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政务网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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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市人社局关于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索   引  号 :
4493653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 文 字 号 :
津人社局函〔2020〕6号
主    题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就业培训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市人社局关于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务服务办公室,海河教育园区管委会社会事业发展局,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以下简称《办学许可证》)的使用管理,确保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分类登记工作顺利推进,切实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办学许可证》申领

《办学许可证》分正本和副本,由人社部统一印制,市人社局根据工作需要定期向人社部申领。各区行政审批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按季度向市人社局申领。

二、《办学许可证》使用

办学类型、负责人、地址等发生变更的,应在《办学许可证》上进行标识,填写应当清晰规范,并加盖审批机关变更专用章。年度质量评估结果,应按照项目变更在《办学许可证》上进行记载。《办学许可证》到期需换证的,应在到期前60日内提出申请。

三、《办学许可证》编号

《办学许可证》应按编号规则统一编码,号码具有唯一性,不得因换证改变编号;对因故被注销、撤销或吊销《办学许可证》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其编号应由区行政审批部门封存。编码由13位编号组成,第13位编号为学校性质代码,用大写字母“Y”或“F”表示,分别代表“营利”或“非营利”。

四、机构性质标注

根据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分类登记需要,为便于管理,各区行政审批部门在核发《办学许可证》时,应在正本和副本的左下方注明“营利性民办学校”或“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字样。

五、审批信息报备

各区行政审批部门应在审批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审批信息(包括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天津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行政审批结果备案表)报所在区人社局,区人社局在接到审批信息后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录入“金保二期”系统,并报市人社局主管业务处室。

 

附件:《办学许可证》编号规则

 

 

 

                                 202042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办学许可证》编号规则

 

13位代表省级地区代码,46位为审批区代码,第7位为申办时培训职业(工种)最高等级代码,89位为设立培训机构的审批年度,1012位为本区顺序编号,13位为“营利性或非营利性”代码。

13   120(天津市)

46   ***(区代码)

100  市人社局

101  和平

102  河东

103  河西

104  南开

105  河北

106  红桥

110  东丽

111  西青

112  津南

113  北辰

116  滨海新区

191  开发区

192  保税区

193  产业园区

221  宁河

222  武清

223  静海

224  宝坻

225  蓟州

7      *(等级代码)

7专项职业能力

6创业

5初级工

4中级工

3高级工

2技师

1高级技师

89    设立培训机构审批年度

1012  本区顺序编号

13     YF”区别营利性或非营利性

本通知实施后换领《办学许可证》的,可将原1013位顺序编号调整为1012位,13位为学校性质代码。例如:原4位顺序编号为“0001”去除最前一位“0”增加最后一位大写字母“YF”即为“001Y”或“001F”。新编号规则实施后,原塘沽、汉沽、大港编号封存。

 

 

 

抄送: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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