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政务网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简体| 繁体 无障碍 长者模式

名    称 :
市人社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管体系建设的有关意见(试行)》的通知
索   引  号 :
1112000000012568X5/2021-00210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 文 字 号 :
津人社办发〔2021〕38号
主    题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社会保障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市人社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管体系建设的有关意见

(试行)》的通知

各区人力资源和会保障局,市局所属有关单位

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管体系建设的有关意见(试行)》已经市人社局2021年第15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1628


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管

体系建设的有关意见(试行)

为有效防范社会保险基金管理风险,加强我市“政策、经办、信息、监督”四位一体基金风险防控体系建设,维护社会保险基金安全完整和可持续发展,根据《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风险防控工作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管体系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健全工作报告制度,强化基金安全形势研判

报告制度是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及时掌握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和运行情况,加强对社会保险基金安全评估,提高基金安全运行风险研判和预警能力的重要手段。

(一)实施基金经办管理工作报告制度

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社保中心)应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社局)基金监督部门报告基金经办管理运行相关情况;市人社局基金监督部门(以下简称市基金监督部门)根据市社保中心报告和基金日常监督检查,综合评估我市社会保险基金风险防控情况,定期向局党组报告。市社保中心报告分为月报告、(含年度)报告和重要事项专题报告。

1月报告。应在每月10日前报告上月情况。内容包括: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等基金当月及年度累计收支运行情况;职业年金当月及年度累计收支及委托运营情况。

2.季(含年度)报告。应在每年120日前报告上年度情况,其它季度首月20日前报告上季度情况。内容包括:社会保险登记、各险种待遇发放、个人账户、数据、信息系统、基金财务等基金经办管理工作进展情况;新的社会保险政策、制度、经办举措的推动落实情况及其对基金运行的风险评估;巡视、审计、专项检查等发现问题的整改推动情况;人社部、市人社局等上级部门提示、通报等指出的基金风险问题防控落实情况;基金案件发生及处置情况;基金风险防控工作推动情况;基金安全评估情况;基金面临的主要问题和工作措施等。

3重要事项专题报告。应按照重要事项时限要求随时报告;没有时限要求的,应在重要事项发生3日内书面简报,必要时按照市基金监督部门要求进行正式书面报告。内容包括:按巡视、审计、专项检查等时限要求,对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完成情况;人社部、市人社局等上级部门部署、督办的基金安全管理专项工作落实完成情况;其他涉及基金经办管理的重大事项。

市社保中心下发社会保险基金经办管理相关文件的同时,也应抄报市基金监督部门。

(二)全面落实基金要情报告制度

市社保中心、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区人社局)要严格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要情报告制度的通知》规定,全面落实基金要情报告制度。

1报告责任主体。市社保中心所属单位和部门发生、发现基金要情的,由市社保中心按规定报告市基金监督部门;各区人社局发生、发现基金要情的,按规定直接报告市基金监督部门。

2报告工作要求。要情报告工作应及时、准确,做到有情必报、急情快报、全面报告。市社保中心、各区人社局发生、发现的普通要情,应当在发现5个工作日内报告市基金监督部门;发生、发现的重大要情,应当在发现3个工作日内报告市基金监督部门;对于性质严重,情况紧急的,应当即时报告,可先进行口头报告和书面简报,再进行正式书面报告。

健全日常监督制度,压实基金风险防控责任

(三)建立基金风险预警提示制度

1预警提示适用情形。市基金监督部门对通过人社部通报、专项检查、审计监督、内控管理、网上预警、举报投诉、媒体披露等途径发现的重大基金安全隐患,及时向相关单位和部门发函进行风险预警提示,陈述发现的基金安全隐患情况,提出消除基金安全隐患要求。

2预警提示落实要求。收到风险预警提示的单位或部门应及时予以关注和回应,并核实有关情况。对存在基金安全隐患的,及时查漏补缺、消除安全隐患,补齐基金安全短板,并在60日内向市基金监督部门报告风险预警提示的相关排查落实情况;对消极应付、不配合落实风险预警提示的单位或部门,将视情况采取约谈单位或部门负责人、全市人社系统通报、移送纪检监察部门追责问责相关责任人等处理;对因落实不及时、不彻底造成我市社保基金重大损失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四)实行重大问题和情况通报制度

1通报适用情形。市基金监督部门通过本级和上级监督检查,就基金安全总体状况、发现的典型问题和重大问题、存在的普遍性和苗头性问题等,应及时在全市人社系统进行通报。

2通报落实要求。市社保中心、各区人社局及相关单位要及时对照通报情况和问题,对本单位相关情况进行梳理,及时查漏补缺、补齐基金安全短板,并按照通报要求,按时反馈本单位自查自纠情况;对消极应付、不配合落实通报要求的单位或部门,采取约谈单位或部门负责人、移送纪检监察部门追责问责相关责任人等处理;对因落实不及时、不彻底造成我市社保基金重大损失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五)实施基金监管约谈制度

1基金监管约谈适用情形。市基金监督部门发现相关单位和部门存在基金安全隐患、管理漏洞和违规行为问题,且经预警提示或情况通报后,仍未采取有效措施的,对其负责人进行约谈,通过谈话提醒、指导帮助、下达督办函等方式,督促其落实主体责任,及时化解基金安全风险。

2基金监管约谈主体和对象基金监管约谈主体为基金监督部门,其负责人为约谈人;约谈人组织约谈,必要时请派驻纪检监察机构参加约谈。基金监管约谈对象为市社保中心所属相关单位或部门、各区人社局所属相关单位,其负责人为被约谈人。

3基金监管约谈内容。基金监管约谈的内容主要包括:通报基金违规违纪情况,听取被约谈人对有关问题的事实、具体原因、造成的后果以及整改措施的陈述,告知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政策规定,提出整改要求。基金监管约谈内容应现场制作约谈记录,并经约谈双方负责人现场签字确认。

4基金监管约谈落实。约谈对象应按照约谈要求,在限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将约谈落实情况以及相关证明材料报市基金监督部门。对于不落实约谈要求的,移送纪检监察部门追责问责

三、健全风险排查制度,及时消除基金安全隐患

(六)健全经办管理内控核查制度

1完善内控机制。市社保中心及各区分中心、各区人社局应设置内控部门和岗位,或配备专人负责基金经办管理内控工作,不断提升内控专业化水平;进一步完善岗位职责、操作规程、审批权限,实行多级审批制度,不断完善内控机制。

2加强内控核查。市社保中心及各区分中心、各区人社局应不断强化内控落实。加强日常内控核查,对重点岗位开展日常核查,落实岗位之间、部门之间日常核实和对账,确保业务真实性、准确性。做到按月进行抽查,建立抽查制度并报市基金监督部门备案。

3实施内控检查。市基金监督部门对市社保中心及各区分中心、各区人社局建立内控制度和落实内控核查情况进行检查。

(七)实施信息系统实时监控、开展疑点数据核查

1经办层面监控。在金保二期经办信息系统中,市社保中心应加快建设与业务系统深度融合的基金风险监控系统,并根据业务系统实际情况不断进行完善,对基金风险防控措施“进系统、进规程”情况进行实时监控,提升风险识别、监测、防控能力

2监督层面监控。市基金监督部门应积极发挥人社部基金监管软件系统作用,筛查基金管理疑点信息,并组织社保稽核风控部门或相关经办机构对疑点信息进行核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查处,推动非现场监督与现场监督紧密结合,不断提升基金监督信息化水平。

四、工作要求

)提高政治站位,健全基金监管体系

社会保险制度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维护社会公平、增进人民福祉的基本制度保障,是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实现广大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的重要制度安排。各级人社部门要高度重视社会保险基金安全问题和基金监管工作,不断完善政策制度、优化经办服务、完善信息系统,加强监督检查,健全“政策、经办、信息、监督”四位一体的基金监管体系,守护好人民群众的每一分“养老钱”、“保命钱”。

)增强风险意识,堵塞管理监督漏洞

各级人社部门要围绕基金征收、管理运营和支付各个环节,全面梳理风险节点、制定风险防控措施,做到经办管理制度规范化;及时整改发现问题、健全管理措施和审批程序,不断完善管理监督制度机制,做到整改实效化;定期开展内控核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堵塞基金管理监督漏洞,做到自查常态化,全力防范和化解基金安全风险。

)积极履职尽责,确保基金安全运行

各单位负责人要切实担起第一责任,把保障基金安全放在重要位置,对基金风险防控工作与经办管理工作要同部署、同落实。相关人员要负起直接责任,严格落实基金风险防控各项措施,确保基金经办管理合法合规。全市人社系统各相关部门要在加强基金管理、防范基金风险、维护基金安全上常抓不懈,确保基金安全运行,推动社会保险体系高质量、可持续发展。


附件:

| 政策解读
| 相关政策
| 相关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