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政务网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简体| 繁体 无障碍 长者模式

名    称 :
市人社局关于简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退休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
索   引  号 :
1112000000012568X5/2021-00561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 文 字 号 :
津人社局发〔2021〕25号
主    题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社会保障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市人社局关于简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退休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单位:

为落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要求,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经研究,决定进一步简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退休手续(以下简称“退休手续”),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退休手续中各区人社局的审批环节,由各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直接办理退休手续并计发基本养老金。

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办理退休手续的范围、条件、待遇计发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信息核对单》及《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信息核对单说明》(附件2,以下简称《信息核对单》),用于参保人员办理退休手续前,核对本人参保缴费信息。

四、参保人员可通过天津市人社局网上办事大厅、“天津人力社保”APP、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等渠道获取《信息核对单》。其中,办理提前退休的参保人员,在相关部门审核通过提前退休之月获取;其他参保人员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12个月获取。参保人员对《信息核对单》记载的信息进行核实,存在异议的,可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信息核对单说明》,到区人社局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修改。

五、用人单位或存档机构(以下简称“申报单位”)为参保人员申报办理退休手续,应在办理退休减员的同时,打印《天津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退休申报表》(附件3,以下简称《退休申报表》)并交给本人进行核对。参保人员对本人参保信息核对无误后,签字确认申请退休,申报单位在参保人员签字确认的《退休申报表》上签字并加盖印章后,将申报材料提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待遇核定支付。

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据申报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核对社会保险信息系统中记录是否准确。核对无误的,现场办理退休手续,出具《天津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定表》(附件4),同时发放《天津市企业职工退休证》。申报单位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盖章留存《天津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定表》。

七、参保人员退休前被用人单位聘任为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的,用人单位可在聘任后到各区人社局办理备案手续,也可待聘期内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办理退休减员时,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增加相应标识。

八、申报单位为参保人员审定(更正)视同缴费年限,更正领取失业金记录、1995年底以前省部级以上劳模信息、安置到企业的军队转业干部信息的,应在退休前到区人社局办理。

九、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需要更正视同缴费年限或领取失业金记录、高级专业技术聘任信息、1995年底前省部级以上劳模信息、安置到企业的军队转业干部信息的,申报单位应到区人社局办理更正手续后重新打印《退休申报表》,经本人核对确认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重新办理待遇核定支付。

十、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需要按规定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申报单位应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补缴手续后重新打印《退休申报表》,经参保人员核对确认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重新办理待遇核定支付。

十一、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按规定需撤销原退休手续的(含区人社局办理的退休审批手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办理的退休手续),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

十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结合实际,不断优化经办流程,加强与相关部门数据比对,尽快实现退休手续的相关业务自动办理,提升经办服务效能。

十三、各区人社局应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建立沟通协调机制,积极配合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做好相关工作。对于特殊疑难问题,主动协助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妥善解决。

本通知自2022年2月21日起执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1.天津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退休手续办事指南

2.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信息核对单

3.天津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退休申报表

4.天津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定表

5.代为确认参保信息承诺书

6.天津市城镇企业退休人员养老待遇发放信息申报(变更)表

      

2021年11月17日