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社局市财政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关于
应对疫情影响强化稳就业举措有关
问题的通知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天津市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强化稳就业举措的实施意见〉重点任务分工方案》(津就组字〔2020〕1号)精神,积极应对疫情影响,进一步强化稳就业政策落实,推动我市经济社会有序稳定发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社会保险费减免期间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享受期限
社会保险费减免期间,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期限相应顺延。顺延期间的养老、失业、工伤保险补贴,对于免征的企业,按照顺延期间单位缴费比例及最低缴费基数给予补贴;对于减半征收的企业,减半给予补贴。顺延期间的医疗保险补贴,按照顺延期间单位医疗保险大病统筹缴费比例及最低缴费基数减半予以补贴。企业吸纳的就业困难人员在补贴期满前或顺延补贴期间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补贴期限不再延长。
二、关于创业担保贷款
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力度全力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的通知》(财金〔2020〕21号),对我市创业担保贷款政策部分内容进行补充调整:
(一)增加支持群体。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至2020年12月31日新发放贷款,应将下列群体纳入支持范围:一是在平台就业期间,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需购置生产经营工具的人员;二是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体工商户;三是贷款购车专门用于出租运营的个人;四是贷款购车加入网络约车平台的专职司机(需平台提供专职司机“双证”等证明材料);五是符合条件的出租车、网约车企业或其子公司;六是对已享受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政策且已按时还清贷款的个人,在疫情期间出现经营困难的,可再次申请创业担保贷款。
(二)降低申请门槛。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条件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数与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的占比,由20%下降为15%,超过100人的企业下降为8%。对新申请的10万元及以下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免除反担保要求。
(三)允许合理展期。对流动性遇到暂时困难的个人和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可给予展期,展期期间财政给予正常贴息,最长可至2020年12月31日。对已发放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患新冠肺炎的,展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
(四)降低利率水平。经办银行新发放创业担保贷款利率由不超过LPR+100BP下降为不超过LPR+50BP。具体贷款利率由经办银行根据借款人和借款企业的经营状况、信用情况等与借款人和借款企业协商确定。本通知印发之日前已发放和已签订合同但未发放的贷款,仍按原规定执行。
(五)合理分担利息。自2021年1月1日起,新发放的个人和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利息,LPR-150BP以下部分,由借款人和借款企业承担,剩余部分由财政给予贴息。
(六)提升担保基金效能。各区创业担保贷款上年到期还款率(上年累计到期贷款实际回收金额/上年累计到期贷款应回收金额)达到90%以上的,经报区政府同意,本年创业担保贷款责任余额可扩大至担保基金存款余额的10倍。
三、关于就业见习补贴期限
一是对受疫情影响,就业见习单位不能复工、见习人员无法返岗等原因,无法开展正常就业见习,导致见习期暂时中断的,恢复见习后可相应延长见习期限,并按规定给予见习补贴。二是对见习单位留用见习期未满的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且稳定就业3个月以上的,一次性给予见习单位剩余期限的见习生活费补贴。受理期限截至2020年12月31日。
四、关于一次性创业补贴
对在津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湖北籍创业人员,正常经营满6个月,带动就业1人以上并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一次性3000元创业补贴。受理期限截至2020年12月31日。
五、关于企业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对企业新招用湖北籍劳动者,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照每人1000元的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受理期限截至2020年12月31日。
市人社局 市财政局 人民银行天津分行
2020年7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20年7月2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