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政务网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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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市人社局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天津市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园区)创建活动实施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 :
1112000000012568X5/2021-00466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 文 字 号 :
津人社办发〔2021〕66号
主    题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关系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市人社局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天津市劳动

关系和谐企业(园区)创建活动

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区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有关单位:

现将《天津市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园区)创建活动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市人社局          市总工会          市国资委

  市企业联合会/市企业家协会          市工商联

2021年9月19日



天津市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园区)

创建活动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中发〔2015〕10号)和《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实施意见》(津党发〔2016〕2号),深入推进本市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开展(以下简称“创建活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参与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创建活动分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以下简称“和谐企业”)创建活动和劳动关系和谐园区(以下简称“和谐园区”)创建活动,其中和谐企业创建活动分为市、区两级。市级和谐企业创建活动及和谐园区创建活动每2年开展一次,区级和谐企业创建活动每年开展一次。

第四条  用人单位申报区级和谐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切实保障职工基本权益,具体包括:依法支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合理安排职工休息休假,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近12个月无劳动保障违法违规行为、经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审理的案件涉及职工不超过10人且不超过用工总数的3%;

(二)重视日常劳动关系协调,具体包括:严格执行劳动合同制度、依法依规办理就业登记、劳动合同备案相关手续,开展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或工资集体协议并按规定备案,劳务派遣用工符合法律规定且合作的劳务派遣机构依法设立并参加年度核验;

(三)重视工会建设,建立健全企业民主管理制度,具体包括:依法单独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并足额拨缴工会经费,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实行多种形式的厂务公开,公司制企业依法建立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制度;

(四)注重劳动争议隐患源头处理,具体包括:积极开展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相关工作,至少有1名劳动关系工作人员取得劳动关系协调员技能等级证书,近24个月未发生过劳动关系群体性事件或集体上访事件;

(五)注重企业文化建设,具体包括:建立健全职工保障制度,开展困难职工帮扶,定期集中组织开展职工文体活动和人文关怀活动。

第五条  用人单位申报市级和谐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被命名为区级和谐企业满2年;

(二)具有一定用工规模和代表性,用工人数一般应在25人以上;

(三)建立党组织,并能充分发挥作用;

(四)近36个月无劳动保障违法违规行为、经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审理的案件涉及职工不超过10人且不超过企业用工总数的3%;

(五)建立劳动关系预警制度,职工诉求表达制度健全、渠道畅通;

(六)建立与企业生产经营特点相适应、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挂钩的工资决定和正常增长机制,建立基于岗位价值、兼顾公平效率的企业内部分配制度;

(七)签订集体合同和工资集体协议,并依法进行备案;

(八)重视文化建设,注重人文关怀,有职工文体活动场所并正常开放,企业具有较强凝聚力;

(九)职工劳动关系满意度测评90分以上;

(十)市级和谐企业应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申报和谐园区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建立工会组织、雇主工作组织和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制度,能够为园区内企业提供各类劳动关系服务;

(二)建立劳动人事争议调解机制和矛盾化解机制,近24个月未发生过劳动关系群体性事件;

(三)园区内企业积极开展创建活动,50%以上的企业被命名为区级以上和谐企业。

第七条  市、区级和谐企业创建活动及和谐园区创建活动开展年度(以下简称“活动开展年度”)的第三季度,用人单位、园区按照自愿参与原则,向所在地的区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办公室提交申报材料。

跨地区生产经营的用人单位向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的区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办公室提交申报材料。

第八条  申报区级和谐企业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区级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申报表》(附件1)一式三份;

(二)营业执照副本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一式两份;

(三)集体合同或工资集体协议文本以及审查意见书复印件各一式两份;

(四)劳动关系协调员证书复印件以及在本单位的任职证明;

(五)公司制企业需提供公司章程和职代会选举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决议复印件;

(六)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细则);

(七)申报区级和谐企业的报告,内容应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劳动用工管理现状、企业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做法和措施等;

(八)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申报市级和谐企业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市级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申报表》(附件2)一式三份;

(二)营业执照副本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一式两份;

(三)集体合同和工资集体协议文本,以及审查意见书复印件各一式两份;

(四)劳动关系协调员证书复印件以及在本单位的任职证明;

(五)公司制企业需提供公司章程和职代会选举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决议复印件;

(六)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细则);

(七)成立党组织的相关材料;

(八)申报市级和谐企业的报告,内容应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劳动用工管理现状、企业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做法和措施、可复制可推广的相关经验等;

(九)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  申报和谐园区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天津市劳动关系和谐园区申报表》(附件3);

(二)园区内企业名单、被命名为区级和市级和谐企业名单;

(三)园区组建工会组织、雇主工作组织和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的文件及相关工作制度;

(四)园区开展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的相关文件。

第十一条  申报区级和谐企业的,区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办公室应将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汇总,并按照职能分工将申报材料转交区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各成员单位进行信息确认。

申报市级和谐企业、和谐园区的,区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办公室应将申报材料进行梳理汇总并经过初审后,出具推荐报告并上报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办公室,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办公室按照职能分工将申报材料转交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各成员单位进行信息确认。

区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对确认跨地区生产经营的用人单位相关信息有困难的,可以申请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给予协助。

第十二条  活动开展年度的第四季度,市、区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各成员单位按照命名管理分工,对申报企业或园区进行考察。在考察过程中可以查阅相关资料,包括企业规章制度、职代会实施办法及当年职代会决议、集体合同和工资集体协议、工资发放记录、社保缴费凭证、工作时间及休息休假台帐等,指导企业工会进行职工劳动关系满意度测评。

第十三条  市、区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应将通过考察的企业、园区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  公示结束后,经市、区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讨论,作出命名决定。区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应在作出命名决定后,将命名文件上报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办公室。

第十五条  市、区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办公室按照命名管理分工,向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发放证书。

第十六  和谐企业应当在每年4月30日前,向所在地的区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办公室提交上一年度劳动关系工作情况报告及《年度劳动关系工作情况表》(附件4)。区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办公室对市级和谐企业提交的相关材料初审并出具意见后,报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办公室。

第十七  和谐企业每3年评估一次。和谐企业应当在3年期限届满前60日内,向所在地的区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办公室提交近三年劳动关系工作情况报告及《天津市劳动关系和谐企业评估表》(附件5)。区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办公室对市级和谐企业提交的相关材料初审并出具意见后,报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办公室。

第十八  市、区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办公室根据和谐企业提交的相关材料,结合年度报告情况,对和谐企业是否符合和谐企业条件进行评估。和谐企业未按要求提交相关材料或经评估不合格的,和谐企业称号失效。

第十九  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和谐企业称号继续有效。

第二十  市、区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办公室发现和谐企业因劳动关系有关问题依法受到行政处罚或发生劳动关系群体性事件的,应及时取消其和谐企业称号。

和谐园区发生劳动关系群体性事件的,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应及时取消和谐园区称号。

第二十一  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应建立监督举报平台,对创建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接到对和谐企业的举报后,应按照“谁命名、谁管理”的原则,认真进行核查,对确实不符合和谐企业条件的,取消和谐企业称号。

区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办公室取消用人单位区级和谐企业称号的,应及时上报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办公室。

第二十二  市、区人社行政部门会同同级总工会和企业代表组织,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创建活动中的有关问题。

第二十三  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办公室设在市人社局,统筹推动创建活动开展,定期通报表扬和谐劳动关系工作的先进单位和个人。市就业服务中心在市人社局指导下,做好创建活动的相关具体工作。

区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办公室设在区人社局,负责组织辖区内创建活动开展,广泛宣传劳动法律法规政策,指导企业规范用工,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对和谐企业中的劳动关系协调员每年至少培训一次。

第二十四  市、区总工会应当积极推动工会组织建设,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引导职工积极参与创建活动。

第二十五  国有企业主管部门应当推动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积极参加创建活动,充分发挥国有企业示范引领作用。

第二十六  行业协会、企业代表组织应当发挥职能优势,提升企业对创建活动的关注度和认知度,鼓励和引导企业积极参加创建活动。

第二十七  本办法自2021年9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9月19日。

附件:1.区级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申报表

      2.市级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申报表

      3.天津市劳动关系和谐园区申报表

      4.    年度劳动关系工作情况表

      5.天津市劳动关系和谐企业评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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