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社局关于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务服务办公室,海河教育园区管委会社会事业发展局,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以下简称《办学许可证》)的使用管理,确保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分类登记工作顺利推进,切实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办学许可证》申领
《办学许可证》分正本和副本,由人社部统一印制,市人社局根据工作需要定期向人社部申领。各区行政审批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按季度向市人社局申领。
二、《办学许可证》使用
办学类型、负责人、地址等发生变更的,应在《办学许可证》上进行标识,填写应当清晰规范,并加盖审批机关变更专用章。年度质量评估结果,应按照项目变更在《办学许可证》上进行记载。《办学许可证》到期需换证的,应在到期前60日内提出申请。
三、《办学许可证》编号
《办学许可证》应按编号规则统一编码,号码具有唯一性,不得因换证改变编号;对因故被注销、撤销或吊销《办学许可证》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其编号应由区行政审批部门封存。编码由13位编号组成,第13位编号为学校性质代码,用大写字母“Y”或“F”表示,分别代表“营利”或“非营利”。
四、机构性质标注
根据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分类登记需要,为便于管理,各区行政审批部门在核发《办学许可证》时,应在正本和副本的左下方注明“营利性民办学校”或“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字样。
五、审批信息报备
各区行政审批部门应在审批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审批信息(包括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天津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行政审批结果备案表)报所在区人社局,区人社局在接到审批信息后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录入“金保二期”系统,并报市人社局主管业务处室。
附件:《办学许可证》编号规则
2020年4月2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办学许可证》编号规则
第1~3位代表省级地区代码,4~6位为审批区代码,第7位为申办时培训职业(工种)最高等级代码,8~9位为设立培训机构的审批年度,10~12位为本区顺序编号,13位为“营利性或非营利性”代码。
1~3位 120(天津市)
4~6位 ***(区代码)
100 市人社局
101 和平
102 河东
103 河西
104 南开
105 河北
106 红桥
110 东丽
111 西青
112 津南
113 北辰
116 滨海新区
191 开发区
192 保税区
193 产业园区
221 宁河
222 武清
223 静海
224 宝坻
225 蓟州
7位 *(等级代码)
7专项职业能力
6创业
5初级工
4中级工
3高级工
2技师
1高级技师
8~9位 设立培训机构审批年度
10~12位 本区顺序编号
13位 “Y或F”区别营利性或非营利性
本通知实施后换领《办学许可证》的,可将原10~13位顺序编号调整为10~12位,13位为学校性质代码。例如:原4位顺序编号为“0001”去除最前一位“0”增加最后一位大写字母“Y或F”即为“001Y”或“001F”。新编号规则实施后,原塘沽、汉沽、大港编号封存。
抄送: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