济补偿费的运动员,应在超过出境(国)规定时间的一个月内,将一切关系转出市体育局,超过期限按自动离职处理。

(六)退役运动员享受一次性经济补偿后,不在执行人薪发〔199412号文件规定的一次性退役费制度。

八、经费来源

经济补偿所需资金纳入年度预算统筹考虑,不足部分通过自筹、社会捐助、归体育部门使用的体育彩票公益金等弥补。市体育局每年年底根据预测的下一年度自主择业退役运动员情况,提出所需经费,向市财政部门申报,由市财政部门进行安排。

九、自主择业的运动员自国人部发〔200318号文件下发后,符合本办法的,可享受经济补偿待遇。

十、本办法由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市体育局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负责解释。

附件:1.天津市体育局运动员成绩奖励标准

   2.退役运动员经济补偿费申报表

   3.退役运动员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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