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政务网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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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市人社局等九部门关于印发《天津市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支持措施》的通知
索   引  号 :
1112000000012568X5/2021-00467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 文 字 号 :
津人社办发〔2021〕70号
主    题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关系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市人社局等九部门关于印发《天津市劳动关系

和谐企业支持措施》的通知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委宣传部、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国资委、总工会、工商联,有关单位:

现将《天津市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支持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市人社局        市委宣传部        市发展改革委

    市市场监管委        市国资委        市总工会  

人民银行天津分行   市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   市工商联

                               2021年9月24日



天津市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支持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市委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有关要求,引导企业积极争创和谐企业,进一步推动我市和谐劳动关系创建工作高质量发展,制定如下支持措施:

一、支持对象

天津市市级、区级劳动关系和谐企业。

二、支持措施

(一)将市级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相关信息推送至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在信用中国(天津)网站公示。(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发展改革委)

(二)将劳动关系和谐企业作为银行授信融资的重要参考因素。(责任单位:人民银行天津分行)

(三)通过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将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标识记于企业名下,并向社会进行公开。(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市场监管委)

(四)同等条件下,劳动关系和谐企业优先认定为天津市就业见习基地。(责任单位:市人社局)

(五)鼓励和支持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稳定用工,对有用工需求的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积极提供公共就业服务,优先给予政策咨询、用工招聘等服务。用工百人以上的市级劳动关系和谐企业与重点缺工企业享受相同待遇,为其提供职业介绍服务的,按照规定给与补贴。(责任单位:市人社局)

(六)市级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符合条件的,优先认定为企业培训中心或企业公共实训基地。(责任单位:市人社局)

(七)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开展新型学徒制培训。(责任单位:市人社局)

(八)支持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开展工伤预防,同等条件下,优先评估评审验收工伤预防培训项目。(责任单位:市人社局)

(九)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可优先参与“津洽会”人才智力引进、“双一流”高校招聘活动。(责任单位:市人社局)

(十)市级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的人力资源法律事务工作者和法律顾问,凭和谐企业劳动关系创建工作时长抵扣年度继续教育专业课时。(责任单位:市人社局)

(十一)被确定为市级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的,免于劳动保障日常巡视检查。(责任单位:市人社局)

(十二)区级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特殊工时工作制行政许可有效期增加1年;市级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特殊工时工作制行政许可有效期增加2年。(责任单位:市人社局)

(十三)推荐市级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参加国家级和谐企业评选和表彰活动。(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总工会、市国资委、市工商联、市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

(十四)作为评选市级文明单位的重要参考条件。(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

(十五)用人单位享有参加天津市“五一”劳动奖状、天津市模范集体评选的资格。用人单位经营者享有参加天津市“五一”劳动奖章、劳动模范评选的资格。(责任单位:市总工会)

(十六)作为评选全市优秀企业家、推荐全国优秀企业家的重要参考条件。(责任单位:市工商联、市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

三、实施方式

市人社局通过信用中国(天津)网站,公布市级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名单;各区人社局通过本单位官方网站公布区级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名单,每年动态更新。各单位在落实支持措施过程中,应当将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名单与失信主体名单进行交叉比对,被列入国家和本市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不享受相关支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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