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社局市卫生健康委关于做好区属单位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医务人员及时性
表彰奖励工作的通知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员会:
为认真贯彻落实《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保障和关爱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医务人员若干措施的通知》(津政办发〔2020〕2号),激励广大卫生健康工作者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现将做好区级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医务人员及时性表彰和奖励工作事宜通知如下:
一、表彰奖励范围
各区支援湖北医疗队人员、接收确诊和疑似病例的定点医院隔离病区的医务人员、直接参与确诊和疑似病例急救转运的医务人员、直接参与确诊和疑似病例样本采集检测和流调的医务人员、发热门诊的医务人员。
二、关于及时性表彰工作
(一)表彰主体
以区委区政府名义进行表彰。表彰项目名称为“天津市**区卫生健康系统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先进集体、先进个人”。
(二)表彰数量
此次及时性表彰是树典型、立标杆性质的表彰,重点表彰在疫情防控一线作出突出贡献的医务工作者,要本着少而精的原则,表彰名额不宜过多,以体现表彰的先进性、典型性和权威性。
(三)工作程序
1.从即日起到疫情防控结束,区人社局、卫生健康委要及时发现先进典型,及时挖掘先进事迹,择优提出表彰建议报区委区政府。建议人选要征求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公安部门意见。
2.区委区政府对建议表彰对象进行审核,同意后以区委区政府名义向市委市政府报送请示材料。材料包括《**区关于授予**天津市**区卫生健康系统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称号的请示》和拟表彰对象先进事迹材料。
3.经市委市政府批准后,以区委区政府名义印发《**区关于授予**天津市**区卫生健康系统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称号的决定》。
三、关于及时性奖励工作
在当前疫情防控关键阶段,及时奖励要聚焦防控救治一线医务人员的工作表现,突出符合奖励条件和群众公认,不受比例(名额)限制。
(一)工作程序
1.嘉奖
由区卫生健康委或所属医疗卫生单位按照奖励权限,制定奖励工作方案,填写奖励审批表。对于拟奖励名单,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求相关纪检监察部门意见;涉及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得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对拟奖励名单在管辖范围内按照规定进行公示,作出奖励决定并予以公布。
2.记功、记大功
记功:由区卫生健康委制定奖励工作方案,对拟奖励名单征求相关纪检监察部门意见,涉及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得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后,向区人社局提出申请,提供奖励工作方案、现有工作人员总体情况、拟奖励对象名单、主要事迹材料及奖励审批表。由区人社局审核并按照有关程序作出决定。
记大功:区人社局审查区卫生健康委按照上述规定报送的材料后,报市人社局,由市人社局审核并按照有关程序作出决定。
(二)简化流程
征询意见工作与收集材料工作可同时进行。疫情期间实行不见面办理,要件可通过传真、邮箱等方式报送,决定单位缩短审批时限,随时受理随时审批。奖励决定报备可在疫情结束后一次性集中办理。
四、工作要求
(一)各区人社局、卫生健康委要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关心关爱一线医务工作人员,积极履职担责,将表彰奖励政策宣传到基层医疗单位,直至医务人员,让更大范围知晓及时性表彰奖励的范围、类别及相应待遇、权限、程序、要件等。
(二)各区人社局、卫生健康委要深入挖掘在抗击疫情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医务集体和个人,特别是援鄂医疗队工作人员的先进事迹,在第一时间做好典型经验材料的收集整理工作。
(三)统筹把握表彰层级,拟表彰对象要提前与市人社局沟通,按照就高原则进行表彰,同一表彰对象,各级一般不重复进行表彰。疫情结束后,我市将根据国家的安排部署,开展全市总结性表彰,具体工作另行通知。
(四)坚持注重实绩、客观公正、各方面充分认可的原则,对拟表彰和奖励对象严把政治关、事迹关、廉政关,不得随意放宽条件,不得违规进行表彰奖励。
联系人:市人社局人事教育处 张世举
联系电话:83218192、15900330698
市人社局事业管理处 于 静
联系电话:83218271、13502098656
市人社局 市卫生健康委
2020年3月4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20年3月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